勞動爭議仲裁

2023-01-12 13:39:06 字數 4844 閱讀 8742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書

乘車路線:如果市民自駕車,可從東四環路窯窪湖橋上化工路,第三個紅綠燈前行50公尺,丁字路口左轉200公尺路西側即到;也可乘30路、34路、348路、457路、637路、677路、687路、743路、753路公交車在朝陽區大柳樹站下車,沿路牌指示進入管庄路前行200公尺路西側即到。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立案直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大門口外則的接待室辦理。

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勞動爭議仲裁的知情權及正確行使仲裁權利,幫助當事人了解並盡可能避免勞動爭議仲裁中比較常見的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規,特將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審理、起訴和執行中的風險告知如下:

一、關於申訴

第一條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及《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範》規定的受理條件,否則要承擔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風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各項保險待遇、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5)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6)外地註冊但在本轄區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與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7)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轉移職工的人事檔案,職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目前不受理下列爭議:

(1)本市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住所地非本轄區,或為市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

(2)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或未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已依法登出,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3)當事人就同一內容已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舉報並已立案的;

(4)已明顯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60日勞動仲裁申請時限的爭議;

(5)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體處理,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又不能舉證證明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爭議;

(6)退休人員被新單位聘用後與新單位發生的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檔案轉移及對丟失或內容缺失的檔案補辦引起的爭議;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引起的爭議;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未交納住房公積金引起的爭議;

(1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繳納或報銷供暖費問題引起的爭議;

(1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股金分紅引起的爭議;

(12)勞動者與已進入破產程式的用人單位除因確認勞動關係(含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以外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爭議。

第二條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提出反訴,以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迴避等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要承擔請求不被准許的風險。

(1)申訴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及被訴人提出反訴申請應在**調查前提出;在此後程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訴。被訴人就申訴人增加、變更的請求可要求答辯期;

(2)被訴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最遲應當在仲裁庭辯論前提出。

第三條當事人應當依法、有據地提出仲裁請求,不應誇大損失,任意擴大仲裁請求範圍,否則要承擔請求不予支援及相應仲裁費用的風險。

第四條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位址不詳、有誤,會導致爭議案件審理時間過長或難以執行等風險。

二、關於舉證

第五條申訴人申訴或被訴人提出反訴,負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如未能及時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能足以支援其事實主張,將承擔該主張不成立的風險。

第六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證據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協商一致,仲裁委員會認可的期限內提交,否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供證據,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庭上不予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第八條當事人要求對證據進行鑑定,或要求對賬目進行審計的,應繳納鑑定、審計費用,對不按照指定的數額和期限繳納費用的,視為放棄該項請求。

第九條當事人提供書面證據應提交原件及影印件,並填寫證據清單。

第十條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親自到庭作證,並接受詢問,否則將承擔證人證言證明力弱及證據不予採信的風險。

第十一條當事人提供的外文證據,應附中文譯本。對方當事人對譯文有異議的,可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翻譯費用由提請方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一方當事人墊付。

第十二條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對已承認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和證據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否則承擔仲裁庭直接予以確認的風險。

三、關於庭審

第十三條應到庭的當事人必須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規定時間、地點準時出庭參與仲裁的審理活動。當事人如對**時間有異議,應當於**前4日提交書面申請,否則視為同意在通知的時間**。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超過30分鐘拒不到庭的,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第十四條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仲裁權利,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擾亂仲裁庭秩序,**時不准隨便走動,不准喧嘩、鼓掌、吵鬧,不得使用無線電尋呼機、**機,非經仲裁庭許可,不得發言、提問,不得拍照、錄音、錄影,仲裁庭禁止吸菸、飲水,不允許進行人身攻擊。對嚴重違反仲裁庭紀律,經勸告不改者,要承擔被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按撤訴處理、缺席審理及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第十五條申訴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已經超過法定的申請時限,又不能證明有正當理由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將承擔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第十六條當事人拒收、拒簽仲裁文書,不妨礙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響申訴人上訴權及其它權利的行使。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調解。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是爭議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依法進行裁決,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決書後,如對裁決不服,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將喪失起訴權。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委託**人在仲裁庭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查閱或複製與爭議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

第十九條庭審筆錄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當庭閱讀。當事人如認為記錄屬實,應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註明情況附卷。當事人認為記錄內容有遺漏或差錯,可以申請補正。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委託**人的,應填寫《授權委託書》,**許可權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委託**人為律師的,應出示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證明及律師執業證書,否則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

四、關於起訴、執行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的,應當於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前應到仲裁委員會影印《送達回證》,否則將承擔法院不予立案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逾期不申請的,將承擔不予執行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應提供《裁決書》或《調解書》、《送達回證》(到仲裁委員會影印)及被執行人的準確下落或被執行財產的確切線索,否則將承擔不予執行或執行可能被中止的風險。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當您準備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時,請仔細閱讀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動中的相關規定,方便您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應本著互諒互讓、積極寬容的態度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到本單位工會、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所在轄區街道社群的調解組織調解解決。這些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應當說,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方便、快捷、成本低,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佳方式,應大力提倡。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仲裁委並不是所有糾紛都受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只有以下糾紛屬於仲裁委受理範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待遇、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7、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抵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三、當事人應當到哪個仲裁委申訴

當事人應當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室,向工作人員說明情況並提交有關材料,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發給您申請書。當事人應按申請書上的要求填寫後提交工作人員,然後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攜帶的材料(影印件一律使用a4型紙影印)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兩份,申請人留存乙份。申請書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或列印,均需本人簽名並落有日期。

申請書除應寫明申請人本人的情況外,還應當寫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及確切通訊位址、明確的申請請求及申請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第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二 請裁決被申請人退還扣押申請人的保證金300元。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分別從1991年 2002年 2005年等在被申請人處從事裝卸 搬運 生料車間 門衛等工作 具體工作時間見表 從未間斷,雙方成立勞動關係,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劉光文交納300元保證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位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包括證據和證據 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人 單位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附 1.副本份 2.物證份 3.書證份 第頁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提交的法律文書。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