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製作

2021-06-01 01:29:59 字數 1217 閱讀 5863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製作的,用來記明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解決勞動爭議協議的法律文書。

製作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調解應是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經調解爭取雙方達成和解,從而結束爭議。在我國,解決勞動爭議案件,應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這不僅要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同時要求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也要先行調解。但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進行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

1.仲裁程式中的調解發生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後,作出裁決前,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則發生在勞動爭議產生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前。

2.仲裁程式中的調解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則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

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的調解不一定產生調解結果,形成調解結果的也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而經過仲裁程式的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第二,製作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必須以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為前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必須貫徹自願、合法的原則。所謂自願,是指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非基於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為。

所謂合法,是指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並不得違***公德和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進行調解,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經仲裁庭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義務的,可以基於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六,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載明當事人姓名、位址、性別、年齡、職務、工作單位;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的全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委託**人的,還應寫明委託**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2.申訴理由及請求事項:主要寫明申訴書和答辯書中關於申訴理由、請求事項及答辯理由、請求事項的內容。

這一部分要寫得簡明、扼要、突出重點,主要反映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所在,同時要寫明有關證據。

3.調解協議的內容:這一部分主要是依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填寫。這一部分要寫得具體、詳盡,以免發生爭執和歧義,致使將來無法履行。

4.仲裁費的負擔,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七,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須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公章。調解書一式三份,由申訴人、被訴人、仲裁委員會各存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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