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部管理制度通用稿計畫管理

2021-03-04 04:05:25 字數 5555 閱讀 1600

施工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進度計畫管理工作,使工程建設全面、有序、均衡地進行,確保優質按期完成任務,實現施工進度計畫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程式化,達到質量、進度、效益的有機結合,針對本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專案建設所有施工單位。

第二章計畫的編制

第三條. 進度計畫編制的原則

(一) 編制工程進度計畫時必須貫徹合同條件及技術規範,真實、可靠並符合實際,清楚、明了並便於管理;

(二) 表達施工中的全部活動及其他的相關聯絡,反映施工組織及施工方法,充分利用人力和裝置;

(三) 預料可能的施工障礙及風險。

第四條. 進度計畫編制的依據

(一) 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二) 投標書中確認的工程進度計畫及施工方案;

(三) 主要材料和裝置的採購合同及**計畫;

(四) 工程現場的特殊環境及氣候條件;

(五) 施工人員的技術素質及裝置能力;

(六) 徵地拆遷及道路運輸情況;

(七) 甲方、總承包部確定的階段節點工期目標。

第五條. 進度計畫的劃分

(一) 進度計畫按時間分為總體計畫、年度計畫、季度計畫、月度計畫和周計畫;對於某些起控制作用的關鍵工程專案,還應單獨編制工程進度計畫。

(二) 總體計畫、年度計畫、季度計畫以及月度計畫必須由總承包部審批後,報監理審查,周計畫由各施工單位根據月度計畫編制,不需要單獨報總承包部審批,但是,各施工單位必須每週將周計畫提交總承包部駐施工工程師審批。

(三) 施工計畫按照先總承包部內部審核後外部監理、甲方審批的原則進行,如監理和甲方有其他要求,還應按照監理和甲方的要求進行上報,如監理和甲方未做要求,總承包部應按照內部計畫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和控制。

(四) 總體施工計畫應按照關鍵線路網路圖(採用夢龍或其他程式編制)和主要工作橫道圖(採用project編制)兩種形式分別編制,年、季以及月度計畫可採用橫道圖一種形式編制,列出各主要工程專案的計畫開工、完工時間、最早開工、最遲完成時間,幷包括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以及與計畫相配套的資金使用計畫、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勞動力使用計畫、裝置使用計畫、材料使用計畫等。

第六條. 總體施工進度計畫的編制與審批

(一) 開工前,各施工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協議14天內,根據合同工期要求編制符合甲方、監理工程師、總承包部規定的施工進度總體計畫和階段計畫目標,以及為完成該計畫而建議採用的實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說明。

(二) 編制計畫時,工程內容細化到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主要施工流程),時間以月度為單位。

(三) 其內容主要包括:

1. 工程概況和主要工程數量;

2. 總體施工組織計畫及資源配置;

3. 主要工程的施工順序;

4. 簡要說明主要工程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等;

5. 各單位工程在各施工階段所需要完成的工程量,配備的勞動力和機械裝置、模板、支架等數量;

6. 對總體計畫及資源配置進行工效分析;

7. 施工總體進度計畫、關鍵工程進度計畫等,附橫道圖、工程管理曲線、關鍵工程節點網路圖(有時間引數);

8. 勞力、機械裝置和材料進場計畫表(或圖);

9. 總平面布置圖;

10. 工期保證措施;

11. 合同用款計畫表(或資金需求表)。

總體施工計畫審批程式:

第七條. 年度進度計畫的編制與審批

(一) 各施工單位應在經總承包部、監理和甲方審核調整後的施工總體進度計畫的要求下編制年度計畫,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上報給總承包部,總承包部審批同意後,報監理審查後報甲方批准。其計畫應包括本年度完成的和下一年度計畫完成的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畫將採取的措施。年度計畫必須保證總體計畫的實現。

(二) 編制計畫時,以分項工程為單位,時間以月度為單位。

(三) 其內容主要包括:

1. 編制依據和編制原則;

2. 工程概況:a、工程簡介;b、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已完工程量、剩餘工程量(要求列表說明);

3. 簡要說明主要工程施工工藝、施工方法;

4. 重點、關鍵點和難點的分項工程的進度計畫措施;

5. 資源配置計畫

6.年度施工計畫安排(按照季度和月來劃分):

a) 路基開挖及填築施工計畫;

b) 橋梁工程施工計畫(分每座橋梁的各分項工程具體分開闡述,梁板預製單獨闡述)(附梁板預製場地平面布置圖);

c) 隧道工程施工計畫(分每座隧道);

d) 通道涵洞工程施工計畫;

e) 路面工程施工計畫(如果有)。

7. 資源配置情況以及工效分析;

8. 保證工期的措施;

9. 資金需求計畫;

10. 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1. 附表

年度、季度施工計畫審批程式:

第八條. 季度計畫的編制與審批

(一) 各施工單位應在年度計畫的要求下編制季度計畫,並於每季度最後乙個月20日前提交給總承包部審批,總承包部審批後,施工單位報監理審查,其計畫應包括本季度完成的和下一季度計畫完成的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畫將採取的措施,並經承包部、監理和甲方審核調整後給予下達實施。

(二) 季度計畫必須保證年度計畫的實現,季度計畫如未完成,應在文字介紹裡評述原因,並在下一季度的計畫中作調整,且詳述具體的補救措施。

(三) 季度計畫主要內容:

1. 編制說明;

2. 上季度計畫完成情況(年度計畫對照);

3. 上季度完成情況分析;

4. 下一季度計畫完成形象進度和工作量(具體到每日,專案到工序);

5. 材料需求計畫;

6. 資源配置和工效分析;

7. 計畫保證措施;

8. 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擬採取的措施;

9. 附表。

第九條. 月度計畫的編制與審批

(一) 各施工單位應在季度計畫的要求下編制月度計畫,並於每月25日前上報總承包部審批,總包審批後報監理審查,由監理審查後給予下達實施。

(二) 月度計畫應包括本月完成的和下一月預計完成的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畫將採取的措施(包括資金、人員、裝置、材料及對外部施工環境的可能變化而必須採取的應對措施等)。月度計畫必須保證季度計畫的實現,月度計畫如未完成,應剖析進度滯後的原因,並在下一月度計畫中進行調整,且詳述具體的補救措施。

(三) 主要內容包括:

1. 編制說明;

2. 上月計畫完成情況(與年度、季度計畫對照);

3. 上月完成情況分析;

4. 下月計畫完成形象進度和工作量(具體到日);

5. 材料需求計畫;

6. 資源配置和工效分析;

7. 計畫保證措施;

8. 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擬採取的措施;

9. 附表。

月度計畫審批流程:

第一十條. 周計畫的編制

(一) 各施工單位應根據月度計畫編制周計畫作為內部控制目標,不需要總承包部審批,但是每週日前,各施工單位必須將周計畫報總承包部施工工程師,施工工程師負責週報的編制和報送工作。周計畫只要求統計形象工程量,不要求統計產值。

(二) 連續2個月未完成月度計畫的施工單位,須積極採取措施,以確保生產計畫的完成,並直接向總承包部上報周計畫,總承包部組織檢查落實情況,生產進度嚴重滯後的,總承包部有權採取措施,以保證施工進度計畫的完成,施工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三) 周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1. 上週計畫完成情況(與月計畫對照);

2. 上週完成情況分析;

3. 下週計畫完成形象進度和工作量(具體到日);

4. 材料需求計畫;

5. 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擬採取的措施;

第一十一條. 各施工單位應高度重視施工計畫的編制和落實,各施工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安排相關部門專人負責施工組織計畫的編制,並將計畫落實到具體施工中去,施工計畫應具有較強針對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十二條. 施工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按照勞動競賽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章施工進度計畫的修訂

第一十三條. 施工單位根據實際進度的滯後和超前情況,在確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季度可以對總體、年度和季度進度計畫進行一次修訂,如需要調整,應在每一季度的最後乙個月的20日前提交總承包部審批,總承包部審批同意後報監理審查。

第一十四條. 調整工程進度計畫,主要是調整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安排,對於非關鍵線路,如果實際進度與計畫進度的差距並不對關鍵線路上的實際進度造成不利影響時,可不必對整個工程進度計畫進行調整。

第一十五條. 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畫,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修改計畫應包括:

計畫實施情況的分析及進度滯後問題剖析內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響進度的問題、趕工措施、糾偏措施。

第四章進度計畫的審批

第一十六條. 總承包部應在收到總體進度計畫和年度計畫(或修訂後的進度計畫)以及季度計畫14日內審查完畢,並提出修改意見;月度計畫進度計畫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所有進度計畫上報監理、甲方前,都須經過總承包部的審核、批准。

第一十七條. 各合同段報總承包部的計畫均一式3份,電子版1份,施工進度計畫必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填報單位公章。

第一十八條. 總承包部要審核施工單位所提計畫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總體工期和合同要求。主要包括:

1. 施工順序、平行搭接、技術間歇是否合理,邏輯關係是否正確;

2. 施工單位的工作程式是否符合計畫,其關鍵線路上的工程安排是否合理,工序安排是否適當;

3. 施工單位的工期保證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4. 施工單位的機械裝置進場計畫是否符合工程計畫安排,其所配備的機械質量、能力和效能是否與當地的地形、地質、水文情況相適應,所配備的裝置是否足以滿足工程需要;

5. 勞動力、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配置是否與施工計畫相適應,能否滿足施工需要;

6. 材料需求計畫是否滿足工程需要;

7. 計畫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

a、各階段或單位工程計畫完成的工程量與施工單位的裝置和人力實際狀況相適應;

b、各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應與施工單位的施工經驗和技術水平相適應;

第一十九條. 總承包部工程部(組)收到施工單位的進度計畫後,對照總體計畫要求和合同工期要求以及階段目標計畫進行審核,如發現不符合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在3日內按照要求重新上報。

第二十條. 工程部(組)在4日內完成進度計畫的審核工作,報主管領導、專案經理審核批准,主管領導和專案經理在3日內完成審核和批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總承包部審批完成後,方可將批覆的進度計畫報監理審查,未經總承包部審批的進度計畫,不得越級報監理和甲方。

第五章進度計畫的檢查與落實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畫一經形成,各施工單位不得私自修改,所上報的月與季、季與年、年與總體計畫中相關部分必須保持一致,除非總承包部調整或上個計畫沒有完成而累計到下個計畫。

第二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對批准的進度控制計畫應積極落實,總承包部工程部(組)負責計畫進度臺帳的建立、實施情況的計畫統計、對比、分析和彙總,並對工程進度計畫進行落實、督促,對與進度計畫相關的工、料、機的檢查與督促,並負責核准計畫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部通過在施工過程中通過不間斷的監督執行,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保證計畫順利實現。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部進度計畫落實主要通過施工工程師代表、工程部(組)和專案副經理來完成。

第二十六條. 每月20日前,施工單位自行統計完成工程量,各施工單位施工工程師與工程部(組)聯合對本施工單位的結構物實體、路基土石方、隧道、橋梁、臺揹回填、基坑開挖等所有已完工程數量進行實地測量和統計核實,確保完成工程數量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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