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04 03:23:35 字數 2351 閱讀 4828

為全面落實工會法,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權利,根據《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會員代表

第一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本人為中國工會會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一定的議事能力;熱心為會員群眾說話辦事,在會員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工會會員人數確定(學校人數較少為全體會員)。

第三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應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鑑於我校教職工都是工會會員的實際情況,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同時也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條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按照校工會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和代表條件,組織會員討論提出名單,由代表所在科室的工會組長主持,經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第五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第六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有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的人數,為廢票;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的人數,為有效票。

第七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選票時,方能當選為正式代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未能確定當選候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確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另行選舉。

第八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應將代表名單提交校工會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對補選的工會代表大會代表,也應依照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第九條會員(代表)的任期與校工會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從每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一屆本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完成後為止。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代表以校工會所屬部門工會組織為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團(組),推選正副團(組)長各一人。代表團(組)長根據代表大會的議程和校工會委員會的安排,負責組織代表的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對校工會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對校工會領導人提出批評建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一)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認真聽取校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認真討論和審議大會的各項議題,認真負責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認真負責地履行民主選舉的權利,做好各項民主選舉工作;

(四)經常保持與本科室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絡,注意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反映,熱心為會員說話辦事,積極為做好各項工作獻計獻策;

(五)積極宣傳貫徹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精神,團結和帶動會員群眾完成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對原選舉科室會員負責,接受原選舉科室會員的監督。會員和原選舉科室對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的會員(代表),有權提出罷免的要求。會員(代表)的罷免必須經過原選舉科室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並經校工會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因故調離學校,不能繼續履行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然免除。原科室出現的會員(代表)的缺額,由全體會員另行選舉,並報經校工會委員會審批。

第二章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全校會員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每3~5年一屆。

第十六條每屆校工會(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由上屆校工會委員會召集;並應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事項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七條每屆(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以後各項會議均由本屆校工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八條每屆校工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應先舉行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大會的議程和有關事項。預備會議由校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校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校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選舉工會委員會或補選、增選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四)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條屆期內工會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校工會領導人缺額時,應按全國總工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及時予以補選。

第二十一條每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前,校工會委員會應事先將有關大會的籌備情況和大會的各項議案交由各代表團進行討論,按照大會主席團的安排,(代表)團(組)可推選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在規定的時限內,乙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內需要討論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或校工會委員會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二十三條校工會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應按全國總工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進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暫行 一 會員代表 第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本人為中國工會會員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在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熱心為會員群眾說話辦事,在會員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第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 會員50 99人的,代表為會員的30 25 會員100 500人的,...

會員 代表 大會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本會會員 代表 大會工作,根據 泗洪縣青陽鎮商會章程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 代表 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 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三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 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 常務...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單位工會的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要定期聽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對工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即為3或5年,會員人數在20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