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04 03:01:34 字數 2812 閱讀 22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單位工會的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要定期聽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對工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即為3或5年,會員人數在200人以下的工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與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相同。

第三條實行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兩會結合的,會員代表可以兼任職工代表。會員根據工會章程規定,有隨時撤換其所選的代表之權利。

第二章會員代表的產生

第四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本人為中國工會會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生產、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一定的議事能力;熱心為會員群眾說話辦事,在會員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會員在200至5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25%至20%;會員在501 至10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20%至10%;會員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10%至6%;會員在5001 人至100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5%。

第六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應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企業單位中的工人會員代表,技術人員會員代表,一般應佔會員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會員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第七條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候選人,由其所在單位(分公司、工區、部室,下同)工會組織,按照工會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和代表條件,組織會員討論提出名單,報工會平衡後,由代表所在單位的工會分會負責人主持,經會員直接選舉為正式代表。

第八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第九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有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為廢票;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為有效票。

第十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為正式代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確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另行選舉。

第十一條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限於該級工會代表或會員。

第十二條工會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應將代表名單提交工會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工會代表大會不設資格審查委員會。

對補選的工會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的任期與工會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從每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完成後為止。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以工會所屬工會組織為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團,推選正副團長各1人。代表團長根據代表大會的議程和工會委員會的安排,負責組織代表的日常活動。

第三章會員代表的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對工會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對工會領導人提出批評建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一)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認真聽取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認真討論和審議代表大會的各項議題,認真負責地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三)嚴肅負責地履行民主選舉的權利,認真做好各項民主選舉工作。

第四章會員代表大會的內容和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由工會委員會籌備,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若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宜推遲召開。

召開換屆改選的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方案需經同級黨組織討論同意,並經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八條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內容主要是:

(一)工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二)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工會重大活動和職工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通過罷免、撤換不稱職的工會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或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民主評議工會工作和工會幹部;

(六)工會委員會提交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做好各項會前準備: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大會議題;將議題及早告知代表,請代表廣泛徵集群眾的意見;草擬大會檔案,準備有關材料等。

第二十條大會由工會委員會主持召開,在召開換屆改選的大會時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應按照預定的議程進行,鼓勵和支援代表充分發表意見,如有必要,工會委員會可就某個問題的不同意見向代表大會介紹,供到會代表充分討論。對需要作出決定的議題,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大會期間,會員代表可以聯名提出屬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議題,由工會委員會(或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人要求撤回的,對議題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同職工代表大會合併召開的,應分階段進行,不能以職工代表大會代替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章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形成和貫徹

第二十三條決議範圍。凡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一般都應作出決議。傳達單位黨組織、上級工會指示精神,以及安排工會日常工作和活動,一般不需要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決議草案的準備。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的問題,一般要先經過工會委員會討論,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和提出修改意見,最後由會員代表大會正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決議的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須經應到代表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工會委員會對某個問題的決議或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或否定。

第二十六條決議的貫徹執行。會員代表要向各自所在的選舉單位傳達大會精神,帶頭並帶動會員實現大會提出的決議和提出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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