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15 20:33:35 字數 2756 閱讀 9597

(暫行)

(一) 會員代表

第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本人為中國工會會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一定的議事能力;熱心為會員群眾說話辦事,在會員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會員50~99人的,代表為會員的30%~25%;會員100~500人的,代表為會員的25%~20%;會員在501~1000人的,代表為會員的20%~10%;會員在1001~5000人的,代表為會員的10%)。

會員在50人以下的本會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須經上級工會批准,代表人數比例不得少於會員的30%。

第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應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本單位的一線工人會員代表一般應佔會員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會員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第四條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候選人,由其所在部門按照本會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和代表條件,組織會員討論提出名單,報本會委員會平衡後,由代表所在部門工會小組組長主持,經會員直接選舉為正式代表。

第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第六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有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為廢票;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為有效票。

第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工會小組全體會員過半數選票時,方能當選為正式代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確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另行選舉。

第八條本會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應將代表名單提交工會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對補選的本會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九條會員代表的任期與本會工會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從每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完成後為止。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代表以車間(班組)、科部室為單位分別組成代表組,推行組長一名、副組長1~2名。代表組長根據代表大會的議程和本會委員會的安排,負責組織代表的日常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對本會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對本會領導人提出批評建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一)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認真聽取本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認真討論和審議代表大會的各項議題,認真負責地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三)嚴肅負責地履行民主選舉的權利,認真做好各項民主選舉工作;

(四)積極參加對本會領導人的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實事求是地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經常保持與本單位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絡,注意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反映,熱心為會員說話辦事,積極獻計獻策;

(六)積極宣傳貫徹本會代表大會的決議精神,團結和帶動會員群眾完成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對原選舉單位會員負責,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會員和原選舉單位對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的會員代表,有權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並經本會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因故調離原選舉單位,不能繼續履行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然免除。原選舉單位出現的會員代表缺額,由全體會員另行選舉,並報經本會委員會審批。

(二)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在本屆本會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1個月內,由本會上屆委員會召集,並應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事項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六條每屆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以後各次會議均由本屆本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七條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應先在工會委員會主持下舉行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秘書長,通過本次大會的議程和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對工會領導人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四)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或補選、增選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五)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十九條屆期內工會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代表大會都應對工會工作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按「職工之家」標準檢查是否合格,並將評議結果報上一級工會。同時對工會領導人進行民主評議,每兩年結合民主評議對工會領導人進行一次民主測評。

經民主測評,凡獲得信任票不足半數者,應報請上級工會和單位幹部主管部門共同進行考察。如確認其不能再擔任現任職務時,應由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予以撤換或罷免。

本會領導人缺額時,應按全國總工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及時予以補選。

第二十條每次代表大會舉行前,工會委員會應事先將有關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和大會的各項議案交由各代表組進行討論,並召開代表組長會議;代表組可推選代表,按照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在規定時限內,乙個代表組或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會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內需要討論的議案,經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大會主席團或工會委員會決定是否列人大會議程。

提案審查委員會可以作為常設機構,其屆期至下屆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產生時為止。

第二十二條向本會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代表大會表決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時,對該議案的審議即可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會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應按全國總工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進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代表大會舉行選舉會議時,本屆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列席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為全面落實工會法,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權利,根據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會員代表 第一條工會會員 代表 大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本人為中國工會會員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在教學 科研 管理 服務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熱心為會員群眾說話辦事,在會員...

會員 代表 大會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本會會員 代表 大會工作,根據 泗洪縣青陽鎮商會章程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 代表 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 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三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 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 常務...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單位工會的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要定期聽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對工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即為3或5年,會員人數在20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