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市政道路設計合同模版

2021-03-04 03:07:25 字數 3685 閱讀 5676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設計證書等級

發包人:

承包人 簽訂日期年月

發包人:

承包人: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承擔xx道路建設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1.2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1.4發包人對工程的要求和標準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

第二條承包範圍:

2.1本專案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方案設計。設計範圍為:工程紅線範圍內的需涉及的所有建築設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所必須的所有建築設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第三條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檔案:(發包人根據專案要求設定)

第四條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成果數量及進度要求:

若未按上表規定時間提交相應成果的,每延誤1天發包人有權扣除承包人設計費人民幣1萬元。

第五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5.1 設計費用

本合同設計收費簽約合同價:人民幣:( 元),大寫:()(本合同最終設計費以國家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為準)。

5.2支付方式

發包人應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按時向承包人支付設計費用。

5. 3 支付時間

發包人應按合同書規定的時間支付設計費用。承包人應在每一階段工作完成後的15日內提出付款申請,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第六條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資料及檔案,但發包人不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6.1.2除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因政策法規、用地條件、規劃要求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變更外,發包人不承擔在本專案竣工驗收合格前的其它任何變更設計費用。

6.1.3發包人應保護承包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檔案、資料圖紙、資料、計算軟體和專利技術。

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對承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

6.1.4發包人負責辦理設計檔案的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查,並有權要求承包人配合。

6.1.5承包人在不違反設計規範前提下,根據甲方要求及有關主管部門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修改並完成設計審查、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合格審查批覆意見。甲方修改要求均以書面傳真方式確認。

6.1.6業主有權對承包人承擔在本合同約定的工作範圍和內容(合同)中的設計工作做出適當地調整,因新增的工作量造成設計費增加的,設計費不再進行調整,承包人應當無條件接受。

若因業主、規劃等原因導致專案規模、投資額減小,引發的設計修改、變更或減少設計相應設計費佔到本合同設計費總額10%,具體縮減金額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2承包人責任:

6.2.1承包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根據國家、省、市現行相關設計規範、規定執行。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50 年。

6.2.4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檔案。

6.2.5承包人應全力配合發包人辦理設計檔案的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查。

6.2.6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數量提供所有為完成設計所必需的研究試驗階段性或成果性報告,接受發包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並對相關問題作出澄清和解答。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根據需要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

(1)開工前在發包人指定的時間內,做好設計檔案的技術交底工作;

(2)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有能力及時處理與解決施工中與設計有關的問題;

(3)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積極配合發包人對施工及設計方案進行優化設計;

(4)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5)參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驗收,並配合質量監督部門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圖設計施工。

若發包人在工作中發現設計代表不稱職或有違法行為時,有權提出更換,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提出更換通知的7天內完成更換工作並使發包人滿意。

6.2.7承包人應保護發包人的智財權,不得向第三人洩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

6.2.8重大設計需要修改變更的,承包人接到發包人通知後,主設計師須在48小時內到場,一般變更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修改設計,提交給發包人,複雜變更設計提交時間雙方進行協商後確定。

6.2.9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完成本合同約定承包範圍外的設計工作,若該承包範圍外設計工作量較小,則發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費用;若該承包範圍外設計工作量較大,發包人可根據承包範圍外設計工作量的多少給予承包人適當補償,該補償金額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

6.3設計檔案應得到發包人、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移交部門的認可。

6.4設計過程中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緊密配合,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合理意見承包人應予採納。

6.5人員保證與變更:

(1)承包人應安排比選檔案中承諾的人員投入工作,並在設計過程中和施工服務期內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2)如果承包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瀆職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更換要求,承包人應立即出具有同等資歷的人員替換;若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在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後可以更換所派駐現場的人員,但應符合合同規定的資歷要求,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

(3)承包人的工作進度沒有達到承包人投標書中承諾的進度計畫時,發包人有權提出要求增加承包人員,承包人應立即安排,其費用被認為已包含在合同**之中。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由於發包人變更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對其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設計必需的資料、工作條件,而造成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一定的日期提交成果資料,承包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不予以增加費用。

(2)發包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0.2%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承包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3)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但並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時,在(1萬元以下範圍內)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7.2承包人違約責任

(1)承包人將設計任務轉包,或者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發包人將有權中止合同,並計扣發包人合同價5%~10%的違約金。

(2)承包人未按照國家現行的強制性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設計,或未根據成果資料進行工程設計,或承包人在設計檔案中指定或變相指定材料或裝置生產廠、**商的,發包人將計扣承包人合同價5%~10%的違約金。

(3)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成果、設計檔案的(發包人同意延長期限的除外),則承包人每延遲1天應向發包人支付相當於本合同總價款的0.2%的違約金,承包人延遲履行超過30天,視為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發包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4)因設計深度不夠、資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設計質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從而造成質量問題的,除由設計負責繼續完善設計外,發包人還可視造成的時間延誤和費用損失,計扣承包人合同價10%的違約金。

(5)承包人若未及時選派合格的設計代表進駐施工現場,或未能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的時間內給予答覆、完成變更設計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計),發包人將按施工配合階段費用總金額的5%計扣承包人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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