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2021-03-04 03:03:00 字數 2597 閱讀 8813

一、為了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使審判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更好地指導各項審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特制定本規則。

二、本院審判委員會是法定審判組織,負責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及其他事項,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

三、審判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是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四、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名,秘書若干名。

五、審判委員會秘書按照審委會辦公室的安排,負責案件登記備案、轉送分發材料、通知和記錄審委會會議以及其他涉及審委會會務的工作。

六、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潔、忠於事實和法律,客觀公正地研究決定審委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

2、不斷加強對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學習,加強理論研討,提高自身法學理論水平和各項審判業務能力,並結合審判工作實踐積極撰寫學術理**章。

3、認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調查研究,解決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把好案件質量關。

七、審判委員會依法享有下列職權:

1、安排、調整本院各項業務工作,總結推廣審判經驗。

2、監督指導全院審判業務的崗位練兵和各種業務競賽、集訓等活動。

3、組織新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和上級法院布置的有關審判工作的計畫、規定、要求的貫徹實施與督促落實。

八、審判委員會實行例會制,由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副院長)召集,時間定於每週星期四,根據情況可適當變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時間。

九、審判委員會必須遵守如下紀律:

1、按時參加例會和其他活動,不得遲到和無故中途退出,更不得無故缺勤,請假須經主持人批准。

2、會議期間,任何委員不得隨意接待來人來訪,必須接待的,須經主持人同意。

3、討論案件和議事,每個委員都應認真聽取匯報,積極發表意見,不得討論與議題無關的事情。

4、審判委員會委員必須嚴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將審判委員會議討論情況向無關或無權得知內情的人洩露。

5、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定案件由全體與會委員集體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記錄在案,表決時,不得棄權,審判委員會一經形成決議,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見者都必須無條件執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論和行為。

十、審判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或提請免職:

1、工作消極,不起表率作用;

2、業務水平不能勝任審判委員會工作的;

3、洩露審判委員會秘密的;

4、違法違紀受法紀處分的;

5、其他情況不宜再做審判委員會委員工作的。

十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或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的,由審判委員會集體負責(發表正確意見者除外)。屬錯案的,按錯案責任追究制執行。

十二、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範圍

1、刑事、民事、執行案件中屬重大疑難或影響較大的案件,刑事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宣告無罪的案件和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無逃逸情節擬判緩刑的除外)。

2、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和執行中的新型案件。

3、行政案件中撤銷、變更行政部門處理決定的案件。

4、本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案件。

5、合議庭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見分歧或合議庭、庭長、主管院長意見分歧經復議達不成一致的案件。

6、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犯罪,應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

7、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判決前需要再次復議的案件;

8、要求上級法院復議的案件;

9、需強制執行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終結執行的案件;

10、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合議庭批准的民事、行政案件;

11、案卷複查中認為應定二類、三類卷和錯案的;

12、院長或主管院長認為應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案件。

十三、下列案件,審判委員會不予研究:

1、合議庭意見一致的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

3、適用督促程式和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

4、合議庭議而未決的案件。

院長、主管院長認為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上述案件不受此限。

十四、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在審委會例會召開前三天寫出書面審理報告或其他匯報材料,送交審委會辦公室登記備案。審理報告或匯報材料應文字簡練,概括全面,爭議焦點明確,並提出處理意見,寫明法律依據,列印成文。

十五、需提交審委會研究的案件,承辦人應認真填寫《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登記表》,報主管院長批准,交審委會辦公室登記備案。臨時急需審委會研究的案件,由院長提交。

十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承辦人應當就所匯報的案件進行系統全面的陳述,提出處理意見及其依據,說明需要提請審委會研究的事項及理由。承辦人對所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委會只對基於所匯報的案情而作出的結論負責。

十七、審委會討論案件實行輪候制,按照審委會辦公室登記的順序研究討論。等候匯報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會議室外等候,未經主持人批准不得隨意進出會場。

研究案件時,承辦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應當在場。主管領導不在場的,除主持人決定進行討論外,原則上不予研究。

十八、審委會辦公室主任列席審委會會議,並可對所匯報的案情進行說明或補充,院長或主管院長安排對所匯報案件進行審查的,可提出審查意見或案件存在的問題,供審委會討論時參考。

十九、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決議的案件,承辦人至遲在三日內請審判委員會與會委員簽名,特殊情況下經主管院長同意,可以延期。案件審結後,承辦人應將裁判文書副本報審委會辦公室備案。

二十、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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