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部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2021-03-04 03:03:00 字數 4938 閱讀 734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貫徹電力工業「安全第一」的方針,提高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保證安全供電,保障電業職工在電力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各級電力生產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網、省局,各發電廠、供電(電業)局、排程局(所)、縣電力局(農電局),以及電力試驗和修造企業。

第三條電力安全生產的目標。主要有:

1·不發生特大事故;

2·不發生由於本單位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3·主要機組非計畫停運次數平均每台每年不超過下列數值:

火力發電廠:

20萬千瓦以上機組5次/臺.年

12.5萬千瓦機組4次/臺.年

5-12萬千瓦機組3次/臺.年

水電廠:

10萬千瓦以下機組 2次/臺.年

10萬千瓦以上機組 2.5次/臺.年

4·各種裝置非計畫停運率、事故率和人身**率低於部頒發的考核指標:

5·容量在八十萬千瓦及以上的火電廠,以及主變壓器容量在100萬千伏安及以上或輸電線路長度在1000公時以上的供電局,每年實現乙個及以上百日無考核事故記錄;

容量在五十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廠在每年實現二個及以上百日無考核事故記錄。

其他火電廠和供電局及縣電力局每年實現二個及以上,水電廠每年實現三個及以上百日無考核事故記錄。

第四條各級電力和生產部門都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責任制,各級領導幹部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為了加強安全工作,在電力系統實行安全監察制,因此設立安全監察機構。

第六條電力生產單位對發生的事故都應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報告、處理,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

第七條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眾。企業黨團組織對黨和****工作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保證「安全第一」方針的執行。

第八條電力安全生產要處理好「四個關係」。即:主業和副業的關係;經濟效益和安全的關係;在用電緊張的情況下,多發多供與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關係;保證大機組安全穩定執行與投產試運關係。

在這四個關係中,都必須以安全生產為主體,不能對安全生產有所忽視和動搖。

第九條電力部門的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自覺遵守本條例,監督本條例的執行;

2·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貫徹執行與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和規程制度;

3·及時反映和按規程規定處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裝置系統安全的情況;

4·有權制止任何人的違章作業;

5·有權拒絕接受和執行有明顯可能造**身**和裝置重大損壞的違章指揮;

6·對上級單位或領導人員的決定和命令有異議時有權提出意見,但上級領導堅持時仍應執行,在執行後可越級反映;

7·積極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日活動;

8·積極參加安全技術革新、科學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起執行。各單位可不違反條例原則的條件下,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章領導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最高行政領導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指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最高的行政領導和負責生產的行政領導,在加強安全生產、開展反事故鬥爭中要不斷提高科學性和預見性,要做好常規情況可能發生特大事故的思想準備。

第十三條網、省局局長和生產副局長的安全職責:

1·熟悉和掌握下情況:

(1)熟悉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熟悉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工人職員**事故報告等有關規程;

(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與安全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4)熟悉所管轄電網的主結線圖;

(5)掌握所屬各發電廠、供電局、中心排程所領導班子的配備情況和存在問題;

(6)掌握所屬各發電廠、供電局安全運**況,以及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和薄弱環節。

2·生產副局長除熟悉第十三條之1中的各項外,還應熟悉和掌握下列情況:

(1)熟悉鍋爐監察規程、壓力容量監察規程、電力系統穩定導則、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等國家和部頒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2)掌握本局所管轄主要系統的效能、執行引數威脅電力系統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環節以及重點事故措施與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3)熟悉本局所管轄主要系統各種主要執行方式;

3·要認真落實年度反事故技術措施計畫和安全措施計畫所需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安排和使用應充分聽取安監部門的意見,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交由安監部門安排使用。

4·組織制定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確保層層貫徹落實。

5·健全安全監察機構,支援安全監察人員履行監察職責。

6·親自閱處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檔案、安全通報等,並負責結合本單位情況提出切實際的要求和措施,組織落實,督促實現。

7·局長每年至少一次,生產副局長每年至少兩次深入到所屬企業的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8·局長每季主持召開一次,生產副局長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各部門的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9·在發生特大事故時,局長或生副局長必須親自主持調查處理。在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督促有關部門認真查處,必要時,也應親自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發電廠、供電局、縣電力局的廠(局)長和生產副廠(局)長的安全職責。

1·廠(局)長、生產副廠(局)長應熟悉和掌握下情況:

(1)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熟悉電力工業技術規程和管理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工人職員**事故報告規程等;

(3)熟悉本廠(局)所制定與安全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4)熟悉本廠(局)電氣一次系統的主結線圖,發電廠廠長和生產副廠長還應熟悉熱力系統和水工設施和消防系統圖、總平面布置圖;

(5)掌握各職能科室與所屬分揚(工區)領導班子和主要技術骨幹的配備情況和存在問題;

(6)掌握全廠(局)主要裝置和附屬裝置的容量引數,運**況以及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與薄弱環節。

2·生產副廠(局)除了上列各項外,還應熟悉和掌握下列情況:

(1)熟悉鍋爐監察規程、壓力容器監察規程、電力系統穩定導則、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等國家和上級部、局所頒發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典型執行規程、檢修規程、試驗規程和其它規程制度;

(2)掌握本廠(局)各單位技術人員與生產骨幹的配備情況和存在問題;

(3)掌握全廠(局)裝置系統各種執行方式;

3·組織編制和審批本單位的反事故措施計畫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安排「兩措」經費,並督促實施。

4·組織制訂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並督促檢查,層層貫徹落實。

5·健全安全監察機構,支援安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

6·經常了解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每月至少組織和聽取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的分析和匯報。發電廠、供電局的領導還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夜間巡視和參加一次車間或班組的安全活動。

7·副廠(局)長每週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碰頭會,及時確定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8·及時組織修訂現場規程,保證其準確無誤。

9·了解本單位人員技術與思想動態以及培訓提高的情況。

第十五條網、省局、發電廠、供電局、縣電力局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以及其他副廠(局)長,應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具體條例可由各單位另行制訂。

第三章安全監察及其機構的設定

第十六條部設「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在領導的主持下,由有關司、局和全國產業工會的負責同志組成,統一領導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各司、局按職責劃分,實行安全的歸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證安全生產的實現。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主管安全發供電的司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1·網、省局的安全監察機構在局長(生產副局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工作,並受部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監督。根據管轄單位的多少、範圍的大小,配備足夠的安全監察人員(一般不應少於七人,若工作範圍擴大,必要時,可適當增加名額)。

2·發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應設安全監察科,在廠(局)長,生產副廠(局)長和總工程師和領導下工作,業務上受網、省局安全監察機構的領導。

3·網、省局中心排程局(所)配備專職的安全監察工程師,在局(所)長,副局(所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工作,業務上受網、省局安全監察機構領導。

4·發電廠、供電局的主要分場(工區)、縣電力局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安全員。其他分場(工區)可設兼職安全員,在主任,副主作領導下工作,也可由本企業安全監察機構派駐,並在其領導下工作。

5·班組中設兼職安全員。

分場(工區)與班組安全員和本企業的安全監察機構組成**安全監察網。

第十八條安全監察人員應在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勇於堅持原則,身體健康,熟悉專業技術並且有五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中選聘。分場(工區)和班組中的安全員應在技術人員或四級以上工人中選聘。

現有的安全監察人員和安全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加以培養,限期達到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具有十年以上實際經驗的高階工程師、工程師可申請參加部安全監察工程師的考核,合格者由部發給安全監察工程師證書,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監察工作經驗的高階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技師可申請參加由網(省)局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合格者由網(省)局發給安全監察證書。

第二十條各級安全監察機構的變動和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徵得上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監察人員的獎勵,公升級與處分,由本企業領導會同上級安全監察部門按照監察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完成好壞,共同評價。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察人員屬於生產人員,享受現場生產人員的同等待遇,按現場標準發給安全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監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改善監察手段,配備必要的監察裝置,如安全監察的用的交通,錄音、照相、攝像裝置等。

第四章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和職權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監督與安全生產有關各項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指示的貫徹執行。對違章作業、裝置執行狀況、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的狀況、裝置重大缺陷和隱患以及人員技術狀況等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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