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2021-03-04 02:58:39 字數 5101 閱讀 7581

適用於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4.職責

4.1公司安全員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負責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人力資源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5各級管理人員要加強生產及工作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並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意識教育。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綜合辦應結合各類安全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並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各部門對日常檢查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處罰。

5.3 各級管理人員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向公司綜合辦或安全員報告,公司應及時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

5.4因「三違」行為導致安全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5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可以予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6部門「三違」行為6個月累計5次以上,取消責任該部門當年評先資格。

5.7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公司綜合辦負責核實,經核實不屬於「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部門加重處罰。

5.8外來施工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發包部門應及時批評教育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如不聽從勸告,可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裝置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6.相關檔案

「三違」行為認定範圍 (見附件)

7.安全記錄

7.1違章處罰通知單 lz-sre-28-01

7.2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 lz-sre-28-02

7.3違章處罰台賬 lz-sre-28-03

附件:「三違」行為認定範圍

一、「三違」 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工傷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者;

2、群體性違章行為的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嚴重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菸或擅自動用明火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或責任人;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的責任者;

8、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報告、不排除而指揮冒險作業者;

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裝置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者。

二、 典型「三違」行為

1、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睡覺;

(2)班中打架鬥毆;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後上崗;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制度;

(7)帶班(值班)幹部無故不按時到崗位;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穿裙子、高跟鞋或露腳趾鞋進入生產現場;

(10)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違章指揮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員工作業;

(3)違反安全規程、規定,越權指揮執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規定機構鑑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的;

(5)管理職責範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

(7)危險作業未經許可審批環節,而同意或默許員工作業的。

(8)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3、管理違章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責任人;

(2)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建全,造成員工作業無章可循的責任人;

(3)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責任人;

(4)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責任人;

(5)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定期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責任人;

(6)新建、擴建、改建專案未按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要求進行的,內部技改未按照《變更管理制度》執行的;

(7)已執行的裝置、作業過程沒有安全操作規程;

(8)機構變更、裝置變更或工藝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未按「四新」教育培訓;

(9)對新入職員工未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崗位新入職員工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10)對裝置、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

(11)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或不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

(12)生產、安全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匯報的;

(13)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三、其它違章行為

1、電器違章作業

(1)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

(2)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

(4)電器裝置在運轉中拆卸修理;

(5)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

(6)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

(7)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採取接地(零)保護措施、未安裝漏電保護器;

(8)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裝置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9)現場電氣開關裝置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1)電氣裝置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12)臨時用電裝置無接地(零)保護措施的;

(13)檢修電氣裝置(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15)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

2、起重違章作業

(1)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

(3)未按規定打鈴或發出其它警告訊號的;

(4)操作起重裝置不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的;

(5)吊物不按吊運路線行駛的;

(6)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的;

(7)指揮訊號不規範,違章指揮吊運的;

(8)違規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

(9)有稜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

(10)斜拉外掛程式吊運的;

(11)解除安裝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鉤解除安裝;

(12)多人綁掛時,無人負責指揮或多人指揮的;

(13)起吊後身體置於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

(14)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訊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違反起重作業規定的。

3、焊接違章作業

(1)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2)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採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3)使用損壞的裝置、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

(4)對機械裝置進行電弧焊時,裝置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採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6)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7)電焊機外殼無保護接地(零) 或不可靠的;

(8)乙個開關控制兩台電焊裝置的;

(9)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10)電焊機超負荷執行;

(11)工作結束後未切斷電源的;

(12)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採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採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14)壓力氣瓶無防傾倒措施的或夏季在戶外作業無防曝曬措施的(瓶體溫度不得超過40℃);

(15)未採取有效措施即對盛過可燃液體、易燃金屬等可燃物的容器、裝置設施施焊、切割、打磨等動火作業;

(16)其它違反電焊氣割作業規定的。

4、高處違章作業

(1)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的;

(2)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

(3)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4) 採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人扶梯或未安全掛靠的;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援物上進行工作。

(5)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援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6)在雷雨、暴雨、濃霧、五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7)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8)上下交叉作業未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9)登高時手持物品未使用工具袋的;

(10)其它違反高處作業規定的。

5、機械違章作業

(1)執行中的轉動裝置的防護罩開啟,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2)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控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3)試運轉裝置時,沒有進行聯絡或沒有警告他人的;

(4)非操作工操作相應裝置的;

(5)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錘時戴手套等;

(6)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26 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 法規 條例 標準 規程的指令的行為。4.1.2違章指揮行為 1 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2 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3 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4 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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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各類 三違 人員待崗學習內容與違反事項對接,兼顧公司其他規章制度。5.7各班組 三違 行為6個月累計10次以上,取消責任班組當年評先資格。5.8若 三違 人員對其 三違 事實有爭議時,由責任班組負責核實。5.9經核實不屬於 三違 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 三違 行為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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