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2021-03-04 01:58:55 字數 5111 閱讀 4903

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檔案

攀長特製造〔2012〕217號

關於下發《「三違」行為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二級單位、機關各部委室: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從業人員行為性錯誤導致的事故發生,現將《「三違」行為管理制度》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三違」行為管理制度通知

適用於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 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4 機構與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人力資源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3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三違」行為。

4.4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在開展的 「黨員身邊無事故」、「安康杯」、「青安崗」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活動的主要內容。

4.5各二級單位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並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意識教育。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並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各單位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處罰。

5.3 各級、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5.4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5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6 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關於建立違章人員、重大險肇事故及各類傷害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辦學習班制度》執行。

5.7單位「三違」行為6個月累計10次以上,取消責任單位當年評先資格。

5.8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責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

5.9經核實不屬於「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

5.10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單位和責任單位應及時制止並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11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裝置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5.12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獎勵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6. 違反本制度規定,按照《關於下發攀長特公司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等33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攀長特製造[2012]52號)附件2《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考核。

附:「三違」行為認定範圍

附「三違」行為認定範圍

一、「三違」 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2、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菸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裝置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二、 典型「三違」行為

1、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睡覺;

(2)班中打架鬥毆;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後上崗;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制度;

(7)帶班幹部無故不到崗位;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違章指揮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3)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執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鑑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職責範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3、管理違章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產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

(4)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

(5)新建、擴建、改建專案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6)已執行的裝置沒有安全操作規程;

(7)機構變更、裝置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

(8)對新工人未進行健康檢查、**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9)對裝置、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

(10)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匯報的;

(12)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13)其它管理違章行為。

4、冶煉違章作業

(1)作業前未對裝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2)澆鋼期間,跨越輥道上執行的紅坯;

(3)出坯時在吊坯執行線路上停留或行走;

(4)拉鋼時到冷床和輥道下作業;

(5)火焰切割機燒嘴經常自動熄滅或火焰切割機發生故障時,繼續使用該流氧氣;檢查火焰切割機時,吸菸和動用明火的;

(6)用切割槍開氣吹掃地面和衣服上的灰塵及嬉戲打鬧;

(7)澆鋼過程中,在輥道兩側和輥道平台上坐著休息;

(8)工作結束後未將所有的開關打回零位,並及時通知液壓人員停幫浦;

(9)澆注鋼水時未按照先小流後大流緩慢倒入,周圍有人員圍觀;

(10)吹煉時管道及裝置上站人和攀登;

(11)正常情況下從爐口正面出鋼;

(12)出鋼時鋼包超過額定盛裝量的;

(13)其它冶煉作業違章行為。

5、軋鋼違章作業

(1)點檢運轉裝置時,冒險進入裝置運轉區域;

(2)單人進入地下(含收集槽)點檢裝置或清理衛生;

(3)非工作需要,在鋼捲執行區域行走;

(4)工作期間,軋機操作人員擅離崗位;

(5)重新啟車或操作裝置時,各崗位操作工未進行警示並安全確認;

(6)檢查機組輥系時,未停機掛牌;裝置未停穩時,用手觸控輥面或伸入輥系中間;檢查帶鋼表面質量時未停車接觸執行中的帶鋼;

(7)人工協助穿帶或處理斷帶時,直接用手拖拉帶鋼;

(8)檢修或處理裝置故障時,未將安全裝置放置到位;

(9)開(關)各類管道閥門時,正對閥門,快開快關;

(10)清洗各類封閉管道、容器時,手持照明燈電壓大於12伏;

(11)吊具磨頭無蓋磨鋼;

(12)堆垛堆碼放置超高、歪斜;

(13)其它違反軋鋼作業規定的。

6、電器違章作業

(1)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

(2)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

(4)電器裝置在運轉中拆卸修理;

(5)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

(6)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

(7)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裝漏電保護器;

(8)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裝置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9)現場電氣開關裝置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1)電力裝置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12)臨時用電裝置無接地(零)的;

(13)檢修電氣裝置(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15)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

7、起重違章作業

(1)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

(3)未按規定打鈴發出警告訊號的;

(4)直接用5檔快速提公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運路線行駛的;

(6)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同時開動三個機構執行;

(7)指揮訊號不規範,違章指揮吊運的;

(8)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

(9)有稜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

(10)斜拉外掛程式吊運的;

(11)解除安裝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鉤解除安裝;

(12)多人綁掛時,無人負責指揮或多人指揮;

(13)起吊後身體置於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

(14)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訊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違反起重作業規定的。

8、焊接違章作業

(1)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2)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採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3)使用損壞的裝置、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

(4)對機械裝置進行電弧焊時,裝置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採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6)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26 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 法規 條例 標準 規程的指令的行為。4.1.2違章指揮行為 1 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2 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3 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4 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5.6各類 三違 人員待崗學習內容與違反事項對接,兼顧公司其他規章制度。5.7各班組 三違 行為6個月累計10次以上,取消責任班組當年評先資格。5.8若 三違 人員對其 三違 事實有爭議時,由責任班組負責核實。5.9經核實不屬於 三違 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 三違 行為經核...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安全教育是公司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實現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範化 程式化 合理化最重要的基礎工作。為不斷提高公司領導和廣大員工的安全思想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強搞好安全生產 勞動保護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心,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本制度。二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