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稅款協議書

2021-03-04 02:31:01 字數 1119 閱讀 8764

粵地稅直〔2007〕代字第號

甲方(委託單位乙方(受託單位):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位址:廣州市體育東路160號10樓位址:

法定代表人:蘇振鈿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納稅人編碼:

聯絡**:(管理科**聯絡**: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託代徵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乙方代扣稅款,同時委託乙方受理代扣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託代扣代繳稅種:

金融保險營業稅(徵收品目包括:銀行、保險、**、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五、乙方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六、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扣代繳」賬戶。帳戶名稱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

七、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扣代繳稅款,並於月終了後 15 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和解繳情況。

八、乙方在代徵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徵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並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手續費。

十、甲方應對乙方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四、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稅政科、計徵科、管理科各乙份,乙方乙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

協議編碼 甲方 納稅人 位址聯絡 乙方 銀行 位址聯絡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及其 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簽名法 以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銀行關於印發 財稅 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 的通知 等法律 法規,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稅,本著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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