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已改

2021-03-04 02:16:33 字數 5073 閱讀 3595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辦法

一、主題內容和原則

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考核,充分發揮激勵和獎懲機制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實現安全生產規範操作、有序可控,按照公開、公正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對單位或個人的安全獎勵、違章行為的處罰種類和金額、事故單位的處罰等內容。

二、適用範圍及物件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及員工。

三、引用檔案

國家及公司下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管理內容及要求

(一) 對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獎勵

1、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活動中,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或舉報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2、每年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公司應給予員工安全獎勵。

3、公司年度內獲得上級「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的,公司應給予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總監和安全保衛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嘉獎。

4、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1000~10000元的獎勵。

(1) 全年掛綠牌單位;

(2) 掛3次以下黃牌單位;

(3) 獲得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的單位。

(4) 在安全工作中,有創新意識、有新思路,開拓精神強,並取得突出成績,效果顯著的單位。

5、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所在單位向安全保衛處提出書面建議,經批准後可參與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評比,並給予50~1000元的獎勵。

(1) 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自覺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2) 全年掛綠牌的基層單位安全員及班組義務安全員;

(3)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 發生事故積極組織搶救,對減少人員**或國家財產損失的有功人員;

(5) 在安全科學技術、勞動衛生、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準制定、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和效果顯著者。

(二) 安全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1、對違章行為和造成事故的處罰分為:

(1) 通報批評;

(2) 警告;

(3) 經濟處罰(罰款、扣分);

(4) 行政記過;

(5) 行政記大過;

(6) 解除勞動合同;

(7) 其他(扣留、沒收或吊銷有關證件);

(8) 第(1)至第(7)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處以口頭警告或批評教育:

(1) 情節輕微,經教育予以糾正的;

(2) 初次違章未造成嚴重後果,並能承認錯誤及時予以糾正的。

3、凡1人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罰,合併執行;2人以上共同違章的,視情節嚴重,分別處罰。

4、因搶險救災、搶修裝置及設施等緊急情況下發生違章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不予追究或處罰。

(三) 單位違章行為的處罰

1、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安全分1分:

(1) 單位接到《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後,不按期整改或未採取防範措施的;

(2) 對員工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制止的;

(3) 裝置、設施因管理不善造成生產現場有毒有害因素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4) 未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 未按照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6) 沒有配備安全監督和安全員的;

(7) 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8) 在生產現場進行施工作業,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

(9)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扣單位安全分2分:

(1) 未經過專門培訓考核,擅自讓員工無證從事特種作業的;

(2) 違反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規定的;

(3) 違章指揮員工或者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4) 沒有申請或未經批准擅自動火作業和架設臨時線的;

(5) 特種裝置到期未進行安全監測的;

(6)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7) 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8) 在承包、承租時,沒有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9) 新建、改建和擴建專案未按照「三同時」原則進行的;

(10) 安全裝置、設施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裝置、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的;

(11)

(四)(7)

4.4 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

4.4.1 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扣安全分3分的處罰:

(1)對瞞報、拖報和不報事故的;

(2)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督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4)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5)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6)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4.4.2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的處罰

4.4.3違反特種作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1)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或扣安全分0.2分);

(2)特種作業人員不按規定參加複審培訓、考核的,罰款50元;

(3)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

(4)4.4.4 違反電氣安全規定的處罰

4.4.5 違反起重作業安全規定的處罰

4.4.6 違反檢修、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4.4.7 違反危險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4.4.8 違反廠區道路、車輛管理規定的處罰

4.4.9 違反事故管理規定的處罰

4.4.10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100元,或扣安全分0.5分:

(1) 機動車駕駛員開私車,一律罰款100~500元,並按1元/噸公里另計收運費。無照開車(含學習執照過期)者,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理。飲酒和醉酒開車或機動車駕駛員把車交給無照者駕駛,一經查出和發現,給予調銷駕駛執照3—6個月、罰款500—2000元的處理。

4.4.4

3、崗位員工酒後上崗者,每人罰款200—2000元,跟班、帶班領導、特種作業人員及要害崗位員工酒後上崗者,加倍進行處罰。

4、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者,違者每人罰款50元,帶班領導罰款100元。凡規定戴安全帽和系保險帶的工種,作業時違章不戴不繫者,每人罰款50~100元。

5、公司生產作業現場禁止吸菸,違者罰款100元。發現生產場地隨地亂扔菸頭,每個菸頭罰款30元。

6、經檢查,凡裝置、設施、工地等不按標準安裝、施工或隨意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對責任者罰款100~500元。

7、崗位工人違章作業(包括駕駛員),除以上規定外,一般違章每人罰款30元;嚴重違章每人罰款50~200元;違章指揮者,每人罰款100~500元。

8、凡發現違章,拒不服從安全監察人員檢查的任何人員都要加倍處罰;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可令其停職檢查,並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4.4對以下重複違章作業的員工進行加倍處罰

4.6 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4.6.1 工業事故

1、特大事故:

(1)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合同處分,處5000元以上罰款,並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對負有次要或一定責任者給予解除合同留用察看處分,處3000元以上罰款,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幹部,視情節酌情給予罰款和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2、重大事故:

(1)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合同留用檢視處分,並處3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對負有次要或一定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行政記過處分,並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幹部,視情節酌情給予降級、記大過等處分和罰款。

3、一般事故:

(1)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大過處分,並處500元以上罰款。

(2)對負有次要或一定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並處200元以上罰款。

4、小事故視其情節嚴重程度、事故原因及當事人責任大小給予責任者通報批評、罰款或安全教育處理。

4.6.2 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特大交通事故

(1)對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合同處分,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20~30%。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解除合同留用察看處分,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0~20%。

2、重大交通事故:

(1)對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記大過、記過處分,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20~30%。

(2)對負有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解除合同留用察看處分,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0~20%。

3、一般交通事故:

(1)對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和警告處分,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0~20%。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警告處分,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10%。

4、輕微交通事故:

(1)對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通報批評,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0~20%。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10%。

5、以上處分可以並處加罰款,同等責任按主要責任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幹部,可視情節酌情給予撤職、降級、記大過、記過等行政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4.6.3 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具體見《消防管理制度》

4.6.4 嚴重違章肇事者的處理

1、對造成事故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有意破壞現場者;發生責任事故私自逃跑者;強迫他人違章造成事故者;不聽勸阻,明知故犯,屢教不改違章造成事故者等,均應分清情節,按上述有關條款加重處理並賠償經濟損失,直至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員工在工作期間,不服從管理;違法違紀;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或酒後上崗等嚴重違章造成本人傷殘,**後一律不按工傷處理,不予辦理「工傷證」。若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賠償,並按上述有關條款處理。

3、機動車駕駛員因開私車、自由車、酒後開車、學習執照單獨開車及無證開車等發生事故的,除按上述有關條款加重處理外,其事故費用由責任者承擔,造成本人傷殘者,一律不按工傷處理。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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