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球競賽規則

2021-03-04 01:54:29 字數 4825 閱讀 2750

第一章比賽

1、定義

手足球由兩個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超過7-9名,場上隊員可以用身體任何部位接觸球,採用傳、射、拍、踢、滾或運球的方法,目的是通過手、腳和身體任何部位將球射入球門得分,並阻止對方得分。

手足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員、計時員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

2、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射門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若射門得分相等時,而競賽規程有要求必須決出勝方,休息後,採取加時賽的方法決出勝負,每次加時賽的時間為5分鐘。

第二章比賽場地

一、場地

比賽場地及裝置如下列平面圖所示: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45公尺或少於35公尺,寬度不得多於30公尺或少於20公尺。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場內各線寬均為5厘公尺,並清晰可見,各線寬度應包括在各自界定的場內。

較長的兩條界線為邊線,較短的兩條界線為端線,而球門柱之間的線為球門線。場地兩條邊線之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為中線。

3、球門:球門應設在兩條端線的**,由兩根內側相距3公尺的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距離地面2公尺的水平橫樑連線而成;球門立柱和橫樑由同質材料製成(木質、輕金屬或化學合成材料),橫截面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球門必須為黃顏色。

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樑上,球網下部應用彎鉤或其他支撐物固定,網孔為正方形,以能網住球為宜。

4、球門區:在每個球門線前3公尺處劃一條3公尺長的線段,該線段與球門線平行,以每根立柱內側前角為圓心,半徑為3公尺各形成乙個1/4圓,由此所圍成的區域稱為球門區(線寬5厘公尺,包含在球門區內)。

5、限制區:以球門線中點為圓心,以9公尺為半徑畫弧,兩端分別與端線相接所圍成的區域稱為9公尺限制區。

6、6公尺線:線長1公尺,位於球門正前方,距離球門線外沿6公尺並與之平行。

7、替換區:位於記錄台同側中線兩側,距離中線延長線3公尺並與之平行,垂直於邊線的場外各畫一條60厘公尺的線段,兩線段之間的區域即為替換區;當隊員替換過程中的離開和進入場地都必須在兩線段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8、場地表面:場地表面應平整,可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是泥地,也可用木質或合成材料,但不得使用混凝土或瀝青作材料。

二、球1、球必須是圓的,由皮革或合成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人的質料,表面不應發亮和光滑。

2、球的周長不得多於50厘公尺或少於45厘公尺。球的重量在開始時不得多於330克或少於300克。

3、每場比賽必須備有兩個符合標準的球以供使用,但在比賽開始後,非特別情況下,未經裁判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第三章隊員

一、隊員人數

1、各隊參賽不得多於16人,其中場上隊員7-9名,替補隊員不得多於7-9名,隨隊人員不得超過4名。

2、各隊場上隊員、替補隊員、隨隊人員必須登記在記錄表上,比賽過程中不得更換。裁判員對所有登記人員均有權行使職權。隨隊人員中必須指定一人為球隊負責人,僅有此人允許與計時員、記錄員講話,或在必要時與裁判員交流獲得資訊。

3、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少於7名,不得多於9名;在比賽中某方場上隊員少於3人時,該場比賽為棄權。

4、只有在比賽開始時到場並在記錄表上登記的隊員才有權參加比賽;乙個有權參加比賽的隊員,可以隨時從替換區上場。

5、控制球方隊員和非控制球方隊員

控制球方隊員:某隊從獲得球或持球開始,包括手或腳的運球、隊員間的相互傳球,直到射門或被對方截獲球結束為控制球方。控制球的一方隊員為控制球方隊員;反之為非控制方球隊員,包括:

①隊員在傳球配合過程中球被非控制球方觸及,但未失去控制球權。

②在傳球配合或進攻過程中,非控制球方隊員使球出界。

③比賽中因違例或犯規未改變控制球方進攻的任何發球。

二、隊員替換

1、場上換人按「先下後上、機動替換」的原則進行換人。

①離場隊員必須從邊線上的替換區離場。

②上場隊員也必須從替換區進場,而且必須在離場隊員完全跨出邊線後方可入場。

③替換隊員入場後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換結束。

④替換次數不限,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可以重新上場替換本方隊員。

2、罰則:

比賽中進行替換時,替換隊員與被替換隊員未在替換區內進行換人或替換隊員在被替換隊員還未完全離場之前就進場,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令被替換隊員出場,對入場的替換隊員給予黃牌警告,並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發球恢復比賽。如果因非控制球方換人犯規而停止比賽,控制球方的球在進攻方向的9公尺限制區內,則應在停止比賽時所在限制區內的6公尺線上發球。

三、隊員裝備

1、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如:頭盔或面罩、手錶、手鐲、項圈或項鍊耳環、沒有固定帶子或有硬框的眼睛等。

2、隊員通常的裝備是球衣、短褲、球襪、護腿板及球鞋。球鞋只能是帆布或軟皮革製成的訓練鞋,鞋子應用橡膠或其他類似材料製成。隊員上場必須穿球鞋。

3、同隊場上隊員服裝應統一,兩隊的服裝顏色和圖案必須有明顯區別。隊員球衣上前後必須有號碼,同隊隊員不得使用相同的號碼,服裝背後號碼的高度必須至少高20厘公尺,胸前號碼必須不少於10厘公尺。號碼的顏色與服裝顏色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運動員,在達到要求以前不得上場參加比賽。

四、隊員的職責與權利

場上隊員可以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接觸球,採用傳、射、拍、踢、滾或運球的方法在場內活動,力爭將球有效的射進球門得分,但受下列規則限制。

(一)非控制球方隊員

1、不得使用髖部及以下部位撞擊或踢進攻隊員髖部及以上的的球。

2、不得用髖部以上的身體部位拍、搶、撲控制球員髖部以下的球。

3、不得在防守時危及對方(含鏟球)。

4、非控制球方一旦獲得球立即變成控球方,獲球後通過傳、拍、踢、滾或運球的方法越過中線,就可向場上任何球門進攻。

(二)控制球方隊員

1、不得用髖部及以下部位撞擊或踢非控制球方隊員搶截中髖部以上合法的搶球。

2、不得用髖部及以上身體的部位撞擊或推、拉、搶、拍非控制球員髖部以下合法的爭搶球。

3、不得踢非控制球方隊員用手或身體撲到高於髖部以上的球之後倒在地上的持球

4、進攻時的移動不得危及對方隊員。

5、隊員控球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手、腳可以連續不間斷運球;

②原地持球不得超過3秒;

③手持球跑動不得超過4步;

④手、腳之間的運球可以相互轉換;

⑤可以利用四肢以外的身體部位顛球移動

6、控制球方一旦失去控球權,立即變成非控球方,失球地點的半場為獲球方的後場,獲球方只要在此半場內未將球越過中線,失球方再次控制球,仍可以沿著原進攻方向進攻;獲球方一旦越過中線,就可向場上任何球門進攻。

7、比賽開始猜拳或拋幣獲得發球權方在球場中點發球後,可以向場上任何方向傳球、進攻。

第四章裁判員

1、每場比賽應由三名權力相同的裁判員協同工作,其中一名主裁判,兩名由副裁判,一名記錄員和一名計時員協助工作。

2、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的職權,直到比賽結束離開才終止職權。

3、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負責對場地、球門和球進行檢查,並決定比賽使用哪乙隻球,主持雙方隊長參加的猜拳或拋幣挑邊。兩名副裁判員負責檢查比賽雙方隊員是否按規定穿著服裝參賽,檢查替補席人數和雙方隨隊人員是否與登記表吻合;檢查記錄台上的準備工作是否就緒。

4、比賽開始時,主裁判持球位於球場**,鳴哨召集雙方隊員入場,然後將球遞給有發球權方的隊員,迅速退到記錄臺對面的邊線騎跨中線後鳴哨開始比賽;兩名副裁判分別站在記錄臺一側的邊線內場附近。全場比賽中,裁判不互換位置。

當球向記錄臺右側方移動時,位於記錄臺右側的副裁判應立即沿邊線快下,成為記錄臺右側端線裁判;反之,位於記錄臺左側的副裁判員沿邊線快下,成為記錄臺左側端線裁判;兩名副裁判負責各自所在半場的邊線和端線的違例與犯規的裁決。而主裁判始終在位於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線附近移動,負責全場和所在邊線的違例、犯規、進球的裁決。

5、一場比賽原則上應自始至終由固定的三名裁判員主持。他們共同負責,保障比賽按規則進行,必須對所有犯規違例進行判罰。

如果其中一名或兩名裁判員不能完成全場比賽,僅有的一名裁判員將單獨完成全場比賽任務。

6、場上裁判員遇下列情況時應鳴哨:

(1)執行規則中規定的正式發球以及特殊情況下暫停後的發球。

(2)在比賽時間結束時。

(3)射門得分。

7、如果兩個裁判員同時鳴哨對乙個隊進行判罰,但在執行罰則輕重上意見不一致,則應執行較重的罰則。

8、如果兩個裁判同時鳴哨,但在判罰物件上不同,則都應進行判罰。

9、裁判員對犯有粗暴或不正當行為的隊員都有警告、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和開除的權利。

10、比賽結束後,裁判員有責任確保記錄表填寫好。

11、裁判員根據親眼觀察的事實做出的判罰是最終的判決。對不符合規則的判決可以提出申訴,比賽期間隊長有權與裁判員溝通。

12、因違反規則、觀眾干擾或其它原因妨礙比賽時,裁判都有權暫時停、推遲或終止比賽。

13、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裁判員外,未經裁判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4、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快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受傷隊員能夠自己走到場外者,不得在場上護理。

15、 裁判員認為隊員有惡劣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時,應判罰其出場。

16、對進球是否有效主裁判作出最終決定。

第五章記錄員和計時員

1、記錄員負責:

(1)核對球隊名單登記情況,只有登記有資格參賽的人員才有權參加比賽;

(2)負責填寫記錄表,記錄得分、警告罰出場兩分鐘、取消比賽資格和開除;

2、 計時員負責:

(1)按照規則條款記錄比賽時間

在發界外球、界內球開始計時;

球成死球時應停止計時。

(2)記錄被罰出場兩分鐘處罰期;

(3)用不同於裁判的哨音或其它聲音頻號表明半場、全場和延長期比賽結束;

3、記錄員和計時員共同督促遲到隊員和受罰後準備重新進入場地的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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