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職業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

2021-03-04 01:53:05 字數 2705 閱讀 958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科學地評價學生的綜合素質,激勵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公升學生的就業競爭力和發展潛力,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德育大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素質測評應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堅持知識學習與人格培育並重的原則,堅持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考核評價的原則,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淄博職業學院正式學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學歷教育的高職生和中職生。

第二章測評內容

第四條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由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得出。計算公式為:

綜合素質測評成績 = 學業成績×70%+操行成績×30%

第五條學業成績為每學年學生考試、考查課的平均成績。

計算公式為:

學業成績=(考試、考查課成績之和/考試考查課門數)×70%

各考試、考查(實踐)課成績按百分制計算(以教務處提供的成績為準),等級制記載成績的按優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30分計算。

第六條操行成績為學生執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規章制度的基本測評分以及crp記錄的學生加或減記實分。計算公式為:

操行成績= 基本要求分(500分)+ 記實加分 + 記實減分,總分為在校期間的累積得分。

第三章測評標準

第七條學業成績的測評標準是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規定標準,凡是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的必修課、選修課、實踐課等均按照學業成績計算。

第八條操行成績的測評標準是《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規章制度的規定(見附件)。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九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以系(院、部)為單位組織實施。各系(院、部)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長)為組長,團總支書記(學生科長)、教育教學部分管學生的負責人為副組長,導師、任課教師(2—3人)、學生代表(不少於5人)為成員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系(院、部)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

第十條各系(院、部)在本辦法基礎上,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學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可結合本部門專業特點制定實施細則,報學生處備案。

第十一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新學年開使後四周內完成。各系(院、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全面負責本部門測評工作。導師為班級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指導班級做好測評日常材料的記錄及組織測評工作的實施。

班級成立由班長、團支書、班(團)委委員和學生代表(5-8人)組成的測評小組,開展本班級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其中學生代表由學生投票產生。導師crp記錄應實事求是、嚴謹仔細,對本班級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的準確性、公正性負責。

第十二條導師對crp系統中學生的加、減分,要適時進行,並定期進行公示,接受學生的監督。

第五章測評流程

第十三條測評工作分班級測評、教育教學部年級(專業或班級)排名、系(院、部)審查彙總和學校終審四個步驟進行。

(一)班級測評:根據每名同學的日常表現和相關證明,班級測評小組按照測評辦法進行測評。學業成績按照教務處提供的考試(考查)成績確定,操行成績根據crp記實和學生實際參與各類活動情況(包括相關考核成績、活動證明等)及所獲得的榮譽、獎勵得出。

導師對測評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審核相關證明材料,發現問題,及時修正。

(二)教育教學部年級(專業或班級)排名:導師帶領各班級測評小組,結合學業成績,計算得出綜合素質測評成績,並根據測評成績進行教育教學部年級、專業或班級排名。

(三)系(院、部)審查彙總:教育教學部將綜合素質測評結果報送系(院、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無誤後,公示3天,確保測評結果的公平公正。若學生對測評過程、結果存有疑義,可在公示期內向導師、分管學生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長)或學生處反映,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將取消學生評獎評優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公示無異議後,各系(院、部)將結果造冊報學生處備案,同時將原始材料整理歸檔,妥善儲存。

(四)學院終審:學院對各系(院、部)上交材料進行最終審核,對測評情況進行督導和通報。

第六章測評結果及使用

第十四條測評成績分為優秀(總分前20%)、良好(總分前21-50%)、合格(總分前51-95或100%)和不合格(各部門根據實際確定)四個等次。

第十五條測評成績作為評價學生表現、學年鑑定、畢業鑑定、評優評先、獎學金評定、推優入黨、推薦就業等對學生名次進行排定的單一指標,不再進行其他型別的排名。

第十六條測評成績達不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不能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等榮譽,不能推優入黨。

測評成績達不到合格(含合格)以上者,不能擔任團委、各級學生會、班委會、團支部等學生幹部。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生幹部的加分按照層級、職務和工作實績進行。

院級學生幹部的加分由團委和學生處負責,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提供給系(院、部);系(院、部)級學生幹部加分由系(院、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教育教學部學生幹部加分由教育教學部學生工作小組負責;班級學生幹部加分由班級導師負責。

兼多職學生幹部的加分,按照最高端別加分,不累計。

第十八條同類專案(比賽、獎勵表彰、處分等)加減分按其中最高分加分或減分,不累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2013—2014學年起開始執行。原《淄博職業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考核辦法》和《淄博職業學院學生操行考核辦法》停止執行。

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標準

附件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標準

(一)基本要求分(滿分500分)

(二)獎勵加分

(三)處罰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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