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1醫師外出會診管理規定

2021-03-04 01:37:19 字數 1498 閱讀 9777

為加強本院醫師外出會診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方便群眾就醫,保護患者、醫師、醫院的合法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 會診申請程式及會診管理

1、邀請醫療機構擬邀請我院的醫師會診,需向我院醫務科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醫務管理部門公章。因患者病情危急,用**提出會診邀請的,應在24小時內補辦書面手續。

2、邀請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方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我院的醫師會診時,經治醫院或科室應向患方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情況,徵得患方同意後,報醫務管理部門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

(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後,應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和我院醫務科,並及時安排其他醫師會診,如均不能勝任會診工作,則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裝置、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建議將該患者轉往我院或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6、會診結束後,醫師應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

7、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本院協助處理。

8、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醫務科具體對醫師外出會診進行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並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外出會診考核工作由醫務科隨機抽查和向醫療機構了解相關情況,也可由各臨床科室及其它途徑反饋的資訊等方式進行。

二、對醫師擅自外去會診者的處罰:

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我院醫務科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包括外出手術)。未經我院醫務科批准,所有醫師不得外出會診。醫務科及臨床科室應加強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管理。

未經批准外出會診者,視為擅自外出行醫。

1. 因擅自外出會診所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擅自外出會診者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 對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的行為將記入醫師個人考核檔案,作為年度考核、晉公升晉職的依據,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同時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

3. 對擅自外出會診者,每次給予20000元的經濟處罰。

4. 違反《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凡舉報擅自外出會診經調查屬實者每次每例獎勵5000元。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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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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