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工具管理制度

2021-03-04 01:27:14 字數 3616 閱讀 6754

一.總則

1.1目的: 規範各類工具的保管、領用、以舊換新、移交、報廢程式,以避免工具的超標領用及離職﹑調任無交接等現象,保證生產和檢修用工具的正常使用。

1.2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機電儀部個人使用工具及公用工具的制定﹑領用﹑交接﹑報廢等。

二. 工具發放標準的制定

2.1工具的範圍

2.1.1 各車間執行、檢修、鑑定、計量、試驗等工作所使用的工具、器材和有關裝置。

2.1.2 工具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通用工具、特種專用工具、安全工具。

2.1.3 通用工具包括一般執行檢修使用的通用性強、價值不高的工具。

2.1.4 特種工具指的是適用專業性較強的執行、檢修、鑑定、校驗、試驗用的通用性不強的工器具或價值較高的工具。

2.1.5 安全工具指為保障工作安全而配置的專用工具。

2.2 工具的管理

2.2.1 工具的採購

2.2.1.

1 各車間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填報計畫材料表 ,備品備件的數量不可過多。 2.4.

1.2 各車間需要新增添工具時,首先由車間提出申請,填報材料計畫表,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統一報**部進行採購。

2.2.2 工具的保管

2.2.2.1 各車間班組員工應配備個人工具。每個班組要配備班組公用工具。具體管理標準見下表:

2.2.2.2 各車間應定期對工器具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對本車間使用的工具檢驗一次,並記錄好工具的維護保養記錄,發現有損壞時應做好記錄,工具主人要照價賠償或自行購買。

2.2.2.3 工具存放現場必須保證衛生清潔、布置合理,符合公司的3s管理(整理﹑整頓﹑清掃)。

2.3 工具的定額管理

2.3.1 各車間應加強對工具的全面動態管理,減少工具的丟失和損壞。

在規定最低使用期限內發生丟失或損壞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由責任人自行購買補齊。超過工具最低使用期限的,經審核可以報廢的(否則不於更換),應重新提報工具需求計畫,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部購買。

2.3.2 特殊專用工具如電焊機、磨光機等損壞或不能使用時,應提報報廢申請,經審核報廢後,方可提報計畫購買,並註明損壞原因。

2.3.3 鋼絲鉗、電工鉗、剝線鉗、圓嘴鉗、斷線鉗等鉗類工具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擋圈鉗、剝線鉗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年。

2.3.4 呆扳手、梅花扳手、套筒扳手、活扳手、管活兩用扳手、內六角扳手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

2.3.5 管鉗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檯鉗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鋼鋸架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電工刀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

2.3.6 「一字」型螺絲刀旋杆長度在100mm以上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一字」型螺絲刀旋杆長度在100mm以下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

5年,「十字」型螺絲刀旋杆長度在100mm以上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十字」型螺絲刀旋杆長度在100mm以下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組合多用螺絲刀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

2.3.7 粗號圓銼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中號圓銼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細號圓銼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

2.3.8鎚頭的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劃規的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絲錐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

5年,鑽頭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扒子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手拉葫蘆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千斤頂的最低使用年限為4年。

2.3.9 電鑽、衝擊鑽、切割機的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射釘槍的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氣割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年,電焊鉗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年。

2.3.10 塞尺、鋼捲尺的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

2.3.11 其它專用工具根據使用頻率和磨損等情況另行

三. 工具卡的使用及管理

3 .1 各車間應對本車間的工具建立工具管理台賬及班組工具配備檔案,記錄好工具的發放、使用、借用、維護、更換、損壞等記錄,對工具進行動態管理。工具卡分個人工具卡和公用工具卡。

個人工具卡以人為單位建立,每人一卡。公用工具卡以車間為單位建立,每車間一卡。領用各類工具時在相應登記頁上做好登記。

3.2 工具的保管應該責任到人。各車間應專設一卡,登記公用工具,並確定工具保管責任人。各責任人負責此工具的日常保管、正常損壞後換領等工作,並對工具的限期內損壞、遺失等負責。

四. 工具的領用及退還

4.1 工具領用條件:

4.1.1 操作工具首次領用,必須是在領用標準範圍內;

4.1.2 換領必須以壞換新。

4.2. 工具領用程式:

4.2.1 在公司大庫領用工具時,領用人須填寫「物資領料單」,註明用途及使用地點和領用人,由本部門內勤﹑車間主任﹑部門負責人簽准,內勤在工具卡上登記後方可到倉庫領取。

4.2.2 在本車間領用工具,直接在工具卡上填寫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待領用人簽字後可領取。

4.2.3 原工具丟失或在最低使用限期內損壞,按第五章規定賠償後方可再重新領用。

4.3 工具交接或退還情況處理:

4.3.1 人員離職,在其填寫「離職申請表」的同時,由內勤發給其「離職人員工作及工具交接明細表」乙份,原在部門負責人確定其工具是移交給接任人員或退庫並簽字。

a.如移交,則在原保管人工具卡上註明轉xx人,並由接交人簽字確認。

4.3.2 如退庫,則由倉庫管理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登出工具卡。c.工具已損壞或遺失的,由內勤在離職申請表其他一欄中註明。

五.工具的檢查與賠償

5. 1 倉庫人員收回舊工具時必須認真檢查,如仍可用,請領用人繼續使用。如可修復,可聯絡相關專業人員修復。

如工具有舊品時(有一定損耗但不影響使用的產品),盡量請領用人領用可用的舊品。舊品領用只需以舊換舊,不需開領料單與填寫工具卡。

5.2 如發現工具有未過最低使用期的損壞、遺失等影響操作的情況,應責其在一定時間內補齊工具。方式有自已補購或賠償後重新領用。賠償標準:

5.2.1 工具丟失,由責任人賠償原價。

5.2.2 使用限期內損壞,以壞換新前必須賠償:超過規定使用期一半的,按半價賠償;在規定使用期一半以內的,按原價賠償。

5. 2.3 賠償與領用手續:

責任人向倉庫說明情況,由倉庫寫出損壞或遺失工具的**證明後,到財務出納處繳款,然後憑收據到倉庫辦理損壞工具以舊換新手續,或遺失工具重新領用手續。

六. 工具的借用

6.1 為方便不常用工具的借用,倉庫設部分常用操作工具備借。

6.2 借用及歸還手續:

6.2.1 工具借用必須填寫「工具借用申請單」,說明借用時間、歸還時間、用途、保管責任人﹑聯絡**等,經倉庫主管簽字後,方可借用。

七.工具的節約使用

要努力節約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

7.1 發動和員工眾參加工具管理,提高員工愛護工具的主人翁責任感。認真

管好、用好工具、不積壓、不丟失工具。

7.2 加強對工具使用的技術指導。在使用工具時和操作過程中,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

防止工具過度磨損和損壞,並推廣先進經驗,改進工具使用方法。

7.3 加強工具的維護、保管、磨刃、**、翻新、修復工作。對工具要經常進行維護。

7.4 不斷提高工具的質量,延長工具的耐用時間。工具的***,耐磨、耐用、使

用時間長,就可降低工具消耗,達到節約目的。

八.考核

8 .1 對未及時建立工具管理臺帳和使用記錄或記錄不詳細、不認真的,未設立工具主人的,未定期對工具進行維護保養,每發現一次做出相應的懲罰。

8.2 未按制度規定對工具進行管理造成工具損壞或丟失的,除照價賠償外,另加重懲罰。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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