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管理制度

2021-03-04 01:25:50 字數 4000 閱讀 3487

2007-12-05 17:34:07 訪問次數:70 資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更好地適應我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改革發展的需要,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全國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村(居)委會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第三條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人口的婚育、死亡、流動、避孕節育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發布統計資訊,提供統計諮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的經費、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

第五條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負有督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執行各種統計法律、規章、制度的職責,對本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統計機構和崗位職責

第六條省、地、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設立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主要職責有:

1、按時生成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報表,按要求上報;

2、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檢查核實本級和下級統計資料,確保育齡婦女資訊系統資料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3、開展人口統計資料的分析研究,提供決策參考依據;

4、指導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開展統計工作;

5、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資訊;

6、及時維護、更新、上傳本級育齡婦女資訊系統資料庫。

第七條鄉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主要職責有:

1、核實所轄村(居)上報的人口變動資訊;

2、在本級育齡婦女資訊系統中按月錄入所轄各村(居)人口變動資訊,及時上傳資料和列印各類任務資訊,指導村(居)工作;

3、按時生成本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報表,按要求上報。

第八條村(居)委會配備專職人口和計畫生育資訊員(人口主任或人口和計畫生育專職幹部)。主要職責:負責本村人口和計畫生育基礎資料、變動資訊的採集工作,按時填報《村級人口資訊變動月報告單》。

使用wis社群版的社群居委會在wis中按時錄入人口變動資訊。

第三章統計物件和統計口徑

第九條我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的物件為本省的常住人口、流動人口。

第十條我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資料從鄉級起報,人口統計口徑分別為:

1、戶籍人口指戶口在本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的人口。

2、常住人口包括:

①戶口在本縣(市、區、特區,以下簡稱「縣」),居住在本鄉的人口,由現居住地所在鄉登記上報;

②戶口在本鄉,流出本縣不滿半年的人口;

③戶口在外縣,居住在本鄉半年以上的人口;

④戶口待定,居住在本鄉的人口;

⑤婚入本鄉的人口(婚出的人口計入婚入地常住人口)。

3、流動人口包括:

①流出人口為除因培訓、學習、出差等原因外,流出其戶籍所在鄉30日以上的人口;

②流入人口為除因培訓、學習、出差等原因外,流入本鄉居住的人口。

確定為在本市、州、地行政區域內兩個及以上的區(登記物件的戶籍地為本市、州、地行政區域內的區)有固定居住場所且交叉居住的物件,不作為流動人口統計,由現居住地作為常住人口統計。(對本市、州、地行政區域內兩個及以上區、縣交叉居住的物件範圍,須上報省人口計生委確認後執行)

第四章統計報表及上報時限

第十一條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定期統計報表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設計。

第十二條地、縣、鄉**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按月通過計算機網路向上級上傳育齡婦女資訊資料,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使用育齡婦女資訊系統生成本級報表。本級報表應開列所轄的全部下級區域。各級報表每月列印一式兩份,相關責任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乙份報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乙份歸檔儲存。

第十三條《村級人口資訊變動月報單》由村(居)委會按月上報,在次月第3個工作日,由村級資訊員登記上報鄉級計生辦。其中流動人口變動情況上報時限為:

1、流入人口流入居住滿30日的、流入人口離開的、流出人口離開戶籍地30日的、流出人口返回的,在次月內填報《村級人口變動資訊月報告單》。

2、流動人口中有生育行為的,必須在當月的《村級人口變動資訊月報告單》中上報。

第十四條鄉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在次月第5個工作日內,必須對基礎資料進行審核並錄入wis系統,並將資料上傳到縣級資料中心;同時對本級wis資料予以備份。

鄉級以上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報表、流動人口統計報表按月上報,上報時限規定如下:

鄉報縣:次月的第5個工作日;

縣報地:報表文字在次月的第6個工作日寄出,同時將wis資料上傳到市級資料中心,同時對本級wis資料予以備份;

地報省:報表文字在次月的第7個工作日寄出,同時將wis資料上傳到省級資料中心同時對本級wis資料予以備份。

第十五條省人口計生委製發的其他各類報表的上報時限由製發單位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地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設計本地區附加統計分析報表。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1、忠於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表現突出的;

2、在改進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3、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4、在統計工作中運用和推廣現代資訊科技有顯著效果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1、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資料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資料的;

2、未按本制度要求完整、真實、及時地對本轄區人口變動資訊進行統計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報表(試行)填表說明

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報表包括《人口自然變動情況表》、《已婚育齡婦女避孕措施落實情況表》、《已生育的育齡夫婦未落實相應避孕措施統計表》《計畫生育手術進度表》、《計畫生育證明發放統計表》、《轄區流入人口計畫生育構成》、《按**地流入人口計畫生育構成》、《流入人口生育情況統計表》、《轄區流出人口計畫生育構成》、《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計畫生育構成》、《流出人口生育情況統計表》、《在本市(州、地)地域範圍內流動人口生育統計表》。

生育統計中凡符合《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出生的人口,無論是否持有生育證或生殖保健服務證,均計入政策內出生。

1、人口自然變動情況表(黔人計育統表1)

統計年度內出生的人口,分孩次、性別以及是否符合政策進行統計。

流出本縣不滿半年的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以及流入本縣超過半年的人口在本縣內生育的新生人口計入本表,前者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統計(女方結婚未遷戶口由婚入地統計),後者由生育時女方居住地所在的鄉級人口計生辦統計。

往年出生人口補報數指,在本鄉戶籍人口中,本統計年度前生育的人口,以往未登記上報,在本統計年度內登記補報的。

2、已婚育齡婦女避孕措施落實情況表(黔人計育統表2)

(1)育齡婦女人數:指15—49周歲的婦女總數。

(2)已婚育齡婦女數:指已經結過婚的育齡婦女。

(3)期末採取各種避孕措施的夫婦對數:每對已婚育齡夫婦只能選填一種已採取的避孕措施。同時採用了兩種以上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齡夫婦,選其採用的長效措施或經常使用的措施對應計入其中一項,使用的其他避孕措施則計入「過程性使用藥具人數」。

期末採取各種避孕措施夫婦對數合計,必須小於同一時點的已婚育齡婦女數。

(4)過程性使用藥具人數:本資料為時期累計數,填報臨時性使用藥具人數。同時採取兩種以上避孕措施的夫婦,除長效措施或主要使用的一種措施外,其他的措施統計入本欄。

3、已生育的育齡夫婦未落實相應避孕措施統計表(黔人計育統表3)

統計已生育過的育齡夫婦,沒有按照「二孩及以上夫婦絕育、一孩夫婦上環」落實相應的避孕措施及各類原因的夫婦對數。

4、計畫生育手術進度表(黔人計育統表4)

本表統計年初以來累計完成的計畫生育手術數。

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口徑與統計報表的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重點,強化統計業務管理,提高統計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規範化 制度化 科學化,確保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計生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客觀 真實資料,根據 統計法 和 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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