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口徑與統計報表的規定

2022-10-25 22:42:07 字數 912 閱讀 5126

為進一步明確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重點,強化統計業務管理,提高統計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確保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計生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客觀、真實資料,根據《統計法》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統計原則

(一)人口數字檔案唯一性原則

確保建立的全員人口資料庫人口個案數字檔案具有唯一性。全員人口資料庫的入庫物件為本省戶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動人口。本省戶籍人口全員人口個案數字檔案由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以下簡稱戶籍地)負責建立,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以下簡稱現居住地)負責對本省戶籍人口個案數字檔案進行補充完善和更新。

外省籍流動人口個案數字檔案由現居住地負責建立。確保入庫物件的人口數字檔案資料不重、不漏。

(二)統計屬地唯一性原則

確保各類統計物件的統計屬地具有唯一性。本省戶籍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由戶籍地統計上報;外省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統計上報。現居住地還應統計上報省內流動人口在當地的生育、節育及其它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情況。

(三)統計責任與服務管理責任適當分開的原則

堅持統計責任與服務管理責任適當分開的原則。本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統計則以戶籍地為主。現居住地也要按規定將當地流動人口統計上報。

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還要作為常住人口統計上報。

二、統計區域

(一)以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行政區域為界作為統計區域。省內戶籍人口在縣內流動,視為縣內戶籍人口的人戶分離物件,不作為流動人口。

(二)同一地級以上市的市轄區之間視為同一行政區域。省內戶籍人口在同一地級市轄區跨區居住的仍視為當地戶籍人口,不作為流動人口。

(三)東莞市和中山市視同為縣級統計區域。

本文所稱「本地」均指上述統計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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