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操作指導

2021-03-04 01:22:58 字數 3422 閱讀 8364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操作程式,提高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業務管理水平,保證諮詢業務質量,根據建設部令第74號《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中價協(2002)第016號《關於下發〈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的通知》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諮詢業務是指諮詢單位向委託人提供的專業諮詢服務。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主要包括:

(一)建設專案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二)工程概算、預算、竣工結算、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的編制、審核;

(三)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編制、審核;

(四)建設專案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五)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審核;

(七)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從事造價諮詢業務時,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行業規定和相應的標準、規範、技術檔案要求,體現公正、公平、公開執業原則,誠實信用、講求信譽。

第四條本規程是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的基本要求,凡取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接受委託在宜昌市境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程。

第二章準備階段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定統一格式合同,明確合同標的、服務內容、範圍、期限、方式、資料提供、收費標準、違約事項等。

統一格式合同採用宜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統一印製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附表一)文字。

第六條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實行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制度,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諮詢業務質量負總責。專案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專案質量負責。

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必須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擔任。

第七條技術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選擇確定專業造價工程師及編制、審核人員,專案負責人確定校核人員,公司內部有審核規定的,可按其內部規定執行。

編制、校核、審核人員必須是符合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並且同一諮詢成果檔案的編制、校核、審核人員須由不同人員擔任。

第八條收集和熟悉與所接造價諮詢業務相關的依據和資料,主要包括:

(一)施工圖或竣工圖;

(二)工程招投標檔案、招標答疑紀要及有關資料;

(三)施工合同及相應的補充協議;

(四)經批准的開工報告、工期延期聯絡單;

(五)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紀要;

(六)基礎處理核定單;

(七)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八)現場簽證的工程量核定單;

(九)施工日記;

(十)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十一)現場簽證的工程價款調整資料;

(十二)建設期相應的工程計價依據及主要材料**資訊;

(十三)經簽證認可的材料、裝置採購、租賃合同及相應的發票影印件;

(十四)工程概(預)算書、標底、竣工結算書;

(十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十六)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款、墊付工程款明細表、工程中間結算等工程價款支付情況;

(十七)其它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諮詢資料。

第九條造價編審小組全面熟悉有關資料後,認為有必要時,可與委託方就諮詢工作任務、工作方案進行編審前會商。會商情況應記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會商記錄》(附表五),經雙方確認後會簽章,存入業務檔案。

第十條造價編審小組研究制定工作計畫,擬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方案》(附表二),經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實施階段

第十一條在實施工程造價業務時,編制人員應根據專案特點、諮詢工作方案和委託方提供的資料,選擇合適的技術方法,以經過核實的資料和證據為依據,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業務工作。

第十二條在編制過程中存在異議的問題,應與委託人聯絡,會同有關方面核對,提出解決辦法。

第十三條所有諮詢業務在編制完成後,均應實施校核程式。編制人員應根據校核意見進行修改和調整。編制人員與校核人員存在分歧的應詳細說明,在校核階段處理。

第十四條編制完成後,應實施編審人員、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審核程式。

第十五條審核完成後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與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會審。各方在《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協調會議記錄》(附表六)上簽章認可。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對初步意見進行修改和調整後,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附表三)上簽章認可;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諮詢單位應書面徵求各方的意見,各方在收到諮詢單位徵求意見書後十五天內,應做出書面的反饋意見或簽章;如各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時,由諮詢單位按有關規定出具報告,並將分歧意見報造價管理部門備案;逾期無書面反饋意見的,視為已確認。

第四章終結階段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諮詢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規範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附表四)。

諮詢成果檔案均應以書面形式體現,其中間成果檔案及最終成果檔案須按規定經技術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簽發,並且加蓋工程造價諮詢報告專用章或標底專用章後才能交付。

第十八條諮詢服務的回訪應由專案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回訪物件是諮詢業務的委託方,應填寫《造價諮詢專案徵詢意見回訪記錄表》(附表七)。

第十九條所交付的諮詢成果檔案應統一使用a4型號60k紙,電腦列印,裝訂整齊、美觀,體現建設工程造價編審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成果檔案份數應符合諮詢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健全業務檔案管理。每項諮詢業務,資料歸檔必須及時、齊全,包括:

(一)必備檔案: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附表一)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方案》(標的金額200萬以上)(附表二)

3、《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附表三)

4、《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附表四)

(二)應收集的其他檔案:

5、《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會商記錄》(附表五)

6、《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協調會議記錄》(附表六)

7、《造價諮詢專案徵詢意見回訪記錄表》(附表七)

8、《建設工程專案操作人員配置一覽表》(附表八)

9、《施工現場勘察記錄》(標的金額200萬以上)(附表九)

10、《工程量核實記錄單》(標的金額200萬以上)(附表十)

11、《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材料**簽證單》(附表十一)

12、《造價諮詢專案校審記錄表》(附表十二)

13、《成果檔案交付登記表》(附表十三)

14、計算底稿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業務檔案屬應保管的重要檔案,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登記造冊、專人管理。每項諮詢業務歸檔時,應經檔案管理員逐頁清點,完整無誤後登記歸檔。

附表:附表一:《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略)

附表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方案》

附表三:《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

附表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

附表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會商記錄》

附表六:《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協調會議記錄》

附表七:《造價諮詢專案徵詢意見回訪記錄表》

附表八:《建設工程專案操作人員配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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