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範本

2021-03-04 04:52:22 字數 4434 閱讀 7673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預算編製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自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託人:(蓋章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人:(簽字委託**人:(簽字)

住所住所:廈門市廈禾路862號

金山大廈12層d、f座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361004

****:5825533

傳真傳真:5825537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畫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方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方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達。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造價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程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時,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諮詢人如須另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費用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福建省、廈門市有關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委託人應對上述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委託人應提供:

(一)編制:

1、設計圖紙

2、招標檔案

3、答疑會紀要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審核:

1、招標檔案

2、投標檔案

3、施工合同

4、結算書

5、竣工圖紙

6、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

第九條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按照福建省物價局閩價[2002]房457號檔案中的相應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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