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 租賃準則

2023-02-07 16:24:04 字數 4831 閱讀 8155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議取得的電影、錄影、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專案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智財權許可,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採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併

第一節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六條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的**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於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1)資產**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2)資產**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企業難以確定**方是否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的,應當視為**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則該部分不屬於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七條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範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一)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並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並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節租賃的分拆和合併

第九條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並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一)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於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二)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係。

第十一條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單獨**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關於交易**分攤的規定分攤合同對價。

第十二條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併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併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併為乙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於總體商業目的而訂立並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目的。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於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第三章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十四條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條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

承租人有續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發生承租人可控範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於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對本條第(四)項所述成本進行確認和計量。

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生的成本。

第十七條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採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採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條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包括:

(一)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於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根據承租人提供的擔保餘值預計應支付的款項。

實質固定付款額,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變數但實質上無法避免的付款額。

可變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為取得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賃期開始日後的事實或情況發生變化(而非時間推移)而變動的款項。取決於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包括與消費者**指數掛鉤的款項、與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和為反映市場租金費率變化而變動的款項等。

第十九條擔保餘值,是指與出租人無關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保證在租賃結束時租賃資產的價值至少為某指定的金額。

未擔保餘值,是指租賃資產餘值中,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夠實現或僅由與出租人有關的一方予以擔保的部分。

第二節後續計量

第二十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後,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採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餘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餘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週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並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該週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所採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九條規定所採用的修訂後的折現率。

第二十四條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後,發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並按變動後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後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後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採用剩餘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後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餘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採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後的折現率。

第二十六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後,根據擔保餘值預計的應付金額發生變動,或者因用於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後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這些情形下,承租人採用的折現率不變;但是,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的,使用修訂後的折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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