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規程高壓實驗室部分 GB2的規定存在衝突

2023-02-07 13:39:01 字數 1574 閱讀 2425

省局問題:3.礦井編制的高壓電氣試驗操作規程部分內容與《電力安全規程高壓實驗室部分(gb26861-2011)》的規定存在衝突。

1、 主要裝置均應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試驗作業指導書等制度。

2、 對涉及到主要試驗裝置的重要試驗專案,試驗負責人應組織編寫高壓試驗方案。方案中應明確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試驗方案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3、 在戶外試驗場進行試驗時,除設定必要的遮攔、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訊號燈外,應派專人監視,以防人員闖入試區。

4、 明確安全距離(gb26861-2011規定安全距離不小於1.5倍的最小間隙距離,試驗電壓200kv以下不小於1.5公尺,集團公司均非特高壓裝置,均掌握在不小於1.5公尺即可)

5、 放電時間要求一般不短於3分鐘,大容量試品應5分鐘以上。(集團公司試驗工操作規程規定為數次放電,不明確)

附:《電力安全規程高壓實驗室部分(gb26861-2011)》的主要要求:

4 基本安全要求

4.3其他

試驗室應有安全工作制度,主要裝置均應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每次試驗全過程應有完整、詳細的記錄。使用試驗裝置後,對裝置的狀況應有描述,維修宜有完整的記錄。

5 安全管理措施

5.1 制度建設與監督檢查

高壓試驗室應執行本標準及試驗室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安全規範、裝置安全操作細則和試驗作業指導書等制度。

對涉及到主要試驗裝置的重要試驗專案,試驗負責人應組織編寫高壓試驗方案。方案中應明確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試驗任務、試驗時間、試驗接線、使用裝置、人員名單及分工、操作步驟、安全措施、安全監護人等。

試驗方案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試驗方案的編寫人不應擔任試驗方案的批准人。

特別重要的大型試驗專案方案應經主管部門批准。

5.2人員配備和分工

進行高壓試驗時,應明確試驗負責人,試驗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試驗負責人即是安全責任人,對試驗工作的安全全面負責。

在高壓試驗過程中,由試驗負責人統一發布操作指令,試驗人員應按試驗負責人的指令進行試驗操作,不應擅自操作。必要時,應在高壓試驗方案中明確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安全監護人員等。

6 安全技術措施

6.1設定遮攔

高壓試驗區周圍應設定遮攔,遮攔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的標示應朝向遮攔的外側。

在戶外試驗場進行試驗時,除設定必要的遮攔、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訊號燈外,應派專人監視,以防人員闖入試區。

6.2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小於1.5倍的最小間隙距離,試驗電壓200kv以下不小於1.5公尺,集團公司均非特高壓裝置,均掌握在1.5公尺即可)

6.4接地與接地放電

6.4.2.1接地棒的要求

對高壓試驗裝置和試品放電應使用接地棒絕緣長度按安全作業的要求選擇,但最小總長度不得小於1000mm,其中絕緣部分700mm。

6.4.2.2操作要求

6.4.2.3放電時間要求

一般不短於3分鐘,大容量試品應5分鐘以上。(集團公司試驗工操作規程規定為數次放電,不明確)

7 高壓試驗工作的開始、間斷與結束

7.1試驗開始前的準備

7.2試驗公升壓

7.3試驗間斷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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