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

2021-03-03 20:27:48 字數 4979 閱讀 6952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不同生物安全防護級別實驗室的設施、裝置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5章以及6.1和6.2是對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基礎要求,需要時,適用於更高防護水平的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

針對與感染動物飼養相關的實驗室活動,本標準規定了對實驗室內動物飼養設施和環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時,6.3和6.4適用於相應防護水平的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

本標準適用於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實驗室。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氣溶膠aerosols

懸浮於氣體介質中的粒徑一般為0.001μm~100μm的固態或液態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分散體系。

2.2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以及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2.3 氣鎖 air lock

具備機械送排風系統、整體消毒滅菌條件、化學噴淋(適用時)和壓力可監控的氣密室,其門具有互鎖功能,不能同時處於開啟狀態。

2.4 生物因子biological agents

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質。

2.5 生物安全櫃biological safety cabi***,bsc

具備氣流控制及高效空氣過濾裝置的操作櫃,可有效降低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溶膠對操作者和環境的危害。

2.6 緩衝間 buffer room

設定在被汙染概率不同的實驗室區域間的密閉室,需要時,設定機械通風系統,其門具有互鎖功能,不能同時處於開啟狀態。

2.7 定向氣流directional airflow

特指從汙染概率小區域流向汙染概率大區域的受控制的氣流。

2.8 危險 hazard

可能導致死亡、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2.9 危險識別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存在的危險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2.10 高效空氣過濾器(hepa過濾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通常以0.3μm 微粒為測試物,在規定的條件下濾除效率高於99.97%的空氣過濾器。

2.11 事件 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2.12 實驗室 laboratory

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實驗室。

2.13 實驗室生物安全 laboratory biosafety

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和狀態不低於容許水平,可避免實驗室人員、來訪人員、社群及環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損害,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等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的要求。

2.14 實驗室防護區 laboratory containment area

實驗室的物理分割槽,該區域內生物風險相對較大,需對實驗室的平面設計、圍護結構的密閉性、氣流,以及人員進入、個體防護等進行控制的區域。

2.15 材料安全資料單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詳細提供某材料的危險性和使用注意事項等資訊的技術通報。

2.16 個體防護裝備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防止人員個體受到生物性、化學性或物理性等危險因子傷害的器材和用品。

2.17 風險risk

危險發生的概率及其後果嚴重性的綜合。

2.18 風險評估 risk asses**ent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是否可接受的全過程。

2.19 風險控制 risk control

為降低風險而採取的綜合措施。

3 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

3.1 實驗室應建立並維持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程式,以持續進行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實驗室需要考慮的內容包括:

3.1.1 當實驗室活動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時,實驗室應進行生物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a)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的特性,如生物因子的種類、**、傳染性、傳播途徑、易感性、潛伏期、劑量-效應(反應)關係、致病性(包括急性與遠期效應)、變異性、在環境中的穩定性、與其他生物和環境的互動作用、相關實驗資料、流行病學資料、預防和**方案等;

b)適用時,實驗室本身或相關實驗室已發生的事故分析;

c)實驗室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過程中的風險(不限於生物因素),包括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和可能涉及的人員(如:合同方人員)的活動;

d)設施、裝置等相關的風險;

e)適用時,實驗動物相關的風險;

f)人員相關的風險,如身體狀況、能力、可能影響工作的壓力等;

g)意外事件、事故帶來的風險;

h)被誤用和惡意使用的風險;

i)風險的範圍、性質和時限性;

j)危險發生的概率評估;

k)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後果分析;

l)確定可接受的風險;

m)適用時,消除、減少或控制風險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及採取措施後殘餘風險或新帶來風險的評估;

n)適用時,執行經驗和所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適應程度評估;

o)適用時,應急措施及預期效果評估;

p)適用時,為確定設施裝置要求、識別培訓需求、開展執行控制提供的輸入資訊;

q)適用時,降低風險和控制危害所需資料、資源(包括外部資源)的評估;

r)對風險、需求、資源、可行性、適用性等的綜合評估。

3.1.2 應事先對所有擬從事活動的風險進行評估,包括對化學、物理、輻射、電氣、水災、火災、自然災害等的風險進行評估。

3.1.3 風險評估應由具有經驗的專業人員(不限於本機構內部的人員)進行。

3.1.4 應記錄風險評估過程,風險評估報告應註明評估時間、編審人員和所依據的法規、標準、研究報告、權威資料、資料等。

3.1.5 應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或對風險評估報告複審,評估的週期應根據實驗室活動和風險特徵而確定。

3.1.6 開展新的實驗室活動或欲改變經評估過的實驗室活動(包括相關的設施、裝置、人員、活動範圍、管理等),應事先或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3.1.7 操作超常規量或從事特殊活動時,實驗室應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其生物安全防護要求,適用時,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3.1.8 當發生事件、事故等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3.1.9 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等發生改變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3.1.10 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時宜首先考慮消除危險源(如果可行),然後再考慮降低風險(降低潛在傷害發生的可能性或嚴重程度),最後考慮採用個體防護裝備。

3.1.11 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過程不僅適用於實驗室、設施裝置的常規執行,而且適用於對實驗室、設施裝置進行清潔、維護或關停期間。

3.1.12 除考慮實驗室自身活動的風險外,還應考慮外部人員活動、使用外部提供的物品或服務所帶來的風險。

3.1.13 實驗室應有機制監控其所要求的活動,以確保相關要求及時並有效地得以實施。

3.2實驗室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活動的複雜程度決定於實驗室所存在危險的特性,適用時,實驗室不一定需要複雜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活動。

3.3風險評估報告應是實驗室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的依據。

3.4風險評估所依據的資料及擬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規程等應以國家主管部門和世界衛生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等機構或行業權威機構發布的指南、標準等為依據;任何新技術在使用前應經過充分驗證,適用時,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3.5風險評估報告應得到實驗室所在機構生物安全主管部門的批准;對未列入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的生物因子的風險評估報告,適用時,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4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級

4.1 根據對所操作生物因子採取的防護措施,將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為一級、二級、**和四級,一級防護水平最低,四級防護水平最高。依據國家相關規定:

a)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一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b)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二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c)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d)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四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4.2 以bsl-1、bsl-2、bsl-3、bsl-4(bio-safety level,bsl)表示僅從事體外操作的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4.3 以absl-1、absl-2、absl-3、absl-4(animal bio-safety level,absl)表示包括從事動物活體操作的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4.4 根據實驗活動的差異、採用的個體防護裝備和基礎隔離設施的不同,實驗室分以下情況:

4.4.1 操作通常認為非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4.2 可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如:生物安全櫃)操作常規量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4.3 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操作常規量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4.4 利用具有生命支援系統的正壓服操作常規量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5應依據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5 實驗室設計原則及基本要求

5.1 實驗室選址、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和建設主管部門等的規定和要求。

5.2 實驗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設定應符合國家的消防規定和要求,同時應考慮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時,應事先徵詢消防主管部門的建議。

5.3 實驗室的安全保衛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對該類設施的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

5.4 實驗室的建築材料和裝置等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對該類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規定和要求。

5.5 實驗室的設計應保證對生物、化學、輻射和物理等危險源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可接受程度,為關聯的辦公區和鄰近的公共空間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防止危害環境。

5.6 實驗室的走廊和通道應不妨礙人員和物品通過。

5.7 應設計緊急撤離路線,緊急出口應有明顯的標識。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 2008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不同生物安全防護級別實驗室的設施 裝置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5章以及6.1和6.2是對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基礎要求,需要時,適用於更高防護水平的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針對與感染動物飼養相關的實驗室活動,本標準規定...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2.6生物安全biosafety 避免危險生物因子造成實驗室人員暴露 向實驗室外擴散並導致危害的綜合措施。2.7高效空氣過濾器highefficiencyparticulateairfilter hepa 通常以濾除 0.3 m微粒為目的,濾除效率符合相關要求的過濾器。2.8安全罩safetyhoo...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1

前言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強制性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系列國家標準已制定的共有12項 gb6514 1995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 gb7691 2003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安全管理通則 gb7692 1999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 gb12367 2006 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