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研究

2023-02-04 22:51:04 字數 931 閱讀 3922

作者:郭晴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8期

摘要:伴隨著城市經濟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們搬進高樓新居,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越來越成為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雖然法律對此作出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著大量判決執行上的難題。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確有必要建立一些配套措施保障《侵權責任法》87條的實施。

本文擬對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承擔簡要分析,做出一些有益性**。

關鍵詞:高空拋物;立法不足之處;歸責原則;受害人救濟;立法完善

一、問題的提出

(一)侵權責任法關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立法背景

2023年「重慶菸灰缸案」,老太太被橫空飛出的菸灰缸砸成重傷,**調查了很久仍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被害人將可能拋擲菸灰缸的二樓以上的住戶均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苦於不能確定加害人,不能確定具體的法律適用。最後判決可能的加害人均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但在責任承擔方面沒有按照共同危險行為的原理要求可能的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要求承擔按份責任。

判決一出,難以服眾,可能的加害人表示憤慨,原因有二,首先,沒有扔菸灰缸,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卻被要求對受害人遭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判決可能的加害人均構成侵權,若說是由於不能確定侵權人而由可能的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基於關愛、撫慰進行救濟,還勉強令人接受,沒有過失行為卻被說為侵權,要求基於侵權承擔責任,難以令人接受。雖然說理性不強,判決執行存在難題,但卻在一段時間內成為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指導性案例。

此類案件的頻繁發生,不少法官也意識到上述判決的不足之處,法律不能為了救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犧牲他人的利益,隨後的濟南切菜板案,法院因受害人不能指出具體的侵權人而被駁回訴訟請求。深圳好來居案件中,法院判決可能的加害人不構成侵權,但對於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由可能的加害人適用公平補償規則對受害人進行救濟。上述案件未能得到妥善解決的同時也加速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立法程序,2023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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