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部分學習心得檔

2021-03-04 05:57:38 字數 1628 閱讀 2602

《侵權責任法》於2023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共11條,專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在目前醫療糾紛、醫療訴訟逐年上公升,醫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再度把醫患之間難解的複雜關係,置於法律條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構並試圖重建。「這部法律太重要了,完全改變了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模式。通過本次學習,總結如下:

第一:醫療事故鑑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爭議案件須經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醫療事故才賠償。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只要醫院和患者存在診療關係、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並且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有人據此理解為「醫療事故鑑定成為歷史」,專家指出,這種說法是不對的。《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患方告醫方,患方作為原告需要首先舉證,大部分患方會採取司法鑑定的方式舉證,要求醫方配合鑑定;如果醫方對鑑定結論不滿意,也可以同時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兩條腿走路。如果兩份證據相同的話,沒有異議,法院可以根據證據直接判案;如果兩份證據不相同的話,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要求兩份證據的提供者出庭質證,最終做出裁定。

未來,醫療事故鑑定並不會被「**」,只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程式、彌補漏洞。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變「誰主張誰舉證」

2023年12月21日出台並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只有證明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行為與對患者的傷害沒有因果關係才能免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逼著醫生在醫療行為中為了保護自己,避免在醫患糾紛中輸官司,開大量檢查,為不輸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種證據,為提高安全係數而不積極施治,把風險留給病人,帶來了諸多問題,最明顯的就是過度檢查。

第三:醫療告知不詳醫院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醫生被賦予「緊急救治權」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輸血感染、鋼板斷折等可告醫院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病志記錄可能更加透明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第七:《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八:《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之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二次會議於 年 月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 特殊檢查 特殊 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 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

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十大亮點

南京律師 諮詢 仔細研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明顯看到其中很多規定都來自對現行單行法或者行政法規 司法解釋的總結。但是關於醫療損害責任這一部分,卻是全新的。他一改過去司法實踐中割裂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做法,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了新規定。為相關機構和人員依法行醫 依 依法解決醫患紛爭提供了堅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