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燭光裡的媽媽》侵權案和解著作權保護為何舉步維艱

2023-02-02 21:36:04 字數 3536 閱讀 5124

更新時間:2013-7-10 7:58:28 點選率:562 **:統力智財權

湖南衛視著名**欄目《我是歌手》第一季落幕已近三個月,但是節目因涉嫌侵犯歌曲《燭光裡的媽媽》詞曲作者李春利和谷建芬著作權一案,近日才剛剛落下帷幕。湖南衛視日前向詞曲作者發布道歉函,並承諾將在其官方**上公布乙個月,同時糾正旗下電視、網路等**對該作品已經造成的侵權行為,並且還將對兩位作者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

湖南衛視給詞作者的致歉函

近年來,因侵犯著作權所有人權利,作家與電視台對簿公堂的案件屢見不鮮。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行業亂象產生?怎樣才能讓我們的行業環境更加健全,讓著作權保護落到實處?

這是當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詞曲作家們為什麼要較這個勁?

「我最想要的不是別的,就是這一聲道歉。」看著面前印著鮮紅「湖南廣播電視台衛**道」公章的道歉函,《燭光裡的媽媽》作詞人李春利,今天終於能欣慰地笑了。

在****優酷搜尋「羽泉燭光裡的媽媽」,馬上就能找到這段時長為4分58秒的**。畫面上,羽泉的精湛表演感動了很多現場觀眾。根據**資料統計,這段**上傳5個月,站內**和站外展示總數超過10萬次,這還僅僅是一家****乙個播客的傳播量。

「如果是平時我可能又會選擇沉默,可是湖南衛視影響力太大,沒有經過我的合法授權大幅度修改我的作品,他們不明白字裡行間的感情對創作者有多重要」,李春利表達維權的初衷。

在這段表演中,讓李春利最為難過的是那句「不願牽著您的衣襟走過春秋冬夏」的修改,表達的是她作為乙個女兒,對即將長大,走出媽媽庇佑懷抱時的一種複雜感情,夾雜著傷感、留戀和無奈的成長變化。

然而,表演中第二段歌詞卻被大膽地改為「好想陪在你的身邊,怎能走過春秋冬夏」。「如果他們徵求我的意見,我是絕對不允許這樣改動的,同樣是表達對母親的感情,但是味道變了,違背了我的原意,是對作者的不尊重,就不再是我的歌了」,李春利直言。

「網上很多人說我較這個勁幹嘛,是不是想出名啊或者想要錢啊,不就是一段表演麼,歌還是你的歌。真的不是這樣的,這首歌的曲作者谷建芬老師也委託律師向湖南衛視發了律師函,她難道缺這個錢和名氣麼?正如谷老師所說,『就是想通過這個事情給他們上一課』。

」事發以來,李春利在網路上面臨了各種質疑,有盲目的,有感性的,有諷刺的,但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讓她還是選擇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是行業潛規則,還是法律意識淡薄?

無獨有偶,同樣是知名地方電視台,同樣是**類節目。去年,浙江衛視《中國好聲音》在電視圈掀起波瀾,選手李代沫以一首《我的歌聲裡》的翻唱,讓大家記住了這位新人。

然後,不久之後,《我的歌聲裡》原創者曲婉婷所屬的環球唱片公司就向浙江衛視和李代沫發出律師函,稱其並未取得相關授權,希望其停止使用並商討授權和付費。

在**的報道中,《中國好聲音》節目組一位負責人的話,似乎反映了這個行業對**版權使用的一種普遍「認識」和「做法」。他說:「電視播出和商業演出不同,再說每年電視台會向音著協打包支付一筆詞曲著作版權使用費。

其實,電視台只是付費,而且是部分付費,並不等同於取得授權。」

「就連行內人都有這樣的錯誤認識,不知道他們只是在為自己的錯誤辯解,還是已經成為業內的普遍做法和潛規則?如果真的這樣認為,可見法律意識淡薄已經到了一定程度,這是非常可怕和錯誤的。行內人況且如此,更何談普通民眾。

」李春利的**律師、北京上澤律師事務所主任陸軍傑表示。

陸軍傑介紹,如果電視台只是單純使用作者的歌曲,歌曲的所有人又都加入了音著協,那麼音著協有權直接授權給電視台,並且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給版權所有人。但是一旦涉及到類似歌曲修改、翻唱、出版等,必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相應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2023年,對於著作權保護的話題,隨著當年這部法律的修訂和一系列事件的發生,成為普通民眾街頭巷議的話題。

當年,谷建芬等詞曲**家發表公開宣告指出,目前社會長期存在只尊重歌手不尊重原創作者的現象,呼籲全社會尊重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而後力捧過「旭日陽剛」的著名創作型歌手汪峰,公開宣告禁止「旭日陽剛」公開演唱其創作的**作品《春天裡》。接著,3月下旬,高曉松等知名**人公開聲討百度*****侵權。

這些事件無不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國內**著作權保護的狀況也因此得到了社會各界前所未有的高度關注。

然而,像李春利的境遇一樣,這些作家們的遭遇似乎並沒有引起所有民眾的正面對待。之前默默無聞的曲婉婷維權卻被人說,李代沫唱紅了你的歌,你應該感激他;而已經給予了「旭日陽剛」許多幫助的汪峰,他合法合理的要求卻淹沒在一片對農民工組合的同情之中。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智財權教研室鄧巨集光教授認為,這種廣泛存在的看法,正是反映了大眾的法律意識淡薄,盲地把對弱者的同情、對真理的堅持,以及對法律的尊重相混淆。

「很多人認為,歌曲就是給人用的,別人用了不會損壞原作者使用的權利。事實上這樣的做法沒有看到問題的本質,作家創作歌曲,屬於智力成果,被使用理應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如果**成為免費的午餐,作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產業的源頭就成了無源之水,也就形成了產業難以發展的惡性迴圈」,鄧巨集光認為。

「不僅是大眾和侵權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很多版權所有人的法律意識都很弱」,陸軍杰舉了乙個簡單的例子。很多作家看到自己的書或者歌曲在書店和或唱片行有盜版銷售,一般只想到盜版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書店或者唱片行同樣是侵權。「然而,現實中很多作者竟不知道這一點。

」陸軍傑表示。

著作權保護為何舉步維艱?

「侵權成本低,違法收益高。很多時候只能亡羊補牢,事後做事。訴訟成本之高更是讓簡單自然人很難承受,大多數人只能選擇逐漸看淡。

」《燭光裡的媽媽》曲作者谷建芬的**律師葛小鷹表示,雖然谷建芬老師也得到了與李春利幾乎相同的道歉賠償結果,但對於著作權維權之難,他依然這樣感慨。

在陸軍傑看來,侵權的個人或者電視台早在內心算好了一筆「如意帳」,有了利益的權衡。「著作權法規定的最高侵權賠償僅有50萬,然而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判例能讓當事人拿到

二、三十萬已經非常少見了,大多數都是五萬、十萬了事。這樣的侵權成本對於收入上千萬或上億的電視節目來說是九牛一毛」。

「贏了官司,輸了結果」,鄧巨集光教授這樣總結大多數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結果。與兩位律師相同,他同樣認為,造**們對著作權法律意識淡薄的根本原因是,對於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不足,進而造成了這種「先上車,後買票」的惡劣現象。

他認為,造成著作權維權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著作權像很多智財權一樣,是智力成果,很難量化;其次,作者個人很難清楚地掌握作品的被利用情況,即使發現侵權,很多情況下固定證據也很難,法院也很難採信;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作為簡單自然人,很難承受訴訟時間長,賠償費用少的著作權官司。

「相比之下,很多侵權者就不一樣了,比如大型電視台,有資金,有團隊,有時間,是普通個人無法做到的,也是無法長期與之對抗的。」鄧巨集光認為,個人的力量非常薄弱,這也是很多作家選擇加入相對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讓合法的組織來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利的原因。

然而,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管理的實際效果還不盡如人意。雖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著作權,但現實中的問題,還是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設發展步履蹣跚。

鄧巨集光認為,我國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改革,一方面可以借鑑歐美國家的做法,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客觀上搭建乙個版權所有者和權利所有者之間的橋梁,建立更加完善的分配機制;另一方面可以在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引入競爭機制,除了國家**部門的組織,逐漸允許合法成熟的民間著作權管理機構的存在,這樣作家們就可以在組織之間自由選擇,讓著作權管理組織能夠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真正地做到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讓***不是乙個人在戰鬥。(光明網實習記者吳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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