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法,王,李侵權案分析

2022-08-29 18:06:02 字數 1476 閱讀 7911

針對北京電視藝術音像出版社與李、王、楊侵權案的分析例項是:李婉芬與王中山共同演奏、錄製了一盤《古箏》**磁帶。磁帶中錄製了李婉芬、楊潔明共同創作的古箏獨奏曲《戰海河》,李婉芬改編、移植但尚未公開發表的古箏獨奏曲《艷陽天》、《陽關三疊》、《彝族舞曲》。

在錄製以前,《戰海河》、《長安八景》已公開發表。該磁帶中,除《陽關三疊》一曲由李婉芬演奏外,其餘作品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從別處得到該《古箏》母帶,未進行任何編輯,直接出版發行,命名為《古箏經典》。

出版社在出版該磁帶前,未取得李、王、楊三人的許可,在磁帶的裝幀紙上也未給三人署名,更未支付報酬。同時,《長安八景》尾聲部最後八小節被刪除。經向專家諮詢,此刪除破壞了該**作品的完整性,降低了《長安八景》的藝術價值。

針對於本案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在未經著作權人李婉芬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發表李婉芬改編、移植但尚未公開發表的古箏獨奏曲《艷陽天》、《陽關三疊》、《彝族舞曲》,侵犯了李婉芬對其作品的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並且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在出版《古箏經典》盒帶前,未取得表演者及作者的許可,亦未同表演者訂立書面合同,即將《古箏經典》盒式錄音磁帶予以出版發行,侵犯了李婉芬、王中山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鄰接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中表演者的權利,即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製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被告的行為則侵犯了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權,許可他人以盈利為目的的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同時,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古箏經典》盒式錄音磁帶後,未按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在裝幀紙上為曲作者和表演者署名,侵犯了李婉芬、王中山、楊潔明享有的**作品的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且該盒式錄音磁帶中並無配器,但裝幀紙上卻載明配器人員姓名。

《古箏經典》盒式錄音磁帶被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發行時《長安八景》一曲的尾聲部被刪除八小節**作品內容,破壞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曲作者李婉芬、楊潔明享有的維護自己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此外,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出版李、王、楊的作品,並未向其支付報酬,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李、王、楊三人的獲得報酬的權利

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共侵犯了李、王、楊對自己**曲目的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對《戰海河》、《長安八景》未構成法定許可使用,未支付報酬、未署名,侵犯了署名權、獲得報酬的權利。對《長安八景》,還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許可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因此,北京電視藝術中心音像出版社應對其侵權行為進行禁止,並向其作者做出賠償。

學院:資訊與機電工程學院

班級:09級電氣(4)班

姓名:胡靖

學號:0904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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