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遇到這樣的事只是因為沒有

2023-01-23 23:18:03 字數 1355 閱讀 8132

今天看到一條訊息,說是某倒霉蛋在走到一弄堂時,被脫落的外牆水泥塊砸成重傷,送醫後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由於該樓的「歷史原因」,導致沒有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於是,死者家屬將

一、二單元的33戶業主都告上了法庭。

倒霉,真***倒霉。

一方面,理所當然的是死者倒霉。下班後在回家的路上,走個路都能over,這種事情哪說理去?另一方面,業主也覺得「很委屈」。

太倒霉了,你被因外牆脫落而飛出水泥塊砸中身亡,與我們何干?憑什麼叫我們賠?

有時候想想,倒霉的並非「真倒霉」。

死者當然是冤枉的,甚至可以說死的真冤。但是對於業主來說,賠償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者按)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顯示: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什麼是物業?物業指的是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換句話說,你家的房子,包括外牆,理所當然的屬於「物業」中的一項。

上面規定中的「責任人」指的是誰呢?根據針對《條例》所做的釋義,我們可以發現,這裡的「責任人」指的是「物業專有人」。結合到該案例中,所謂的「物業專有人」就是指的「房屋產權所有人」。

因此,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不存在任何問題。首先,是作為物業專有權的這33戶業主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以及及時維修、養護的責任。沒有維修養護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築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其次,就是未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設定任何禁行標誌。在本案例中,有的住戶所聘請的律師提出,受害者當天所走的道路並非是供人行走的道路,而是專門用來洩洪的滴水弄。法院認為,事發信道寬度1.

4公尺左右,事發前通道附近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或禁止通行標誌,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無證據證實其存在過錯。

針對這點,好多人可能覺得法院的判決有問題,但法律小文認為,法院判的一點問題都沒有。因為作為有物業所有權的這33戶居民未盡到監督的作用,導致行人不知道這裡不能走人。根據《條例》中第六條第二款第(八)項: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針對這條道路來說,這33戶居民應該知道它是不能走人的而豎起警告標誌(設立標誌之前和居委會說一聲就可以了)。但是,他們並沒有這樣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公正合理,沒有什麼問題。他們遇到這樣的事,只是因為沒有為別人著想。試想一下,如果大家多為別人想想,是不是就能將房屋的隱患盡早的排除?

如果為別人想想,是否就得考慮一下這是不是我應該走的路?是不是已經警告他人不要走這裡?還是那句話,多為別人想想吧!

為自己,也是為別人!

任馳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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