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 交通運輸部

2023-01-23 08:15:03 字數 4876 閱讀 2803

(徵求意見稿)

《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編寫組

2023年11月

根據交通運輸部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的安排,由全國城市客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由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杭州市綜合交通研究中心、武漢市交通發展戰略研究院、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6家單位負責編制交通運輸部行業標準《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本標準計畫完成時間為2023年。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與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充套件,道路交通擁堵頻發,城市交通執行狀況關係到城市中生活的每乙個人,關係到**交通工作的方方面面,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與生活。在傳統的城市道路交通執行評價中,多使用流量或負荷度(v/c)等指標,然而這些指標往往只適用於路網執行靜態評價,在道路擁堵狀態下則會失效,同時,這些指標的技術性太強,不便於理解和接受。受交通檢測技術條件的限制,基礎資料存在盲區,只能獲得斷面的、不連續的資料,難以反映道路交通的時變特性。

因此,國內缺乏一種統一評價指標反映路網的動態執行狀況。

隨著近年來智慧型交通系統的建設和發展,多種新型交通檢測技術湧現,包括浮動車、**、微博、地磁等等,為道路網交通執行評價提供了豐富的資料資源。結合先進的資料處理、地理資訊系統(gis)、資料庫等技術的發展,使得城市道路網執行整體評價成為可能。

與此同時,近年來交通資訊發布手段逐步多樣化,且有多個服務運營主體,由於缺乏相應的評價標準(規範評價指標和閾值等級),導致對道路執行評價的結果不一致,不利於資訊的傳播與應用。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充套件,交通問題越來越成為百姓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管理部門需要科學、客觀地掌握城市整體或部分道路網交通擁堵的程度、時空演化規律和變化趨勢,從而服務或指導疏堵工程、交通需求管理措施的制定與效果分析、城市道路規劃建設與養護等工作。

科學、客觀地掌握城市交通執行狀況,特別是交通擁堵的時空演化規律和變化趨勢,是指導疏堵工程,服務於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與效果分析,以及城市交通系統規劃、建設、運營與管理的基礎。易於理解的、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統一的交通執行狀況的評價規範也是交通資訊服務(動態交通誘導)開展和推廣應用的基礎。目前,我國北上廣深等城市分別建立了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體系,但計算指標、指標數值範圍、劃分等級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利於從全國層面掌握各城市交通執行狀況。

因此,本標準的制定,用於規範城市道路評價體系和指標、評價技術方法、指標閾值等工作,為城市開展擁堵治理提供支援(為**服務)。易於理解的、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統一的交通執行狀況的評價規範也是交通資訊服務(動態交通誘導)開展和推廣應用的基礎(為社會服務)。本標準建立的交通狀況評價規範,側重於交通擁堵評價應用的操作流程、方法,為決策支援提供依據,對規範交通狀況評價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該規範直接指導各城市的交通執行狀況評價工作,有利於更好地監測與對比不同城市交通系統運**況,互相借鑑先進舉措,有助於全面指導道路交通系統的建設與運營。

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承擔本標準起草工作以來,針對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的技術內容與實際應用,以及我國標準化檔案制定的流程、方法,進行了大量研究、調查和文字編制工作。

具體工作過程如下:

2023年1月至12月,專案申報以及國內城市交通執行評價情況調研。

2023年1月至2月,收集整理國內外文獻資料,整理標準框架內容。

2023年3月,全國城市客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下達標準參編單位名單。

2023年4月,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針對標準起草任務,進一步研究、確定了標準起草的技術路線和工作計畫。

2023年5月,建立道路交通擁堵評價指標體系及各指標計算方法,通過各類資料調查與分析,劃分各指標的等級閾值。

2023年 6月,資料測算。

2023年7月,客標委召開工作進展檢查會,聽取本標準工作進展匯報,專家研提意見建議,並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2023年8月,形成標準編制初稿,向各個參編單位徵詢意見。

2023年9月,根據反饋意見,修改標準文字,召開標準討論會,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

2023年10-11月,廣泛徵集意見,修改標準。

2023年12,修改形成送審稿。

本標準的編制以評價指標體系的系統性與完整性、指標的科學性和可測性作為原則。為全面刻畫城市路網或者特定區域的交通擁堵程度、時間和空間範圍以及發展趨勢,實現對交通擁堵的立體描述,便於多層面把握交通系統的總體運轉狀況,明確交通擁堵的變化趨勢和時空演化規律,了解道路網執行的薄弱環節,因此,本標準建立了交通執行狀況評價方法,從指標計算、整合方法、指標選取都進行了詳細說明,特別是提出了基礎性指標、特徵性指標、決策性指標這三個層次的不同評價體系。基礎性指標主要考慮到各個城市獲取的基礎資料;特徵性指標主要評價城市交通執行狀況相對於健康交通狀況下的偏離程度;決策性指標是將具有普適性的特徵性指標轉換為較為直觀,決策者和管理者使用方便的指標。

本標準的編制的依據主要是充分借鑑國內外已有標準或規範等經驗以及嚴格按照標準化法律法規標準進行編寫。國外方面,美國較早開展了系統的交通擁堵評價的研究與實踐,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擁堵評價指標體系,如美國hcm(道路通行能力手冊)、美國的暢通性研究報告(mobility report)、交通擁堵管理系統(congestion management system, cms)等,歐洲和日本等其它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擁堵評價指標方面也有相關研究。已有的交通擁堵程度評價指標大體可分為以下五類,即擁堵定義指標、出行影響指標、交通流引數指標、服務水平指標和其它指標。

國內已有標準(主要包括gbj 124-88 道路工程術語標準和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規定了車輛延誤、速度等指標,用以反映道路交通狀況,它們主要服務於交通規劃與設計工作。與此同時,北京率先開展相關研究,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自2023年成立以來,持續進行北京市道路交通執行基礎資料的採集與積累,智慧型交通系統新技術的研發、建設與應用(以浮動車系統為代表),為城市道路交通執行分析與監測工作積累了充分的資料資源與技術基礎。2023年以來,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智慧型交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資金支援下,開展了《緩解市區交通擁堵措施可行性研究及評價》、《交通擁堵評價》、《交通擁擠程度指標分析》等一系列專項研究,結合我國基礎資料特點,首次建立了我國城市道路交通擁堵評價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建成了以浮動車資料和交通流動態檢測資料為基礎的北京路網執行評價專題資料庫和評價分析平台。

2023年初,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承擔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道路交通執行評價指標》的起草工作,該標準於2023年正式發布,在北京的應用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為《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的研究和起草奠定了堅實基礎。在制定本標準過程中,編寫組嚴格遵循了gb/t1.

1-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的結構和編寫》作為該標準起草的重要依據。通過參考該工作導則,明確了標準編制工作應遵循的統一的原則和方法,使標準編寫工作組能夠以實際和有效的方式組織工作,能夠在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之間保證該標準的一致性和邏輯上的完整性,能夠有助於標準整體上的協調性、普適性和科學性。

本標準適用於對道路、區域道路網、城市整體道路網的交通執行狀況的實時監測和跟蹤評價。城市交通執行評價是一項系統工程,本標準在明確評價範圍的基礎上,確定資料採集、資料處理方案,保證基礎資料質量,從城市交通執行評價基礎性指標、城市交通執行評價特徵性指標、城市交通執行評價決策性指標中選取適宜的指標進行城市交通執行評價。

本標準可適用於城市交通發展戰略政策制定、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實施效果評價、交通運輸組織管理、交通擁堵**預警以及交通出行引導和資訊發布。

本標準包括封面、目次、前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評價流程、評價範圍選擇、資料採集內容要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方法、評價結果、附錄、參考文獻。其中,交通執行狀況評價方法為本標準核心內容。

(1) 指標計算

a) 基礎性指標

交叉口平均延誤

交叉口平均等候訊號燈週期個數

平均交通流量

自由流速度

平均行程速度

b) 特徵性指標

行程時間比

延誤時間比

里程比例

c) 決策性指標

交通指數

行程時間指數

延誤時間指數

從高層單位到基層單位,從主管領導與專業人士到具體從業員,從客標委、出版社到網路**建立立體化,多形式廣泛的宣貫網路,使標準宣貫具體到每乙個崗位,深入到每乙個角落。

(1)《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標準的宣貫首先應進行標準化意識的培訓,營造廣泛的標準化文化氛圍,利用現代化網路建立標準化知識傳播和交流的平台。

(2)《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標準宣貫不只包括標準本身,還應包括標準的制定依據、執行的程度。宣貫物件拿到標準之後,不能唯讀標準中的條文內容,也要了解該標準條款中制定的各種術語名詞釋義、適用範圍和條件以及指標選取的依據。宣貫標準也應使宣貫物件了解標準的適用範圍和執行的程度。

另外,標準起草人員應講解標準的起草背景,標準中各重要技術指標的術語釋義,以事實為依據,深入淺出的說明該標準實施和推廣的必要性,這樣有利於參加宣貫班的人員能夠深刻的理解標準的內容和要求,才能取得了很好地宣貫效果。

(1)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以便加強標準的宣貫力度:標準宣貫的管理制度對其宣貫的力度和最終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標準的宣貫制度應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本標準宣貫要有專人(組織)負責;二是要規定本標準宣貫計畫;三要規定參加標準的宣貫的物件;四要規定作為特定崗位,應知應會的標準有哪些,應了解的相關標準有哪些;五是規定新發布的標準組織宣貫的期限,六要規定宣貫效果跟蹤反饋資訊等。

(2)加強過程控制以便提供標準的宣貫效果:標準的宣貫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也是一項綜合的工作。在《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宣貫過程中,首先要對宣貫的講師提出較高的要求,要求其在宣貫前應編寫適宜的教案,明確宣貫的物件、宣貫內容、宣貫進度安排、宣貫的要求以及考核方式。

另外,應該對宣貫過程中的每個工作環節的情況進行監視控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或企業應制定某部門對宣貫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講解人完整地表達了標準中的內容和要求、確保相關員工都參加標準的宣貫、確保宣貫的進度安排合理、確保宣貫過程符合宣貫要求。

(3)做好資訊反饋和適用性評價以便提高標準的實施效果。

建議各級城市交通主管部門、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在城市交通執行日常監測、交通管理措施效果評價、交通政策預評估、交通規劃、交通資訊發布等工作中積極採取本標準規定的評價方法。《城市交通執行狀況評價規範》標準第一次制定並且與任何現行標準無衝突,建議頒布後,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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