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制度與農地生產效率 2023年

2023-01-22 12:00:03 字數 4299 閱讀 3162

農地制度與農地生產效率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最基本的問題,土地制度是中國農村最基本的制度。近年來,「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工作的重心。「三農」問題解決的關鍵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

自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我國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的發展、提高了農民的收入。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價值的提公升、生產資料相對**的變化,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也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土地流轉的限制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同時,在現行的土地制度下,每戶農民擁有的土地面積不是很大,轉包、出租或者轉讓又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使得承包土地轉包、出租與轉讓的成本太大,給農民帶來的收益較小,價值不大。因此,在農村並沒有很大的土地轉包、出租與轉讓市場需求,也就不可能形成專業的農地評估機構、土地融資、保險服務機構等中介組織,這反過來又使得農村承包土地難以有效的流轉。農地不能自由流轉一是影響了農地的規模化經營,不能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實現勞動、資金、技術與土地的自由結合,不利於提高農業生產率。

二是制約了農民獲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減少了農民的收入**,使得農民不能獲取本該屬於他們的土地利益,這也是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之一。由於農民不能獲取農地流轉帶來的收益,也影響了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二、制度變遷與農地生產效率

現代經濟學研究經濟增長時,要麼將制度視為「自然狀態」而將制度省略或剔除掉,要麼將制度視為外生變數,假定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無關。但隨著經濟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制度、制度變遷對經濟增長具有重要的作用。道格拉斯?

諾斯(2008)指出:「制度在社會中具有更為基礎性的作用,它們是決定長期經濟績效的根本因素」。從上一次我國農村農作制改革中,我們可以得出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的關係。

始於2023年,於2023年基本完成的集體制到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改革程序

(如表1)。

在改革之前的2023年至2023年間,在此期間農業年均增長率為2.9%。其中2023年至2023年也是乙個農業生產制度變遷期間,從2023年前的私有制變遷到「初級合作社」再到「高階合作社」;2023年至2023年農業生產制度變化較小,在這期間農業年均增長率為4.

8%。而從人民公社制度變遷到家庭承包責任制期間,也即是2023年至2023年,農業年均增長率為7.7%;在改革後的2023年至2023年的農業增長率為4.

1%。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在改革前與改革後我國的農業產出增長率都是比較低的,而改革期間的農業產出增長率是較高的。在改革前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業產出增長率與在改革後家庭承包責任制下的農業產出增長率相差並不大,也即是說家庭承包責任制下的農業增長率並不顯著高於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業增長率,基於此我們可以推測,農業生產制度對農業增長的影響是中性的,也即是說,在給定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不同農業生產制度下的農業增長率是一樣的。

既然家庭承包責任制下的農業增長率並未高於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業增長率,那麼改革期間是什麼因素提高了農業增長率?我們只能將改革過程中較高的農業增長率歸結於農業生產制度由集體制到家庭承包責任制這一制度變遷過程,也即是制度變遷是改革期間農業增長率提高的原因。這樣,我們得出:

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是中性的,但制度變遷卻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

三、農地自由流轉的可行性分析

一種土地制度是否有效,不在於由誰擁有土地,而是在於土地能否交易。土地能否通過有效的交易,在不同的人之間、不同用途之間流轉,以動態地實現土地的最優配置,這是衡量一種土地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的標準。關於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有人認為土地自由流轉的前提是土地私有化,這是不對的,因為現在城市國有土地也能實現自由流轉。

國家對農村土地自由流轉進行限制的乙個主要原因是認為:土地的自由交易會導致耕地面積的減少,從而使得糧食等農作物產量減少,以致引發饑荒,帶來社會動盪。耕地減少是指土地從農業用途轉變為城市用途等其他用途。

但是,允許農地自由流轉就一定會導致耕地面積減少嗎?從表面上看,土地的城市用途的生產率遠遠高於農業用途,如果一旦允許農村土地自由交易,大部分的耕地可能會轉變為城市用地,耕地面積必然會大幅度減少。然而,城市作為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尤其是作為**樞紐,城市的生產率主要源於其集中和聚集的作用。

城市的主要功能為市場交易提供場所,可以用交易效率來表示城市「生產率」。而市場具有規模經濟性與網路外部性的特徵。由於城市是集中或聚集的中心與市場的特徵,本身就意味著城市不可能均勻分布在國土上,而且在城市範圍內,隨著與中心的距離變遠,集中度與聚集度的降低,市場的規模經濟性也隨之降低,市場生產率也隨之降低。

這導致城市土地的地價隨著與城市中心的距離變

大而降低,直到城市用途的生產率與農業用途的生產率相等。(如圖1,由於農業用地都是用來生產糧食等農作物,假定土地農業用途的生產率不變。)在城市用途的生產率與農業用途的生產率相等的這一點便是城市的邊緣,距離城市中心更遠的地方,城市用地的生產率就會低於農業用地的生產率,那裡把農業用地轉變為城市用地便是沒有效率的。

圖1中的城市土地生產率曲線向下傾斜,表示城市土地生產率與城市中心距離成反方向變化;而農村土地生產率為一條水平線,表示農村土地生產率不變。城市生產率遞減規律在現實中表現出來便是「城市地價遞減規律」。

因此,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並不會導致城市用地的無限擴張,城市用地的面積受到土地農業用途的限制;而且隨著城市土地的擴張,農業用地的減少,必然會導致農產品產量的減少,提公升農產品的**,進而提高農業用地的相對**,反過來對城市用地的擴張形成制約。

那麼,如果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會有多少農業用地轉變為城市用地呢?現行的法律一方面限制農業用地轉為其他用途,另一方面在城市化程序中又允許地方**大量低價徵收農業用地。如果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解除法律法規對農業用地轉為其他用途的限制,必然會增加農業用地轉為城市用地。

但與此同時,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以後,制約了地方**低價徵收農用土地,會減少農業用地轉為城市用地。這兩種因素相互抵消

之後,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並不會導致大量的農業用地轉為城市用地。因為城市本身就是一種節約土地的制度,市場本身就是一種節約資源的配置機制。同時,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之後,農民可以通過轉讓宅基地獲得收益,有助於將農村閒置與多餘的宅基地轉變為農業用地。

下面我們來分析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是如何限制地方**低價徵地,減少農業用地轉化為城市用地的。在**徵收農村土地的過程中,當獲得土地的**遠遠低於市場均衡**時,所徵收的土地就會大大超過由市場進行配置時的均衡水平。如圖2所示:

由圖2可以看出,如果允許土地自由流轉,那麼市場均衡**為p,對土地的均衡供給為q;而當由**徵收土地時,土地徵收的補償**下降為p,對土地的需求量增加到q。由於補償**p小於市場均衡**p,因此,必然有q小於q。因此,如果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的轉讓**由市場而不是**來決定,那麼農用土地轉為城市用地的數量必然會減少,減少的數量與現行**徵地補償**與市場均衡**兩者之差正相關,在圖2中即為q與q兩者之間的距離。

綜上所述,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並不一定會減少耕地面積;相反,還有可能對**隨意徵地形成制約,減少農業用地轉變為城市用地的數量。同時,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還能改善城市化過程中的分配結構,使農民能夠參與分享經濟發展過程中土

地增值的好處,從而改善我國的收入分配結構,縮小城鄉差距。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還能消除限制土地交易時導致的尋租行為,減少相關資源的浪費。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

在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機制,減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農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

首先,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評估機制。為了促進農地流轉,保障農民土地利益,成立農地**評估中心,改變過去農地徵收過程中**單方面、按原用途進行補償的機制,在充分考慮土地未來收益與風險等因素的基礎上,以土地現值或公允價值為標準進行定價。農村土地按市價為基準進行定價,使農民能夠參與分享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有利於提高農民收入,有助於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中介服務組織。土地流轉執行過程比較複雜,涉及估價、談判、登記等多個環節,這些都非農民單獨所能完成的。因此,需要建立乙個組織健全、執行高效、服務周全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土地交易的供求雙方提供交易資訊。

實現土地流轉從「**―**」的分散、無序的流轉方式向「**―中介組織―**」的市場化、有序化、正規化的流轉方式的轉變,以減少土地流轉過程中搜尋、談判等交易費用,為需要轉讓土地的農戶提供良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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