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滅火規範

2023-01-21 20:39:04 字數 4855 閱讀 9514

煤炭工業部檔案

(88)煤安字第237號

關於下發《礦井防滅火規範》的通知

(試行)

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各煤管局、直屬公司、直管礦務局、北京礦務局: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更好地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部總結了我國煤礦礦井防滅火經驗和教訓,並本著「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原則,制定了《礦井防滅火規範》(試行)(下稱《規範》)。現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在試行中進一步聽取意見,以便充實完善。

本《規範》適用於煤炭部直屬、統配、與重點煤礦的生產、基建、改擴建以及新設計礦井的火災防治。地方煤礦可參照執行。

附:礦井防滅火規範(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報:國家經委、****委員會、勞動人事部礦山局、全國煤礦地質工會。

抄送:各有關礦務局。

本部:生產司、基建司、安全域性、計劃司、財務司、地方公司、辦公廳(4)、存檔(2),共印130份。

礦井防滅火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l條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本著「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原則,結合我國煤礦礦井防滅火的經驗和教訓,特制定本《礦井防滅火規範》(下稱規範)。

第2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國營的生產、基建和改、擴建礦井的自燃火災(亦稱內因火災)和外源火災(亦稱外因火災)及對井下有危險的井口地面火災的防治。

第3條本規範的貫徹執行在礦務局範圍內由局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局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在礦井範圍內由礦長負全面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局、礦及其下屬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l、通風部門負責自燃火災的預防和礦井火災的處理;

2、機電部門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

3、地測、計畫和生產部門負責地質、測量、開拓、開採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面預防自燃火災和外源火災;

4、礦山救護隊負責發生火災時的滅火救護工作和平時配合通風部門做好自燃火災的預防處理和防火檢查工作;

5、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範》的嚴格執**況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部門負責礦井防滅火所需材料、裝置的**;

7、財務部門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資金。

第4條由內因或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礦井火災事故。凡礦井火災造成以下後果之一者,即定為礦井火災重大事故:

1、造**員**;

2、造成價值一萬元的物資(包括資源)損失;

3、造成生產中斷8小時以上;

4、造成封閉工作面或採區凍結煤量。

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並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第5條每個礦井必須由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礦井防滅火工程專案應列人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明度計畫,礦井防滅火工作和措施所需的費用和材料、裝置等必須列人企業財務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災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

3、自燃煤層開採的防滅火措施;

4、現有火區的管理和滅火措施;

5、在火區周圍進行生產活動的安全措施;

6、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

7、發生火災時防止瓦斯、煤塵**和防止災害擴大的措施;

8、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

第6條本規範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權屬於煤炭部。

第二章自燃煤層開採

第7條所有礦井的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鑑定。凡經鑑定屬於容易自燃(i級)和自燃(ii級)的煤層或實踐證明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均屬自燃煤層(或稱自燃發火煤層)。凡開採自燃煤層的礦井均屬於自燃礦井(或稱自燃發火礦井)。

第8條礦井某一區域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即定為發生自燃火災:

1、由於自燃出現火炭、火焰、煙霧等現象;

2、由於自燃出現空氣、煤炭、圍岩及其它介質溫度公升高,並超過70℃,其風流**現一氧化碳,且有上公升趨勢。

礦井某一區域出現如下預兆之一時,即存在自燃火災隱患:

l、風流**現一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公升趨勢;

2、風流**現二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公升趨勢;

3、煤、巖、空氣和水溫公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

4、風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公升趨勢。

第9條每個自燃礦井的所有採、掘工作面都必須仔細統計煤層的自燃發火期。煤層最短髮火期按如下規定進行統計:

1、巷道:從煤層揭露之日起至該煤層發生自燃火災之日止,為該巷道的煤層自燃發火期;

2、回採工作面:從工作面開切之日起至發生自燃火災之日止,為該回採工作面開採煤層的自燃發生期。

第10條自燃礦井按發生自燃火災的危險程度分為四級進行管理。礦井的自燃危險等級劃分如下:

1、一級自燃礦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級自燃礦井:

(1)近10年內每產一百萬噸煤發生自燃火災的次數(即百萬噸發火率)超過3次;

(2)自燃發火期小於3個月;

(3)百萬噸發火率超過2且自燃發火期小於6個月的下列礦井:

①高沼氣礦井;

②突出礦井;

③開採厚及特厚煤層礦井;

④開採急傾斜中厚煤層礦井;

⑤煤層自燃傾向性為i級煤塵**指數在30%以上的礦井。

2、二級自燃礦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二級自燃礦井:

(1)近10年內百萬噸發火率超過2但不超過3次;

(2)自燃發火期小於6個月,但不小於3個月;

(3)百萬噸發火率超過l且自燃發火期小於12個月的下列礦井:

①高沼氣礦井;

②突出礦井;

③開採厚煤層礦井;

④開採急傾斜中厚煤層礦井;

⑤煤層自燃傾向性ii級;且煤塵**指數在20%以上的礦井。

3、**自燃礦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自燃礦井:

(1)百萬噸發火率超過1但不超過2次;

(2)自燃發火期小於12個月,但不小於6個月;

(3)百萬噸發火率超過0.5且自燃發火期不小於12個月的下列礦井:

①高沼氣礦井;

②突出礦井;

③開採厚煤層礦井;

④開採急傾斜中厚煤層礦井;

⑤開採煤層自燃傾向性ii級,且煤塵**指數在10%以上的礦井。

4、四級自燃礦井:凡有自燃發火史,但不符合以上

一、二和**礦井條件者。

礦井自燃危險等級由礦務局組織,在每年進行礦井沼氣等級鑑定的同時組織鑑定,並一併上報審批。

第11條開採自燃煤層必須選擇煤層切割量少、丟煤量少、採空區漏風小、回採速度快的採煤方法。

開採厚及特厚自燃煤層應優先選擇充填採煤法,採用陷落法必須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開採自燃煤層,嚴格限制採用高落式、或開天窗採煤法。採用這類方法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局總工程師批准,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備案。

採用頂板陷落法開採自燃煤層,不得留有設計外的煤皮(護頂煤)和煤柱,否則要制定有效的防滅火措施。

第12條開採自燃煤層必須選擇有利於防止自燃發火的巷道布置和支護型式。

開採單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層或近距離自燃煤層群其開拓巷道應採用巖巷。

採用傾斜分層或水平分層採煤法時,採區上山應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層中。

在自燃煤層中布置的服務於兩個及兩個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須砌喧錨噴或金屬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後空隙和冒落處要用不燃性材料進行密實充填。

在自燃煤層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局總工程師批准。

第13條在自燃煤層中掘進的巷道,禁止空幫空頂,禁止堆積浮煤。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過2公尺或空洞體積超過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進行防火處理。

第14條開採自燃煤層時,採區及回採工作面均應採用後退式回採,要根據煤層的自燃危險程度、自燃發火期長短、回採速度以及所採取的防火措施與因素合理確定採區和回採工作面的尺寸。採用前進式回採,必須有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局總工程師批准。

第15條同一自燃煤層中不同分層(幅)的工作面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超前距離,以避免採空區之間漏風。

第16條自燃煤層中所有煤柱的設計都要考慮防火的要求。煤柱寬度一般不應小於6公尺。隔離煤柱中不許掘進巷道。

第17條自燃礦井中,採區和回採工作面回採結束後乙個月內必須全部撤出裝置,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時封閉,必須採取有效地防滅火措施,報礦長、總工程師批准。

第18條己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均應及時充填或封閉,以簡化通風系統和保持通風系統風流的穩定性。

第19條自燃礦井的主扇風壓不得超過3000帕(約300公釐水柱),己超過者應列入礦井通風系統改造規劃,盡快降至3000帕(約300公釐水柱)以下。

第20條開採自燃煤層的採區和回採工作面必須採用分割槽通風,並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面,採區和回採工作面進迴風兩端風壓亦不宜超過200帕(約20公釐水柱),如已超過,應採取降壓措施。

第21條開採有自燃煤層的礦井中,風門、風窗及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的要求正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採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否則,這種設施的阻力不宜超過100帕(約10公釐水柱)。

第22條開採自燃火災嚴重的採區或工作面,應考慮建立區域性反風系統,並每年由礦長組織進行一次區域性反風演習。

第23條礦井每發生一次自燃發火事故,待火災處理完畢後七日內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由礦長簽署的火災報告書。該報告書,要上報省局(公司、廳),煤炭部備案,自燃火災報告書其格式如下:

自燃火災事故報告書

第三章防滅火裝備

第24條每一礦井均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下稱《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滅火供水系統,並在礦井、水平和採區投產同時投人使用,並保證送到用水點時,管中水壓不低於4公斤/(厘公尺)2,水量不小於0.6公尺3/分。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定三通和閥門:

1、所有豎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2、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峒室內;

3、井底車場內每隔100公尺處;

4、主要石門、岩石大巷每隔400~600公尺處;

5、主要煤層大巷每隔200公尺處;

6、傾斜巷道每隔100公尺處;

7、皮帶運輸道每隔50公尺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公尺以內;

8、採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內每50公尺處;

礦井防滅火制度

井下自然發火 預報管理辦法 1 由通風部負責每月對全礦的總回風道 採區回風道進行一次詳細的自然發火徵兆觀察,從大範圍上分析井下有無自燃發火。2 通風部每週對井下採煤面的上隅角 回風巷和採空區回風密閉及其它可能發熱的地點進行一次全面觀測。觀測的引數包括 現場的氣體成份 ch4 c02 c0 02 氣溫...

礦井防滅火措施

2.木料場 矸石山與進風井口距離不得小於80公尺。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木料場和矸石山不得設在進風井主導風向上風測,也不得設在有漏風的採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3.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公尺內嚴禁煙火並不得用火爐取暖,井下嚴禁用燈泡和火爐取暖。4.井下和井口不得從事焊接工作,如必須在...

礦井防滅火措施

師宗縣小田灣煤礦 編制單位 技術科 編寫人員 日期 2013年1月15日 礦井綜合防滅火措施 一 概述 根據師宗縣煤炭工業局綜合測試中心提交的本礦井2號煤層自燃傾向等級鑑定報告,2號煤層屬自燃煤層 自燃傾向分類為 級 自燃傾向性質為易自燃。礦井火災根據發火性質可分為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按發火位置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