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 交通 企業會計制度

2023-01-21 14:15:06 字數 3841 閱讀 3648

2023年1月15日財政部(93)財會字第01號文發布

此文如下:

***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將《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布置所有交通運輸企業於2023年7月1日起執行。交通運輸企業原執行的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附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一、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範交通運輸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交通運輸企業,包括從事遠洋、沿海、內河、公路運輸企業,海河港口,倉儲企業,外輪**企業,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輪渡、地鐵等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

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製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6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5天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益公章。封面上應註明:企業名稱、位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佔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併的,可不予合併,但應當將其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附註: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列會計科目作必要增、減或合併:

1.統一核算的專業公司或有獨立核算的附屬企業的企業,可以增設「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附屬企業可以相應增設「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有調劑外匯業務的企業,可以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增設「備用金」科目。

4.有外購商品的企業,可以增設「外購商品」科目。

5.國家撥給特種儲備資金的企業,可以增設「特種儲備物資」科目和「特種儲備**」科目。

6.經常收取保證金的企業,可以增設「存入保證金」科目。

7.採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可以不設「材料採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在途材料」科目。

8.根據需要,企業可以不設定「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而在「材料」「輪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內分別設定「成本差異」明細科目核算。

9.低值易耗品較少的企業,可以將其並人「材料」科目核算。

10.預收、預付賬款不多的企業,可以不設「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科目,將預收、預付賬款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核算。

11.材料在成本中所佔比重很大的企業,可以將「材料」科目分為「輔助材料」 「修理用備件」等科目。

12.企業如發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債券,可以增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13.對其他業務中經營規模較大、收入較多的經常性業務,企業可以參照相應行業會計制度,增設有關資產、收入、成本、費用、稅金等科目,單獨核算。

14.還有其他未包括在會計科目表範圍內的其他資產、其他負債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有關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

企業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或單獨設定「備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設定「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企業,應分別人民幣、各種外幣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企業如有存人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心算。 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有外幣存款的企業,應在本科目下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賬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時,可按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按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財務費用。

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各項債權、債務,均應比照銀行存款的方法記賬。

五、有在外匯調劑市場買人外幣的企業,**外幣增加的外幣存款仍應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增設「外匯價差」科目核算。買人外幣時,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借記本科目(××外幣戶)(同時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按照調劑價大於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借記「外匯價差」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貸記本科目(人民幣戶)。用**的外幣購買物資、支付費用,按外匯牌價折合的人民幣,借記有關物資、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接應分攤的外匯價差,借記有關物資、費用科目,貸記「外匯價差」科目;用**的外幣償還債務,按外匯牌價折合的人民幣,借記有關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償還債務應分攤的外匯價差,借記「在建工程」 「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外匯價差」科目。

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的外幣,減少的外幣存款仍應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實際取得的人民幣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人民幣的差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賣出的外幣如為自調劑市場買人的,應沖銷「外匯價差」科目,如有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的外幣如為其他**取得的,應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如在外匯調劑市場購人外匯額度支付的人民幣,也在「外匯價差」科目核算,並將**外匯額度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以購入外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資金**外幣時,按該外匯額度賬面成本,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外匯價差」科目;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外幣戶),貸記本科目(人民幣戶)。購入外匯額度再出讓時,按實際收到的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人民幣戶),按出讓外匯額度的賬面成本,貸記「外匯價差」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企業因營運業務而取得的外匯額度,應在備查簿中登記。賣出外匯額度取得的收入,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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