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例項

2023-01-21 10:12:05 字數 3493 閱讀 4936

一、目的

為了優化產權結構,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使中高層管理人員努力聚焦、目標協同,促進中高層管理人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區域性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均衡,吸引和保留企業所需的優秀骨幹人員,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開拓企業與激勵物件的雙贏局面,本公司決定推行股權激勵制度。

二、方案設計原則

2.1個人的長遠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相聯絡;

2.2個人的收益必須和公司價值的增長相聯絡,並和個人的崗位業績相結合;

根據激勵與約束相對稱的原則,個人也必須付出努力,並承擔一定的風險;

2.4除了針對公司現有人員外,還要考慮未來新加入公司的優秀骨幹人員的激勵問題。

三、股權激勵的股份**

本著有效激勵和公司控股權適當讓渡的原則從公司現有全部100%股權中(按每股1元計,將全部淨資產折股進行計算)拿出 60% 來作為本次股權激勵;新進入公司的優秀骨幹人員持股的股份**於股份的預留部分、未認購股權、增資發行或原有股東的讓渡。股權受讓方按既定**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並相應享有其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公司成立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大股東1人、激勵物件代表1人(由被激勵物件選出)、普通激勵物件1人。監事會有權查驗財務收支情況,確保激勵物件能知曉公司財務狀況。股權激勵計畫實施後,監事會負責公布公司每個季度的財務狀況。

激勵物件及其享有的持股額度

本次股權激勵方案的授予物件為經公司大股東確認的重要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具體物件由董事長確定;同時本方案面向未來,也包括未來新進入的優秀骨幹人員。

注:(1)授予物件的持股額度均為持股上限;

(2)新進的優秀骨幹人員的持股額度**有四種方式:

——預留股份部分

——持股物件績效考核不稱職或未按期行權時預留下的股份

——公司未來進行增資擴股:擴充部分的一定比例留做備用股份用於新進核心激勵物件的持股

——公司現有股東的讓渡

暫定名單如下:

六、實施日期計畫於20xx年6月1日起執行。

七、年度分紅額計算

自實施日起,激勵物件所享有的股份分紅範圍是該年度所實現的稅後利潤,扣除 30% 作為企業發展留存外,按激勵物件所享受股份數量的百分比進行分紅。圖示如下:

7.1激勵物件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

7.1.1激勵物件在激勵崗位上服務第一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60%,另外40%記入激勵物件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

7.1.2激勵物件在公司激勵崗位服務第二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80%,20%記入激勵物件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

7.2激勵物件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後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

7.2.1當年的權益金額100%兌現;

7.2.2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服務期間內的個人賬戶歷年累積的激勵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每年兌現50%。

7.3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後,激勵股份轉化為實股,激勵物件對激勵股份擁有完整的股權,經公司監事會同意後,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股權回購事項。

八、異常情況

8.1激勵物件職務發生變更,按相應的職務崗位變動激勵分紅股份數量,已記入個人賬戶的權益金額不變。

8.2若激勵物件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激勵物件要求或公司調整至非激勵崗位,按下列辦法兌現股權激勵權益:

8.2.1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激勵物件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

8.2.2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股份分紅金額按80%一次性兌現,激勵物件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75%回購;

8.2.3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的,只要激勵物件還在公司工作,股權激勵權益即為激勵物件所有。

8.3激勵物件離開公司時,按下述辦法兌現股權激勵分紅額:

8.3.1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本人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

8.3.2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權益金額按60%一次性兌現,本人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75%回購;

8.3.3激勵物件持有公司股份滿兩年後,轉為公司正式股份,股權歸持有人個人所有。激勵物件在激勵崗位上滿兩年後離開公司,其所持股權不得帶走,公司分以下三種情況予以回購:

——激勵物件離職且績效考核稱職(含)以上,按照當期股價的100%回購

——激勵物件績效考核不合格離職,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

——因意外事故(如**等),導致激勵物件無法在公司工作,公司按當期股價100%回購

——因公司原因被迫離職,按照當期股價的100%回購

九、股東薪酬及考核標準

9.1薪酬

9.2業績考核目標及相對應分紅設定(以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淨利潤為考核標準,個人當年實際分紅金額=淨利潤x分紅百分比x股權百分比x權益百分比x分紅指數)

十、股份分紅的日期: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兌現上一年度的分紅。

十一、公司的權利

11.1公司有權要求激勵物件按其所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勵物件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全體股東成員討論通過,可以調整激勵物件的崗位,股權激勵權益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勵資格和尚未實現的股權激勵權益,並有向激勵物件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11.2.1嚴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11.2.2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被判定刑事責任的。

11.2.3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激勵物件在任職期間,有**、挪用、**盜竊、洩漏公司商業秘密、嚴重損害公司聲譽與利益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1.2.4為取得公司利益,採取短期行為虛報業績、進行虛假會計記錄的。

十二、激勵物件的權利和義務

12.1激勵物件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

12.2激勵物件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12.3激勵物件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12.4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每年對本方案調整一次,調整後方案經監事會討論通過實施。

舉例說明:

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公司淨利潤為20萬元人民幣,20xx年6月1日施行股權激勵方案,a激勵物件被授予15%激勵股權。20xx年全年公司淨利潤為50萬,20xx年全年公司淨利潤為80萬,假定三年均完成業績考核標準,則a激勵物件20xx年、20xx年和20xx年分別可取得的股權紅利為:

20xx年6月30日前兌現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分紅:

a激勵物件可收入20×70%×15%×60%x100%=1.26萬元的分紅,其中20×70%×15%×40%=8400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

20xx年6月30日前兌現20xx年度分紅:

a激勵物件可收入50×70%×15%×80%x100%=4.2萬元的分紅,其中50×70%×40%×15%=1.05萬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

20xx年6月30日前兌現20xx年度分紅:

a激勵物件可收入80×70%×100%×15%+(0.84+1.05)x50%=9.

345萬元的分紅,其中(0.84+1.05)x50%=0.

945萬元是20xx年和20xx年度已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中的金額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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