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2023-01-18 14:33:03 字數 4068 閱讀 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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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修訂次:1/0

編寫:宋永利

審核:顏巖

批准:賀徙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實施日期:2023年11月01日

1 範圍

本制度描述了現場生活、生產、消防供水以及生活、生產汙水排放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於開封專案的施工用水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2.1 《火力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導則》

2.2 gb 5749—85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3 職責

3.1 中電投工程建設管理分公司開封專案部(以下簡稱專案部)負責施工供水(包括生活、生產、消防用水)、排水的總體規劃。

3.2 專案部工程管理部是現場施工用水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現場供水和排水的總體控制協調。

3.3 專案部委託專業管理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用水管理。專業管理單位另行發文明確。

3.4 監理單位負責施工用水管理的日常督促、檢查。

4 管理要求

4.1 施工用水的規劃

專案部在施工組織總設計中明確施工供水(包括生活、生產、消防用水)、排水總量的規劃,負責與設計單位溝通施工現場的水源設施及施工區環型供水幹管和排水主渠及排水設施等策劃;確定供、排水設施的裝置型號、規格和數量,確定供、排水母管的管徑、位置、走向。

4.2 施工用水管理的委託和管理範圍劃分

4.2.1 專案部委託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稱管理機構)負責水源設施及施工區環型供水幹管和排水主渠及排水設施的執行、檢修、維護和日常管理。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4.2.1.1 制訂日常執行、維修保養、管理的具體措施,並定期對施工供、排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

4.2.1.2 負責現場施工供水、排水主幹網及設施的日常管理及維護。

4.2.1.3 負責按工程施工需要及現場實際情況,提出施工現場用水分配調整方案,報監理單位、專案部審核批准後落實。

4.2.1.4 負責《使用者用水申請表》、《施工用水臨時斷水申請表》的確認。

4.2.1.5 負責施工用水主幹網各供水引介面用水量的抄讀及管理。

4.2.1.6 參與違規用水、破壞用水設施等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2.2 施工承包商負責供水主幹管、排水主渠介面後下接的施工供水、排水管線、設施的布置、維護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4.2.2.1 負責所轄供水、排水支管系統內的日常管理及維護工作。

4.2.2.2 在根據施工工藝要求和安全因素需連續供水的施工階段,需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機構。

4.2.2.3 負責施工供、排水埋地管線的標識。

4.2.2.4 在冬季做好供水管線的防凍保護措施。

4.3 供、排水設施的執行管理、檢修和維護

4.3.1 對管理機構的要求

4.3.1.1 管理機構根據合同和有關裝置執行、操作規程建立執行、維護、使用、檢修等管理制度,並報監理單位和專案部備案。

4.3.1.2 管理機構應有專人負責施工供、排水設施和系統的執行、檢修和維護工作。

4.3.1.3 負責對施工承包商接入供水主幹管、排水主渠的施工供水、排水管線、設施進行驗收。

4.3.2 對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用水管理要求

4.3.2.1 現場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用水需報監理單位、管理公司審核批准,各項供水設施經過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接入供水幹網。

4.3.2.2 施工承包商在供水主幹網介面處需裝設經過校驗合格的水表,鉛封必須完好,並由管理機構統一另外加封。

4.3.2.3 施工承包商在排水系統通過管理機構驗收,滿足排放要求後,方可加入排水主渠。

4.3.3 供、排水設施的維護

4.3.3.1 各供水、排水設施的維護人員要恪盡職守,認真做好日常執行維護工作,積極為使用者服務,遇有故障及時排除。

4.3.3.2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在供水幹管上開叉、鑽孔,接駁管道。

4.3.3.3 施工車輛和機械必須在制度的線路行駛,所有供水管道上方嚴禁車輛和機械碾壓或堆放重物。

4.3.3.4 為確保管網水壓平衡穩定,未經管理公司批准,各施工承包商一律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幫浦直接抽水。

4.3.3.5 供、排水管道應埋設在地下0.8m凍土層下,水管道通過道路時應設套管保護,管線所經路徑地面每隔20m應設明顯的標誌。

4.3.3.6 冬季對管網閥門應採取有效的保溫防凍措施。

4.3.3.

7 禁止在供水幹管中心兩側2m範圍內使用機械挖土。現場施工承包商在工程開工土方開挖前以及進行其它有可能損壞供水設施的0m下土方開挖作業時,均需按制度辦理土方開挖動土報告,並應經監理單位、管理機構認可。

4.3.3.

8 下述情況下,施工承包商可向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提請拆除或變更相關用水設施。管理機構應對其申請內容的必要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書面回覆申請單位;如確需拆除或變更相關用水設施,管理機構應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核、報管理公司批准同意後實施。

a) 現有供水管路與在建工程相碰。

b) 施工過程中,必須臨時切斷或將供水管路改道後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c) 施工過程中,在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後,仍無法保證供水管路的安全使用,並可能造成無法預計的嚴重後果。

4.3.3.

9 如因施工不當或在施工過程中意外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相關責任單位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向管理機構報修。管理機構接到報修後,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搶修完畢並會同管理機構、監理單位、管理公司共同查明事故原因後,應提交事故報告交監理單位、管理公司。

事故處理完畢,事故責任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如事故責任單位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一經查實,除追究相應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責任及經濟責任外,將依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的大小,對其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

4.3.4 供、排水設施的維護的檢修

4.3.4.

1 需停水進行的正常性維護檢修,應由管理機構報管理公司批准後進行。所有計畫性停水應避開階段性施工高峰(一般應安排在節假日或用水低谷時進行),以及根據施工工藝要求和安全因素需連續供水的施工階段,並提前48小時通知使用者,以保證現場施工的正常進行。

4.3.4.2 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管網洩漏,管理機構應立即組織搶修並通知所涉及範圍的使用者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資源的浪費。

4.3.4.

3 各用水單位應加強對自己用水範圍內管網的維護,以保證水管、閥門不洩漏,當處理缺陷需停水而影響其它單位用水時,必須向管理機構辦理書面停水工作票並得到同意後方可進行消缺工作。

4.4 供、排水的申請和批准

4.4.1 施工承包商凡需在供水主管道、排水主渠接駁支管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供、排水管線圖,經專案部批准後方可接管。

4.4.2 施工承包商在完成水表至用水點的管道安裝後,經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送水。

4.4.3 因工程需要施工承包商的供水管道需遷移、停用、轉讓,均應辦理相關手續。

4.4.4 施工承包商在排水系統通過管理機構驗收,滿足排放要求後方可加入排水主渠。

4.5 消防用水管理

4.5.1 現場供水主幹管線上的消防設施由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各施工區域內的消防設施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負責維護管理。

4.5.2 消防栓只作消防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4.5.3 消防栓由維護人員負責定期檢查。消防栓四周不准堆放雜物,不准停放車輛,以保證火警時消防栓能順利使用。

4.5.4 禁止在消防栓上接非消防用水。

4.6 施工汙水、生活汙水排放的管理

4.6.1 施工現場一般宜以明溝為主,輔以適量暗渠自然排水,最終按自然或機械幫浦排入管理公司指定的排放口。應盡早利用廠區永久雨水、汙水排放系統以改善施工現場的排水條件。

4.6.2 施工承包商對自身生活、辦公、施工等小區的排水系統布置,應保證其順利地排向主排水渠道並不得影響其他單位的排水暢通。

4.6.3 凡有排水的施工專案,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方案或作業指導書中應有排水的技術措施,報監理單位、管理機構經批准後在施工中予以執行,嚴禁亂排水。不得將施工排水排入廠區雨水管。

4.6.4 施工承包商必須對全廠施工區域的排水溝渠、窨井、排水幫浦等設施加以保護,不得損壞和堵塞,如因施工需要更改時,必須事前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方能實施,實施前要採取臨時措施,以確保在實施過程中排水通暢,不發生堵塞。

4.6.5 管理機構負責排水主渠、排水設施管理、保養維修。

4.6.6 各單位小區的排水設施管理、保養及維修由各責任單位自行負責。

4.6.7 施工排水不得隨意排放,要通過全廠臨時施工下水道進行排放,在入管前要進行沉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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