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2021-06-07 20:19:47 字數 4032 閱讀 8833

1 總則

1.1為了做好金昌熱電聯產工程建設期間各施工單位用水的管理、執行、維護,確保工程建設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金昌熱電聯產工程建設期,建設單位及各施工單需各負其責做好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1.3施工現場用水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割槽管理。各施工單位需按照金昌熱電聯產工程部編寫的施工用水管理制度遵照執行。

1.4各施工單位賦有工程承包合同所界定範圍內的施工用水的建設、施工用水設施和施工用水管理的職責(包括安全管理職責)。

2 職責範圍

2.1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用水的歸口管理,負責各施工單位用水的審批手續,並完成每月水費的收繳及向供水處繳納水費工作,並定期檢查各施工單位的用水情況,發現問題有權向施工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

2.2各施工單位必須設有施工用水管理負責人(名單提交建設單位歸口管理部門存入檔案)進行聯絡,在施工用水前必須完成施工用水審批手續和每月水費的統計和繳納工作。

2.3各施工單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所界定的區域範圍,全面負責本施工單位內各用水管道及支管線的建設和管理(包括維護保養和冬季防凍措施),並負責本施工單位內施工用水的統一管理。並履行好建設施工用水管理協議的各項條款內容。

3 施工用水的管理要求

3.1各施工單位須設專人負責施工用水的管理,將名單報基建工程部備查,並按照建設施工用水管理協議的要求按時交納水費(每月6日前)及水消耗月報表,建設單位需定期抽查施工單位用水情況。

3.3各施工單位在供水母管上接管,須提前向金昌熱電聯產基建工程部施工用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取水支管上接管(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臨時修建乙個總閥門井,並安裝好總閥門和計量水表,施工用水檢查驗收合格後在總閥門井蓋上必須加鎖,鑰匙由基建工程部負責人進行保管),接管要求:在供水母管上不允許接任何用水管道,必須在指定的供水閥門井3—5公尺處重新建乙個施工用水閥門井,用施工用水支管跟供水母管閥門後進行連線,並且在新建的閥門井處安裝好計量水表。

具體接管見圖紙要求),所需閥門及計量水表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並由基建工程部負責安排施工,施工單位在完成水表至用水管線(包括施工及生活區的用水管道)的施工後,必須提供乙份竣工圖到基建工程部,簽證合格後方可送水。

3.4禁止在供水母管道四公尺範圍內使用機械開挖土方。嚴禁自行開挖,否則後果由相關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全部承擔,並按照施工用水管理制度考核條款進行處罰。

3.5施工用水管通過道路時應做好可靠的保護措施,水管道埋設深度應符合相關要求。禁止在供水母管管道上堆放物料,行駛或停放大型機械及車輛,否則必須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未按要求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相關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全部承擔,並按照施工用水管理制度考核條款進行處罰。

3.6由於施工的需要,必須中斷、切斷或停水時(包括冬季保養措施),施工單位用水管理負責人員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後並完善相應的補救措施 ,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方可執行。嚴禁自行處理,否則後果由責任單位和個人全部承擔,並按照施工用水管理制度考核條款進行處罰。

3.10水費實行統一,由甘肅金昌熱電聯產基建工程部向金昌市鎮水管所繳納水費及結算,總計量表設在金昌市鎮供水主管道上,由建設單位與供水部門共同抄記。各施工單位分區內的總計量表計為計量依據,每月由各施工單位用水管理負責人和建設單位負責人共同抄記。

3.11收費的標準按照金昌熱電聯產制定的要求執行(原則上按照金昌市、鎮水費收取標準制定,適當增加相應的稅費),每月定期進行結算。

3.13

4 施工用水考核辦法

按照第八章《工程建設管理考核辦法》施工用水用電相關條列考核

5 附則

5.1本制度由甘肅金昌熱電聯產基建工程部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5.3對違反本制度之行為由金昌熱電聯產基建工程部負責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6 附件

6.1建設施工用水管理協議(見本節附件1)

6.2施工用水管道接管圖(見本節附件2)

申請單位用水申請流程圖

第六節施工用電用水考核

第一條根據《電力法》有關規程及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制訂相應的用電、執行、維修等管理制度,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對各自範圍內的用電設施做到精心維護、及時檢修、管理有序。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用電設施損壞,甚至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將對責任方處以lo0-1000元的罰款,並限期恢復。

第三條施工電源用電布設(包括線路改線),應嚴格按批准的施工供電方案實施竣工後未經驗收而執行,則對責任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條嚴禁非電工拆卸、安裝用電設施,違者被罰款100-300元。

第五條加強現場管理,保護現場直埋電纜及其地面標牌,對損壞直埋電纜等設施的視情節處以300-1000元罰款,並限期恢復。

第六條加強廠區道路照明及施工照明管理,及時維護,確保道路、施工作業面照明正常。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檢查發現一次處以50—200元的罰款。

第七條未按施工用水管理制度辦理施工用水的相關手續,擅自在主管道閥門後接水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和查實,每次罰款1000元,同時該時間段內的用水量按所接管最大流量的2倍計取;擅自同意其他單位搭接施工供水管道的施工單位,亦按此考核。

第八條各施工用水單位在基建施工過程中損壞主供水管道及用水設施,視情節每次罰款5000~10000元,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如因此對工期進度造成影響,同時執行施工進度的考核。

第九條未經金昌熱電聯產基建工程部同意,擅自切斷水源或者自行供水,一經發現和查實,每次罰款2000~5000元;擅自安裝和拆除施工用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每次罰款5000~10000元。

第十條無論以何種方式浪費水資源,一經發現和查實,按照偷水行為進行處罰,每次罰款1000—5000元,其用水量按照其最大用水量的雙倍收取水費,並由金昌熱電聯產基建工程部裁定和解釋。

第十一條計量表計安裝前必須校驗合格(必須有合格證),並且具有檢驗部門的檢驗報告書。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未及時更換校驗合格的表計和未通知管理部門)及維護不當,造成的損失每次罰款1000~5000元,並按其最大用水量的雙倍收取水費。

第十二條用水單位對用水管道有維護管理的義務,對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壞造成水量損失,當月的分攤水量由該用水單位全部承擔,且用水單位必須及時修復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時修復,當月施工水損費用由該事故用水單位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用水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單位規定的日期(每月6日前)交納水費,不能按時交納水費手續的施工單位,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滯納金)按水價的五倍至十倍實行超計劃加價收費處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接到建設單位下發的工程聯絡單後必須按工程聯絡單規定的日期完成施工用水的完善工作,若未能及時完成,需按工程聯絡單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視情節建設單位有權採取措施,不予供水。

第十五條各施工單位應確保本施工和生活區域的水管、閥門不得洩漏,如出現水管、閥門洩漏應及時進行消除。分表和總表之間的水管出現洩漏的情況時,相關的施工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搶修,如不及時組織人員搶修或不聽從建設單位主管人員對搶修的安排時,該單位承擔當月總表和各分表的計量差的全部費用。

附件1:

建設施工用水管理協議

為貫徹國家節水方針政策,加強金昌熱電聯產工程施工用水管理,根據《施工用水管理制度》保障用水設施的完善特制定本協議,建設單位(甲方建築施工單位(乙方共同就工程建築施工用水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保證按《施工用水管理制度》規定管好建設施工用水,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繳納水費及用水消耗月報表,甲方定期抽查工程施工用水情況。

二、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每月6日前)到金昌熱電聯產工程部辦理每月施工用水登出手續,逾期不登出施工用水繳納手續的,用水量按水價的五至十倍實行超計劃加價收費處理。

三、乙方在施工中應加強管理做到節約用水,防止跑、漏和長流水現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跑、漏和長流水的,按照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乙方應按照施工用水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施工用水設施的安裝和使用(計量用水表必須是合格產品,並且要求出具檢驗部門的檢驗報告),甲方應作好用水設施審查工作,對用水提出書面審查見意,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乙方必須遵照執行和落實,否則按照施工用水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五、以上條款,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否則甲方有權採取措施,不予供水。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就金昌熱電聯產工程施工用水設施安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可按照施工用水管理制度繼續執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附件2:施工管道連線圖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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