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浪縣XX學校學生安全協議書

2023-01-17 16:57:03 字數 1734 閱讀 9831

莊浪縣楊河鄉李莊小學學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安全網路,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甘肅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安全標準的、與教學物件相適應的、用於教育教學活動開展和學校生活所需要的設施裝置,並定期進行檢修維修;建立健全崗位工作職責,明確各環節人員責任,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設立家委會,共同執行校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2.學校要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3.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其他監護人,校外租房住宿或在親戚家住宿的,房東或親戚是學生臨時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4.學生入校後,必須遵守《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要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①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②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③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④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⑤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6.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①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②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如**、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學生自殺、自傷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傷害等。

7.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並無不當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①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②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③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④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8.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9.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要依法予以賠償。

10.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要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要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11.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要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12.本協議一式兩份,學校、學生監護人雙方各執乙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學校:(蓋章學生簽名:

學生監護人簽字:年月日

學生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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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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