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 1

2023-01-17 16:51:02 字數 3700 閱讀 6622

都市邊緣群體指城市外來人口或進城務工人員。他們雖在城市務工,但總體對於城市社群沒有認同感,也不被城市居民所認同。他們各自又分別以原籍的鄉土關係、家族關係或以現職業關係而結成不同的、聯結鬆散的群體,彼此之間沒有橫向聯合。

儘管現在理論界以及許多地方**已將進城務工的農村人口稱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但為討論方便,本文仍用「農民工」。)他們已成了介於農民和工人(市民)之間的乙個社會階層。因為從職業上看,農民工已不再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而是在城市從事第

二、三產業的工人,但從身份上看,他們仍然是農民,因為他們的戶口仍留在農村,他們的「家」仍然在農村。由此可見, 中國城市裡的農民工首先是乙個職業與身份不一致的群體(其實,嚴格意義上「農民」也不能算是人的「身份」,而只能是「職業」),故亦將其稱為都市邊緣群體。正是這種職業與身份的不一致,導致他們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諸多方面遭受著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連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權益也無法獲得。

    一、「農民工」 問題 :從何而來?  事實上,「農民工」現象並非「中國特色」。

克里斯·漢恩在「三個世界的農民工」一文中,曾對這一現象進行了專門的研究。他認為,在西方國家工業化初期就曾出現過農民工現象。20世紀70年代中期,東歐一些國家工業化迅速發展 ,其工業勞動者中幾乎有一半是來自農村的農民。

但西方的工業化是與大城市化同步發展的,大多是農民脫離土地流入城市務工,最後「農民工」都工人化了,而農民階層人數驟減。  中國的特殊國情造就了中國「農民工」的特殊性:由於農民工「離鄉不離土」,農忙及春節返鄉,農閒又外出,更由於嚴格的戶籍身份制度限制,其工作往往具有短期性,再加上他們自身素養問題,在城市中往往是補充城市勞動者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一旦經濟出現衰退或企業不景氣,又往往會被逐回農村;而且城市為解決大量下崗人員再就業難題,又往往會對農民工採取一些限制性政策,因而,他們的工作又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這些都決定了「農民工」身份的雙重性:一方面,其現身份與職業不一致;另一方面,又被深深打上「農民」的烙印。    二、「農民工」問題:

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  1.農民工的基本權益在不少城市中,農民工並不被認同,他們的基本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農民工非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反而往往會被作為「另類」處理,收容遣送即為一例。

  近年來收容遣送被越來越多地用於農村人口進城就業人員的社會管理。那些進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往往會由於「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勞動就業證)未辦全;或是雖有暫住證,但沒有隨身攜帶;或是在過年過節和重大活動的前夕實施大的收容遣送活動時被收容遣送;更有甚者,有些人甚至是因為要「湊夠」收容任務而遭此厄運。  我國的城市收容遣送制度,本來是針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濟、 教育和安置的措施。

這種措施對於開展社會救助、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執行政策的偏頗,收容遣送範圍不適當地擴大化了。事實上,這種做法本身就可以說是一種限制公民自由、侵犯公民正當權利的不合理措施。

這種強制性措施不僅僅會使進城務工人員的公民權益受到損害,損傷了廣大農民向城鎮轉移及擴大就業的積極性;而且也不利於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發展,同時也起不到促進社會穩定的預期目標。他們絕大多數人連輕微的違法犯罪也沒有,這種做法會嚴格影響群眾對**的信任,甚至會由於對立情緒而形成不穩定因素。  2.

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國家相關法令都規定了用人單位要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然而,大部分農民工被雇用基本都沒有任何正式合同,基本權益常常受到侵害;即使有所謂合同,條件也是非常苛刻的。據有關資料介紹,一些建築業的包工頭在招收鄉下民工時,所簽合同的主要內容是:

雇主向雇工支付一定的工資(工資不是按月發放的,通常工頭先給民工一些生活費,完工之後,或者到年終才結算;中途不幹者,一文不給);雇工生病由自己支付藥費,病假期間工資扣除,只提供生活費用,病假超過10天視為自動辭工,工資結算到病假之日,在工作期間造成的意外傷、殘、死亡,由個人及家屬負責;受僱者首先要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一般為300~500元);受僱者要有1~2人為其作保,保證人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很明顯,雇主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在一些「三資」企業中,廠方不與工人簽訂合同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很多企業往往以廠規代替合同,甚至把一些明顯違背國家現行勞動法規、侵犯工人權益的條款塞進廠規,致使勞動合同蛻變為單方面維護廠方利益的「協議」。即便在國有企業中,農民工根據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其工資收入也僅僅相當於正式職工的50%~75%,而正式職工所享受的各項福利待遇,農民工卻沒有,甚至連勞動保護權益都得不到保障。  3.

農民工的勞動保護權益統計資料表明,2023年農村勞動力中,小學文化程度的佔32.22%,初中程度的佔48.07%,高中程度的佔9.

31%,中專程度的佔1.83%,大專程度佔0.48%(注:

中國統計資訊網:《我國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不斷提高》。),可見,農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絕大多數都是小學和初中水平,這就使得他們在進入勞動力市場時處於乙個很不利的地位,只能在次級勞動力市場上尋找工作。

因此他們的勞動條件一般較差,勞動報酬也相對較少。  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國有企業受到了很大的衝擊,過去隱藏在體制內的問題凸顯出來,如冗員問題。在下崗、失業現象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出於保護城市就業者的考慮,**勞動管理部門,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大多限制農民工的進入,尤其是一些具有相對優勢的企業。

農民工無法在正規部門工作,也就限制了他們獲得合法保護的權利。  再從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看,大多數農民工受僱於個體私營業主、包工頭或「三資」企業。他們所幹的大多數是苦、髒、累、險的活,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勞動及生活條件相當惡劣,受工傷,職業病、疾病困擾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常常冒著生命的危險。

  近幾年來,隨著安全生產工作的深入開展,不少國有企業、三資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私營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企業**安全教育和生產場所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強和改善。但是,許多企業往往只重視對正式職工的安全教育與管理,而對農民工有所忽視。實際上,由於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安全生產素質更低,自我保護意識也很差,從事的又多是髒、亂、差、險工作,對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危險性、對特種裝置的效能等知之甚少,不安全行為大量存在,因此極易發生事故或職業病。

  鄉鎮企業的崛起,不僅對繁榮農村經濟,及至對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問題。然而,不少鄉鎮企業的經營者、管理人員是剛剛放下鋤頭的,他們還沿用管理農業生產的經驗管理工業生產,缺乏企業科學管理知識、專業技能和經驗,也缺乏安全衛生知識,對國家有關安全衛生法規不甚了解,不能擺平安全與效益的關係,甚至嚴重違章指揮作業;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不進行整改治理。  一些外商投資企業急於收回投資成本,對安全設施不捨得投資,一些地方**急於「吸引外資」,也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的「三同時」規定,從而使不少企業鑽了空子。

不少外商投資企業在對新招收的農民工進行培訓教育時,很少涉及安全衛生及防護方面的內容,而更多地是注重廠紀廠規或操作技能方面。  ****生產監督局局長曾經指出過:以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例,美國為0.

03,波蘭0.23以下;印度0.5以下;**0.

7以下;南非0.23以下。而我國,即使是裝置和生產條件有一定基礎的國有重點煤礦, 目前也在1.

27~1.47,更不用提遍地開花的小煤礦了。據統計,今年1~3月無證小煤礦事故42起,死亡136人,其中特大死亡事故1起,死亡25人;同期未經省級驗收小煤礦死亡事故6起,死亡34人,其中特大死亡事故1起,死亡14人(注:

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關於今年以來鄉鎮小煤礦事故情況的通報」,2002.4.)。

另據統計,全國非公有制企業發生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約佔整個企業發生總數的70%以上。這些小煤礦、小工廠、小運輸(公路、水路)等小廠、小礦或生產經營網點,安全條件極差,管理混亂,同時又是****監察和執法很難到位的地方。而一些私營業主只要錢而不要工人命,不進行起碼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安全教育,如果再加上「權錢交易」受地方**保護甚至是帶有***性質的保護,農民工的勞動保護權益是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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