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派文字

2023-01-17 11:39:01 字數 5089 閱讀 8464

功能學派的翻譯理論

功能派的代表人物

談到功能派,就不得不提及三位功能派翻譯理論傑出的貢獻者凱瑟林娜·萊斯(katharina reiss)、漢斯·弗公尺爾(hans. vermeer)、賈斯塔·霍茨·曼塔里(justa holz manttari)、克里斯丁娜·諾德(christiene nord)。

功能派的形成及重要理論

萊斯首先於1971 年在她的著作《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限制》一書中將文字功能列為翻譯批評的乙個標準,即從原文、譯文兩者功能之間的關係來評價譯文。

萊斯的學生弗公尺爾則突破了對等理論的限制,以文目的為翻譯過程的第一準則,發展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論:目的論(skopostheory)。弗公尺爾所提出的目的論是功能派翻譯理論中最重要的理論。

根據目的論,所有翻譯遵循的首要法則就是「目的法則」: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整個翻譯行為的過程,即結果決定方法。這個目的有三種解釋:

譯者的目的;譯文的交際目的;和使用某種特殊翻譯手段所要達到的目的。除了目的法則之外,目的論還有兩個法則:連貫性法則和忠實性法則。

連貫性法則指的是譯文必須符合語內連貫的標準。所謂語內連貫是指譯文必須能讓接受者理解,並在目的語文化以及使用譯文的交際環境中有意義。

忠實性法則指原文與譯文間應該存在語際連貫一致。語際連貫類似於通常所說的忠實於原文,而忠實的程度和形式則由譯文目的和譯者對原文的理解決定。

而曼塔里比弗公尺爾更進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義翻譯理論適用的領域。她的理論以行為理論為基礎。針對包括文字轉換在內的所有跨文化轉換形式,而重點放在翻譯過程的行為、參與者的角色和翻譯過程發生的環境三個方面。

翻譯的基本概念

功能派認為翻譯行為和翻譯是兩個不同概念。 翻譯行為這個概念是由曼塔里提出的。功能派賦予行為以特殊的涵義:

行為具有目的性。功能派沿用了學者萊特(geory henrik von wright )對行為的定義:「行為是有目的地把事物的一種狀態改變或轉化到另一種狀態。

如果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行為也可被稱為相互行為。 曼塔里將「翻譯行為」定義為「為實現資訊的跨文化、跨語言轉換而設計的複雜行為。」「而翻譯只是以原語文本當基礎的一種翻譯行為。

」具體一點說,翻譯是一種轉換,在這種轉換中,交際性的語言符號或非語言符號(或兩者兼有)從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如果說翻譯行為指譯者在跨文化交際中可做的工作,那麼翻譯就是他轉換文字時所做的工作。由以上兩個概念的定義可以得出,翻譯行為及翻譯的實質是一種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際。

翻譯行為和翻譯猶如兩個以跨文化交際為圓心的同心圓,前者半徑較大,而後者是功能派理論的重點。

翻譯的實質

翻譯的實質反映出翻譯的三個性質:目的性、交際性、跨文化性。有人批評翻譯的目的性,認為並不是所有的翻譯都帶有目的。功能派從兩方面來反駁了這一批評:

1.目的性已經包含在行為這個概念的定義之中,因而翻譯亦含有目的性。實際上,行為本身並沒有目的,是行為參與者或觀察者將其解釋為帶有目的性;

2.譯者在翻譯過程中,總是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以某個特定的譯文接受者群體為物件,使譯文在目的語環境中具有某種功能。這就是翻譯過程的目的性。

儘管翻譯目的有時相當不明確,但至少包括完**們因文化、語言障礙而受阻的交際活動。翻譯的交際性由此而來。交際是通過交換符號實現。

語言符號或非語言符號的意義可能是因人而異。然而為了完成交際活動,交際符號必須在符號的意義方面達成某種共識。因此,意義是約定俗成的,為文化所特有。

翻譯過程中,譯者將原語文化中有特定意義的符號轉換成目的語文化中的語言符號。這種行為無疑具有跨文化性。

此外,翻譯的定義直接指出翻譯另兩個性質:翻譯行為性,文字加工性。翻譯是翻譯行為的一部份。

翻譯的文字加工性反映了功能主義翻譯理論之間的重大差別之一,那就是功能派將原文僅當做譯者使用的各類資訊之一,完全推翻了把譯文與原文對等作為翻譯第一標準的地位。譯者只是從原文中提取其認為符合譯文交際功能的資訊,而非對等理論所期望的,提供完全對等的資訊。

翻譯原則

功能派翻譯原則分兩類,一是適用於所有翻譯過程的普遍原則,一是特殊翻譯情形下使用的特殊原則。

在對弗公尺爾的「目的論」的介紹中已列出了目的法則、連貫性法則、忠實性法則。連貫性法則和忠實性法則都從屬於目的法則,而忠實性法則又從屬於連貫性法則。如果目的法則要求原文與譯文的功能不同,那麼忠實法則則不再適用;如果目的法則需要譯文不通順,即不符合語內連貫,連貫性法則就不適用。

功能派特別注重前一種情況。當忠實性法則失效時,翻譯充分成為翻譯過程的標準。

忠誠原則是德國功能派理論家諾德提出的。諾德認為譯者對譯文收受者負有道義上的責任,必須向他們解釋自己所做的一切以及這樣做的原因。這是忠誠法則的一方面。

忠誠法則的另一方面就是要求譯者對原文作者忠誠。譯者應尊重原文作者,協調譯文目的與作者意圖。因此忠誠法則關切的是翻譯過程中譯者與其它參與者之間的社會關係。

功能派翻譯理論的第二類準則是特殊原則。

特殊原則的運用由譯者掌握,據翻譯的特殊情況而定。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功能派對文字型別的劃分,這種劃分承自萊斯的文字劃分理論,以四種文字的交際功能,即指代功能、表達功能、移情功能和交感功能為標準。 對不同的交際功能的認識有助於譯者決定使用何種特殊翻譯原則。

總之,功能派對翻譯準則的看法是:目的法則和忠誠原則貫穿所有的翻譯過程,而其它法則或原則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克里斯丁娜諾德----功能加忠誠原則

主要著作:

《翻譯的語篇分析:理論、方法及面向翻譯的語篇分析模式在教學中的應用》(1988)

《目的性活動-析功能翻譯理論》(1997)

功能加忠誠原則

functionality plus loyalty (1991)

諾德的「功能加忠誠」概念在《翻譯中的語篇分析》一書中首次提出

她認為譯文目的居翻譯過程中一切確定因素之上,譯文目的是對「預定目的環境的描述」,要從「委託人」的指示中定出。

諾德的忠誠原則:當發起人、譯語接受者以及原文作者三方有利益上的衝突時,譯者必須介入協調,尋求三方的共識。

功能指的是使譯文在譯語環境中按預定的方式運作的因素;忠誠指的是譯者、原文作者、譯文接受者及翻譯發起者之間的人際關係。忠誠原則限制了某一原文的譯文功能範圍,增加了譯者與客戶之間對翻譯任務的商議。

不能把它與忠信的概念混為一談,因為忠信僅僅指向原文與譯文的關係,而忠誠是個人際範疇的概念,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沒有原文,就沒有翻譯。」

「譯者應同時對原文和譯文環境負責,對原文資訊傳送者(或發起人)和目標讀者負責。」她稱這一責任為「忠誠」

諾德的忠誠原則:

當發起人、譯語接受者以及原文作者三方有利益上的衝突時,譯者必須介入協調,尋求三方的共識。然而,諾德有時又違背自己的「尋求三方共識」的「忠誠」原則,主張譯者改寫某些翻譯單位而不用徵求原作者的意見。

諾德提出的功能加忠誠的模式聽起來是很完美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要同時忠誠於委託人、原文作者和讀者三方並不容易做到。

由於諾德是在傳統的翻譯觀念中長大的, 所以其理論總帶有折中的成分。她基本上是目的論的擁護者,但又不是百分之百地認同弗公尺爾的觀點;她欣賞曼特瑞的創新精神,但又不是十分贊同她的翻譯觀念。由於受其老師萊思的影響較大,她的語篇分析模式實際上是遵循著廣為認可的規範,譯者無法改變規範或偏離規範,因此最終還是脫離不了對等的框框

【1】《功能加忠誠——介評克里絲汀·諾德的功能翻譯理論》 張美芳

【2】 nord, christiane. text analysis in translation: theory,methodology, and didactic applicationof a model for translation-oriented text analysis [m] .

amsterdam-atlanta: rodopi, [1988]1991.

賈斯塔霍茨-曼塔里---翻譯行為論

一. 概況

德國人 ,2023年發表《翻譯行為理論和方法》,提出翻譯行為理論。

他把翻譯視作受目的驅使的、以翻譯結果為導向的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作用,並對翻譯過程中的行為及參與者的角色予以細緻分析,包括發起人、委託人,原文作者、譯者、譯文使用者以及譯本接受者。他們並非參與每個過程,又是乙個人可以擔任幾個不同的角色。

二.主要理論

霍爾茲·曼塔里的目的是尋求能指導專業翻譯者的翻譯標淮的理論基礎和概念框架, 他認為,翻譯是一種專業人員與委託人之間更為廣泛的合作互動的語境系統。在研究過程中, 她採用了交際論和行為論。交際論為突出強調交際過程中的文化障礙所牽涉到的方方面面, 而行為論則提供了描述翻譯行為論的具體特徵的依據。

1. 內容

翻譯文字操作的目的是要確立是否源文字的內容與形式各成分從功能角度適合目標語文本。在做出這項決定時, 譯者不能只受源文字的支配, 還必須對目標語的論題、文字的級別和文體等文化的概念進行研究。

行為由其功能和目的決定, 其成果同樣也必須由功能和目的來鑑定。翻譯行為過程的目的是要生產出可以在上一級翻譯行為結構中被用作資訊傳遞媒介,其作用是指導、調整交際合作的行為。

原語文本是翻譯發起人、委託人指定的作為翻譯行為的原語材料。目標語文本是要被翻譯發起人, 或是被其他人採用的翻譯專家的翻譯行為的最終成果。

2.有限性

在曼塔里的模式中, 原語文本分析被簡化成結構和功能分析, 在這種模式中原語文本所起的實際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原語文本被看作僅僅是實現功能交際的工具. 它要完全地從屬於它的目的, 得不到任何實質價值, 而且為了目標語讀者的利益可能進行徹底的修改。

霍爾茲·曼塔利的理論引起了異議, 那些本身採用了功能方法研究翻譯的理論家甚至都表示質疑。

三.交際論

文字產品是翻譯行為的目的, 為跨文化資訊的轉換產出的文字將被委託人結合其他資訊用作資訊媒介。

文化資訊的轉換目的就是以翻譯行為為基礎進行協調, 交際合作。協調的目的是就是邁向總目標的合作。當要進行跨文化交際時, 這一總目標只有在採取措施克服文化障礙時才能夠得以實現。

換言之, 特殊的文化環境很大程度上預先決定了將要產出的文字, 而且採取克服文化障礙的措施就構成了專家行為乙個重要部分。

譯者是專家, 其任務是為跨文化資訊轉換生產出資訊轉換媒介。

翻譯行為因此不僅牽涉到作為翻譯專家的譯者,而且還牽涉到委託人, 譯者必須與他們協商合作。

對翻譯行為的定義

翻譯行為, 附屬於跨文化交際這一總目的。因此翻譯的定義不能完全依據翻譯單位、源文字或文體這樣的形態。給翻譯行為理論下更合理的定義, 必須考慮人類文化之間交際行為的所有要素.

特別是要考慮委託人的文化、文字產生過程更廣泛的意義和專業行為的觀念。因為文化可能包含不同的習俗, 跨文化文字產品可能需要由更適合目標語文本要起的功能要素替代源文字的要素。這個功能是由交際行為目的所決定的, 其中文字起著資訊傳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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