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2023-01-16 11:00:02 字數 4631 閱讀 4307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字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可以委託**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託**證明。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數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範文字;

(四)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的操作流程、通訊位址、聯絡**、監督**。

有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相關**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項,方便申請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提高辦事效率。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接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至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終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查申請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後,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對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並根據現場審查結論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並書面告知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長檢驗、檢測、檢疫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鑑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期限。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是否批准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專家評審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

鑑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考試、考核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在考試、考核合格成績確定後,根據其考試、考核結果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工作由依法認定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申請人依法可自主選擇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檢疫機構,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檢驗、檢測、檢疫機構。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逐級審批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出具初審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衛生行政許可證件。衛生行政許可證件應當按照規定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有效期、編號等內容,並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標明發證日期。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妥善儲存有關申報材料和技術評價資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採取備案、登記、註冊等方式重複或者變相重複實施衛生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同一地點的生產經營場所需要多項衛生行政許可,屬於同一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只發放乙個衛生行政許可證件,其多個許可專案應當分別予以註明。

第四章聽證

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後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舉行聽證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准許,並予記錄。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人參加聽證,**人應當提供委託**證明。

第三十五條根據規定需要聽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負責組織。聽證由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主持。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衛生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舉行聽證時,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三十九條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的許可審查意見;

(六)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後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審核,並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第四十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一條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五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二條被許可人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變更,並換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予以註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屬於可以變更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衛生行政許可。

第四十四條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延續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延續申請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准予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和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准予延續的,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原許可無效,由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登出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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