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

2023-01-15 05:21:03 字數 4379 閱讀 3926

讀書筆記

林傳鑫 a08行政1班 080901113

一轉眼,乙個學期過去,是渾渾噩噩的呢,還是在盡自己的最大努力在過?自己也不清楚了,也許以後當自己老的以後就會明白吧!聽老師您講了好多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和文學家,其中我最喜歡的那便是盧梭。

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2023年出生於瑞士日內瓦,父親離家出走,母親早喪,從小失去家人的關愛。沒有受過傳統、正規的教育,六歲的時候就閱讀許多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學、**,開發了心靈的沃土,獲得豐富知識。

十六歲那年遇上德.華倫夫人,在其幫助下,盧梭平靜地自學了八年各門學科,積累了廣博的知識,後來結識啟蒙思想家狄德羅,漸漸產生其啟蒙思想。盧梭一生中論著甚豐,主要有《論科學與藝術》(1749)、《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新愛洛漪絲》(1761)、《社會契約論》(1762)、《愛彌兒》(1762)、《山中書簡》(1763)和死後出版《懺悔錄》(1788)。盧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過著漂泊的生活。

但盧梭這些論著對近代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會,推動歷史進步。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一本的傑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其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進行道德評價或改造,為資產革命等提供理論根據。

讀了這本書,我也對此書有了個大概有了個了解。現在就發表下自己的不獨到得見解。

第一卷:本卷控討人類是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

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當人民被強力迫服從時,人民就有權利推翻強力,從而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神聖的基礎權利,是通過人們的約定而建立。

第二章論原始社會

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係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別。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化為權利。並指出,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產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第四章論奴隸制

盧梭強調,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

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乙個最初的約定

盧梭指出,**主義無法進步,它與治理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公共意願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

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盧梭設想,當人類遭到不利於生存的障礙時,其阻力已經超出乙個人自存的能力,人類要克服阻力獲得生存,唯一的動力就是共同協作,達成一種契約。社會契約的每乙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於集體有重要關係那部分,這種轉讓對於每乙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體。

當其是被動時,叫做國家;當其主動時,叫做主權者;結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

第七章論主權者

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眾與個人之間的規約,對於個人,他是主權者的乙個成員,對於主權者,他是國家的乙個成員。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考慮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

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國家狀態下,會發生變化,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

本章盧梭論述財產的佔有權和所有權。

第二卷討論立法

第一章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所以不能轉讓。主權者是乙個集體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讓,但意志卻不可以轉移。

個別意志與公意不可能一致的,個別意志偏於私,公意傾向於平等;如果個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體就解散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盧梭指出,公意一經宣示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構成法律。個別意志或者一種行政行為,至多也不過是一道命令而已。主權永遠是以至高無尚的意志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盧梭指出,公意永遠是公正的,永遠以共公共利益為依歸。35所以永遠具有正確性。眾意與公意有很大的差別:

公意著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由著眼於私人利益,眾意是個別意志的總和。當形成派別的時候,大集團的意志就形成了公意,公意就成為個別意見,而不是大眾的意見。所以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的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由全體成員通過契約組合的國家,對其每乙個成員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於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和安排各個部分。社會公約賦予了政治體對其成員的絕對權力,這種權力受到公意的指導時,形成了主權。公民對主權應當服從,但主權者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對於集體毫無用處的約束。

主權的行為是合法的約定,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對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折、神聖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

第五章論生死權

人的生命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不再是自然狀態下生命,沒有保障,國家有保護公民的生命的義務。為非作惡的人由於攻擊社會權利,不再是國家成員。對罪犯判處死刑,是因為罪犯已成為公民的敵人,破壞了社會的公約。

主權者沒有對罪執行懲罰的權利,其只能委託其他人執行。提出了立法權與司法應當相分離。

第六章論法律

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物件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物件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第七章論立法者

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公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乙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有任何的立法權,唯有公意才能約束個人。

第八章論人民

制訂法律前必須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須考慮民族性及其特點。

第九章論人民(續)

體制良好的國家幅員也應有界限,距離愈遠,行政就愈發困難59。治理不容易,法律應當考察到不同地區、不同風尚、不同生活習慣的人民加以制訂和執行。

第十章論人民(續)

論述什麼樣的人民才適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貧窮而能自足的人民、結合古代民族的堅定性與新生民族的馴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並指出歐洲科西嘉島是適合立法的國家。

第十一章論各不同的立法體系

一切立法體系的目的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和平等。各個國家應根據當地的形勢及居民的性格對法律體系加以修改,確立一種不一定最好、但對自己國家來說是最好的法律體系。

第十二章論法律的分類

盧梭把法律劃分為政治法(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

第三卷討***法,即**的形式。

第一章**總論

**就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乙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律並維護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或最高行政。各個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而且就是同乙個民族在不同時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

第二章論各種不同**的建制原則

行政長官的人數愈多,則**也就愈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如果**操控在乙個人的手裡,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也就是乙個唯一的人的**。79

第三章**的分類

盧梭按構成**成員的人數來區分**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把**分為民主制、貴族制、 國君制三類。民主制的**適合於小國;貴族制的**適合於中等國家;而君主制**則適合於大國。

第四章論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去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採用民主制**的形式適用的條件:

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國家,且該國民風淳樸,人們很少爭議,沒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現象的國家。

第五章論貴族制

最初的社會是由貴族來治理的。貴族制分為自然的、選舉的、世襲制的三種形式,其中選舉制的貴族制是三種之種最好的一種。採用這種**形式的國家帶有一定程度的財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務託付給予那些最能貢獻出自己時間的人完成。

第六章論國君制

國君制中僅僅適合於大國,乙個大國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國君一人治理好國家就更加困難,所以國君制**永遠不如共和制**。

第七章論混合**

無論單一的**,還是混合的**,都有其優、缺點,無論採取哪一種**形式,均可以用一些類似的補救方法彌補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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