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註冊取得制度的改造

2023-01-13 02:48:05 字數 944 閱讀 2633

作者:李雨峰曹世海

**:《現代法學》2023年第03期

摘要:商標法上的註冊制度與商標觀念的變遷關係密切,註冊制度的現代化與商標的財產化相伴相隨。現代註冊制度經歷了從私人控制到國家控制的轉變。

從制度屬性上看,對註冊本質的把握有確權與授權兩種傳統。就商標的本質而言,確權更具說服力。註冊制度具有權利推定、權利公示以及維護公共道德與秩序的功能。

經由註冊制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把那些有損道德與秩序的標誌排除在商品市場之外。註冊取得商標權儘管具有取證方便的優勢,但其容易導致搶註及囤積商標,具有破壞誠信經營的負能量。為糾正註冊取得商標權制度的弊端,我國《商標法》應當在規範商標使用的前提下,對商標註冊的效力、先用權及商標共存制度等進行完善。

關鍵詞:商標註冊;商標觀念註冊功能;註冊屬性中圖分類號:df523.

3文獻標識碼:adoi:10.

3969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註冊被認為是原始取得商標權的依據。沒有註冊,就無法取得商標專有權。而在美國,商標權的基礎是使用,通過使用而獲得消費者的認同是商標權的基礎,**主管部門的註冊雖然為商標所有人提供了一些額外的權利,但註冊本身並沒有為商標創設權利[1]。

這一分疏為我們審視不同的商標制度提供了不同的視野。就使用取得商標權制度而言,它體現了自古羅馬法以來的先佔原則,踐行「誰先事實占有,誰先取得權利」的精神。並且,商標的顯著性特徵也必然要求商標的使用。

然而,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存在著難以證明誰是某一商標的最先使用人的情況,當就某一商標發生糾紛時,「舉證難」便成了使用取得商標權制度面臨的最大問題。為此,多數國家都採納了註冊取得商標權這一模式。但是,註冊取得商標權制度會導致搶註、囤積商標而不用等問題,形成了一定的符號壟斷現象,不利於誠信市場的建立。

儘管我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2023年5月1日生效),但遺憾的是,對此問題幾乎沒有涉及。因此,如何規制註冊取得制度帶來的負能量,無論對商標理論還是商標制度而言,依然意義重大。

商標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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