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商標權的利用及保護制度之比較

2023-01-25 12:09:03 字數 1176 閱讀 9151

內地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續展註冊,如在此期間內未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 10年。澳門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7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續展,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7年,澳門商標法令沒有寬展期之規定。

內地和澳門都有關於轉讓和許可使用的規定,但有諸多不同。在澳門,如果使用註冊商標的企業轉讓,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則推定商標所有權也隨該企業一併轉讓,內地則無此種規定。在澳門,訂立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簽名,還須經過公證認定,這也是內地沒有作要求的。

內地《商標法》第25條規定: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由商標局對該轉讓申請進行審查,並由其核准公告。

而在澳門,商標權之轉讓,得在經濟司作附註,並公布於澳門《**公報》上,未在經濟司作附註,則不對第三人產生任何效力。可見,兩者之區別在於「附註」與「核准」的不同,亦即商標機關對該種交易行為的管理方式不同。另外,對於商標權的轉讓或使用許可,內地商標法規定了受讓人或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對於使用許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而澳門商標法令未作該種規定,這當屬使用註冊商標的起碼要求。

對於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兩法域都作了規定。澳門商標法令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假冒商標行為,既包括「將屬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欺詐使用於其產品或服務」,也包括「欺詐使用其商標於他人之產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誤認產品或服務之**」。這後一種情況,即屬商標之「反向假冒」。

而在內地,商標侵權行為的含義較廣,但對反向假冒卻未做規定,其定性尚存爭議,司法實踐上曾有將其定為不正當競爭而非商標侵權的判例,但也只是該案原告未以被告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訴由的結果。另外,澳門商標法令還規定了不正當競爭,但和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不同的,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僅適用於不屬於侵犯商標權或其他工業產權規定的事實狀況。在內地,不正當競爭行為屬《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註冊商標權的保護上有一定的交叉和重疊,如何協調,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其關鍵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對「假冒註冊商標」進行定義,《商標法》亦然,因此,「假冒註冊商標」到底是指商標法第38條規定的所有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即採廣義理解,還是僅指《商標法》第38條第l款所規定的「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即採狹義理解,學界有不同主張。可見,澳門商標法令將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納於一部法中,有利於規制兩種行為的法規之間的協調,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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