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資產管理制度

2023-01-12 17:57:04 字數 3737 閱讀 9096

校產涵蓋的範圍

第一條校產涵蓋的範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教室

2、專用室(含操作室、準備室)

3、辦公室

5、田徑場地(含籃球場、器械場)

6、物品(器具)儲藏室

7、總機房

8、其他公共區域:報告廳、自行車庫、校門、圍牆、

第一章校產涵蓋的範圍

第一條校產涵蓋的範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教室

2、專用室(含操作室、準備室)

3、辦公室

5、田徑場地(含籃球場、器械場)

6、物品(器具)儲藏室

7、總機房

8、其他公共區域:報告廳、自行車庫、校門、圍牆、 操場公廁、照明及消防裝置、衛生設施、草坪、花壇及廣場、宣傳長廊等。

第二章管理組織系統

第二條校產管理組織系統

1、在校長室的統一領導下,由分管副校長主管,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2、各類裝置、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各教師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辦公室主任;各班級財產分塊主管為年段長及年段核心小組,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含報告廳、會議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勞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 田徑場(含籃球場)財產負責人為體育室負責人; 各儲藏室財產負責人為各物品儲藏單位的負責人。

第三條總務處協助財務核算中心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並立卡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 辦公室、實驗儀器室、 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後,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導養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三章購物與領用制度

第五條學校添置財產,須先經校長同意,必要時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由總務處負責組織購置。

第六條學校基建和較大型維修,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長組織人員進行預算編製,交校長辦公會議確定,必要時須報鎮人民**批准;基建維修和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須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必要時報請鎮人民**或委託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公開招投標。

第七條添置校產經校產專管員驗收簽字後,登記入冊,方可分配使用,嚴禁未報購物和購物後未報驗收入冊擅自領用。

第八條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裝置,應由驗收人員或接受人員填報《固定資產調撥使用單》入帳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各處室的用品、常規教具由總務處根據需要和可能情況統一配備。各處、室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領物登記本》,寫清數量、用途並簽字,嚴格手續,明確責任。筆墨紙張雖屬低價易耗品,也力求勤儉節約,減少浪費。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第十條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班級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年段長證明),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第十二條教師寢室財產由其教師本人負責,總務處一般一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三條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第十四條校長室要定期對總務處校產管理情況進行驗審,保證帳帳相符。

第十五條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並經校長室批准後,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並由總務處開具出門證。

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理相關手續。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理,教學儀器為常用裝置,原則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賠償制度

第三款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並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並索賠。

第四款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索賠。

第五款公共設第十六條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第一款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第二款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並索賠。

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並索賠。

第六款班級中損壞或損失的財產,班主任未能查明責任人;各處室損壞或損失的財產,處室負責人未能查明責任人;專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專用室內財產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未能查明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第七款報損財產修復後,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覆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款學校貴重物品及裝置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第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第十八條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後賠償。

第十九條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第二十條損壞後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後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第二十一條班級財產損壞,堅持先賠償後修理的原則。班級有關設施損壞賠償金額參見《錢清鎮中學班級財產自查賠償金額參考表》。

第二十二條賠償途徑

第一款由損壞責任人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裝置損壞情況,再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第二款由總務處核實裝置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並由總務處出具賠償通知單。

第三款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費(由負責人直接向財務處繳納)。並向總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

第四款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並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後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第五款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後立即索賠,並開具由財務處發給的收據單,收取的賠償款連同收據存根及時回交財務處。

第六款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第七款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期末崗位獎或月崗位工資中強行扣除賠償,並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和月崗中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八款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

第九款各處室公物損壞,須先繳賠償金後修理,情況特殊的,可以由負責人先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經獲准可先修理後支付賠償金。

第十款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教參、耐用教學用具等)及寢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證明報校長室,校長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六章報廢制度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並被確定不能使用和修復的,或修復費用大於使用價值的,低值財產或另星校產應由總務處鑑定,校長室主管領導批准,填《報廢單》,調整財產帳。**值校產或大宗校產的報廢須經校長批准或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必要時報請鎮**審批。

鄭店街中小學校資產管理制度

一 學校資產管理實行總務處綜合管理,各處室歸口管理,使用單位具體負責的管理體制。總務處設資產管理員1名,負責管理學校財產的帳目,財產登記 清查 報損等工作,凡有資產的處室使用單位,應建立財產分戶帳,設兼職財產管理員1名,負責本處室的財產保管 使用 登記等工作。沒有財產的處室,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本處室的...

中小學校園管理制度

五 建立校舍安全預警體系,制定防險救災應急預案,切實做好防洪 防風 防爆 防雷 防毒等安全防範工作。六 建立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制度。學校要教育師生自覺提高安全意識,維護校舍。發生災害性天氣時,要加強值班巡查,發現校舍損壞和險情時,要做力所能及的維護 加固。七 建立校舍安全檢查制度。對校舍定期進行安...

中小學校收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學校收費執行 收費許可證 制度。學校的一切收費都必需先獲得收費許可。收費許可證 由學校財務部門依照規定到物價主管部門辦理。第二條學校的各項事業性收費專案 服務性收費專案 代收費專案必須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標準上報物價部門批准 備案 後核發的 收費許可證 標準執行。不得擅自立專案 擅自提高標準 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