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私權到社會權 勞動權的一種理論研究向度初稿

2023-01-11 12:15:05 字數 5402 閱讀 1580

在勞動權問題中,相較於勞動權的概念的乙個更核心的問題應該是勞動權的性質,這確乎關係到我們對勞動權的一種認識問題。我國學者的現有研究總是沿著一條這樣的路徑。首先討論勞動權的產生發展情況,進而研究勞動權的概念問題,其中往往圍繞勞動權的權利範圍去研究這個問題,接著提出勞動權的社會權屬性問題,並進行從歷史到現實的分析。

這種研究確實符合一般的思維路徑,但是卻往往陷入這樣乙個邏輯困境,即大多數學者把勞動權的產生歸結自19世紀開始的英國「工廠立法」開始,進而又對勞動權的產生做出考證,往往也大多樂於認為是法國2023年的二月革命時提出的《為全體市民提供勞動機會的宣言》為勞動權的先河,進而必然是德國2023年的《魏瑪憲法》,隨後搬出幾個國家憲法的相關規定,甚至有些學者還把二戰之後的幾個國際立法寫進去。這些歷史的描述固然對我們的研究大有裨益,而且通過分析這些法律規定,確實可以將我們現有的立法與當時聯絡起來,進而可以得出這是社會立法的結果,勞動權是一種社會權。

但是這種論述方式卻沒有注意到,原本從19世紀以來的工廠立法本來就是社會立法的典範,其的各項規定正是社會權的法定化實現。在這個基礎上討論問題,無異於等於說兒子之所以是兒子,原來是因為他是媽媽的兒子。可是學者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往往又承認,勞動權是人權的一種,是生存權的基礎,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

既然如此,那麼在19世紀之前,人們就沒有勞動的權利需求了嗎?還是說只是因為這種權利需求沒有被法定化就視而不見呢?

其實,對於與人權的核心——生存權相伴而生的勞動權,在人權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是因為人有生存的需要,因此一定有勞動的需要,否則生存的實現便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而且正是因為勞動,才使人脫離了動物的低階層次,成為人。所以恩格斯在《勞動在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中科學地判斷,「勞動創造了人本身」。

可見,勞動作為人的生存需要,是源自人的產生而產生的,如果要說其物質生活根源,乃是源自於人的產生,這一基礎。因此,勞動權決不是從19世紀開始的。

在原始社會,人的生存以成為原始人的團體為必要,在這種社會中,人要生存,必須要勞動,在這個時代勞動的義務性似乎更加明顯。但是,我們不可忽視的是只有人參與到群體中,他的勞動的價值才可能實現,任何獨立的個體的單一勞動在那個生產力極為低下的時代都是很難實現自身生存的。此時的勞動需要,或者說勞動權表現為要求參與集體勞動的需求,這種要求的強烈相比於現代社會是更為強烈的。

正如,摩爾根所描述的那樣,在原始社會,對罪犯最好的懲戒措施不是殺死他,而是將他放逐。

當然在這一時期,這種需要是否可以稱為權利,還是很值得討論的問題,即使是的話也不可能成為法定權利。

在奴隸社會中,勞動的需要確實可以成為權利了。因為在那個時代,對於個體人(這種個體人是具有人格化的人,奴隸因為其人格的附屬化,不在討論之列)的關注開始產生,自由民的生死開始被關注,尤其在古代希臘羅馬,此時的自由民實際上是可以部分支配自己的勞動的,他們因此產生了將自己的勞動拿出去交換,獲得報酬進而實現自身生存的權利要求。但是這時的權利要求還是很薄弱的,一方面的是這種情況還很少另一方面,權利意識的產生的社會基礎還很薄弱。

在封建社會,乙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生產方式上的自給自足,無論是在東方還是在西方皆是如此。農業社會的自給自足表現在男耕女織的家庭生產方式,除非特別專業的生活品需要到集市交換之外,大多數的情況下,缺乏其他人勞動的幫助,但是在這個情況下是否就不存在勞動的權利需求呢?

並不是這樣,封建社會的勞動權需求表現在:土地兼併下的佃農的土地需求。勞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我勞動,一類是他我勞動,在農業社會下,自耕農表現為自我勞動,佃農表現為他我勞動。

二者對於生存權來說意義相同,但是實現方式不同。自我勞動是直接實現,他我勞動是間接實現。自耕農的數量往往呈現波浪式,往往在每個朝代之初,由於戰亂的結束,大量土地閒置,同時統治者也認識到土地兼併對於社會的不穩定影響,因此採取分田的方式,限制土地兼併,但是朝代末期往往陷入土地兼併的狂潮。

大量失地農民或是成為佃農,或是淪為「草寇」。這個時候的農民起義的特點也往往帶有平均土地的夙願。自唐朝中期「均貧富」的革命口號提出,中國的農**動就一定會在經濟問題上提出平均土地的要求。

平均的是土地,但是土地不能自己長出糧食,結果還是為的是通過自身勞動實現自身生存的需要,勞動權演化為對土地的需求。

在資本主義時代,正如在討論勞動權的歷史時所論述的,現代勞動立法的產生源自對勞動關係上自由契約精神的否定。

在沒有現代勞動立法時,勞方與資方被純粹看作簡單的契約的雙方,勞動關係類化為簡單的商品買賣關係。這個時候,人們對勞動的需求仍然是存在的,但是這種需求被簡單化為與意思自治、契約精神相同的個人自由,也就是在這一時期,人們的勞動需求或者說是勞動權實際上是自由權的表現,在公私法模式下,則認為是私權需求,勞動權即是免於受國家干涉的、自主出賣勞動的私權利。

但是,這種自由面臨著實際中的巨大困難。主要體現在,在資方強大的前提下辣子雙方事實不平等的前提下,勞工的權利無法保障。恩格斯指出,勞動契約彷彿是由雙方自願締結的。

但是,這種契約的締結之所以被認為出於自願,只是因為法律在紙面上規定雙方處於平等地位而已。至於不同的階級地位給予一方的權力,以及這一權力加於另一方的壓迫,即雙方實際的經濟地位——這是與法律毫不相干的。……至於經濟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後一點表面上的平等權利也拋棄掉,這仍然與法律毫不相干。

」在這一背景下,勞工的生存狀況極差,童工大量被使用,甚至導致危及整個國家的國防力量。同時工人們的反抗不斷,愈演愈烈,社會危機加深,矛盾激化,在這一時期,國家開始了以保護工人利益為主的大規模工廠立法,英國成為典範。後來又逐漸發展。

2023年的法國出現了工人階級為主力軍的二月革命,資產階級**被迫承認勞動權。隨後的發展已有多人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如果我們從以上的勞動權發展史觀認識勞動權應該更加客觀。

首先,勞動權的產生應該是以分析當時物質生產條件為根據而不是以分析當時的立法為根據,因為任何立法的根據都是以法定權利為根據,但是作為與人權的核心——生存權相伴而生的勞動權則應該從應有權利的角度去分析。正如不能說生存權產生於法律規定一樣,勞動權也不是產生於法律規定,而是產生於物質生產條件。

其次,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勞動權的本質是人權,是生存權的基礎與補充,一切忽視這個前提的討論必將陷入主觀權利的誤區,因為權利的客觀性才是權利的根本出發點。

再次,拋棄對勞動權發展的全面認識,得出的結論只能是自說自話的結果,是作者主觀的臆斷。

從以上的勞動權發展史**勞動權的發展,我們對勞動權的性質其實可以得出另外的結論。正如梅因爵士偉大的「從身份到契約」一樣,勞動權確乎經歷了一場性質的變革這就是「從私權到社會權」。

在此,筆者無意於使用自由權與社會權相對應。因為即使從柏林的「自由觀」出發,積極的自由也只能認定是與社會權差別不大的權利。另外,與社會權相對應的概念應該是公權與私權,正如與社會法相對應的是公法與私法一樣。

那麼這種「從私權到社會權」的演變又是如何體現呢?

私權是指私人自身應有的,免於國家干涉的權利,這種免於干涉是行使的免於干涉而不是救濟的免於干涉。如所有權、債權等,而社會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社會弱勢群體要求國家與社會為積極行為的權利。如果套用柏林的自由觀則可以視私權為消極自由,視社會權為積極自由。

這種私權向社會權的演變的發生經歷了以下歷程:

首先,必須承認這種作為私權的勞動權是與人類產生而相伴而生的,也即作為私權的勞動權是存在的。正如前面所論述的一樣,既然承認勞動是人的產生的基礎,勞動是人生存的條件,那麼勞動權的人權起源的屬性就是無法被否認的,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承認在工廠立法之前存在著作為私權的勞動權。。

其次,這種演變源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正如任何權利的產生皆是源自物質生活條件的要求一樣,權利屬性的變化也必然源自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在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的一大重大改變是,原來以自我勞動為主的人類勞動方式發生改變。

前資本主義時代的人類勞動,簡單的說必須要求與土地相結合,作為簡單手工業的行業稀少而缺乏勞動力的買賣,因為那時即使這樣的行業也多是以家庭勞動為主,在這種結構中,勞動者輸出同時也是勞動的利用者。即使是大的雇傭勞動行業的比例也是在全體勞動量中微乎其微,而且還要排除很多學徒工的作用,因為這類工人往往是不拿工資的,他們與勞動力僱傭者的關係與其說是牢房與資方,毋寧說是師徒、父子關係。在這種條件下,勞動的方式決定了,不可能有大量的雇傭勞動者出現,也就不可能有堅實的爭取勞動權的社會物質基礎。

然而一旦進入資本主義社會這種勞動方式被打破了,自我勞動者首先面的是自身土地的喪失,「圈地運動」極大的促進了這一改變的發生,如果說「圈地運動」使新興的資產階級獲得土地的話,其實他們在這場羊吃人的運動中,得到的更大利益是無數的自由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進入城市,進入工廠,變自我勞動為他我勞動。但是這一時期的雇傭勞動沿用了新興資產階級奉為致富寶典的意思自治、契約精神,但是正如前引恩格斯的話那樣,在這群喪失了土地只剩下一身力氣的農民身上,如果還可以找到什麼值錢的東西的話,那就只有這身力氣了,然而這身力氣卻正是師徒他們喪失土地的罪魁。意思自治、契約精神使那些剛剛從土地上出來的農民與一群「一生下來渾身每個毛孔就流著血和骯髒的東西」的資本家達成了看起來平等實質上卻是最大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工人用自身的血汗換來微不足道只夠果腹的工資。

而且工作條件極其低下,工作地點瘟疫蔓延,缺乏足夠的勞動保護,勞動事故不斷,最為可憐的童工卻承擔著令人髮指的勞動,瘦小的軀幹甚至難以承受頭顱的重量,而國家法律卻喪心病狂的進一步加重工人的負擔。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壓迫必然產生反抗」,大量的工人罷工、破壞機器運動能夠產生,同時童工的使用嚴重的影響國防力量。這使統治者與資本家不得不做出改變,大量工廠立法始於2023年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

隨後的工人革命促使2023年法國承認了工人的勞動權。自此,以後的歷史許多數人已經寫就多遍。

那麼如何對待現在的勞動權呢?

這種轉變的完成似乎是無需多言的,但是勞動權的性質是什麼呢?是否還具有私權性,社會權的程度到底有多大?

我認為這種轉變雖然完成,但是並不能將勞動權簡單的人為就是社會權。我們應該清晰地認識到,在勞動權的具體權利束之中,確實存在著私權的痕跡。

從理論上講,勞動權的私權性源自勞動權與人權相伴而生的關係,這種排斥國家干預的自由意願來自人對自身能力的確信,這恰是人類價值自我確證的表現,是人最偉大的所在。

站在第一性法律規範(或稱調整性法律規範)與第二性法律規範(或稱保護性法律規範)的角度,在某些時候,私權屬性更多的是調整性法律規範而社會權佔據的更多是保護性法律規範。

以擇業自由權來說,很難將擇業自由認為是當事人向國家積極要求的結果,反而在擇業自由被限制時(如遇到性別、種族、民族歧視等)可以認為由勞動者要求行使訴權。也就是在擇業自由權上,不具有社會權性。反而在擇業自由權上,我們看到的是人的自主決定與自願擇業,這時勞動者反而會排斥國家的干預。

可見即使在具體權利中,也存在作為私權的勞動權。

另外包涵於勞動權中的擇業自由、辭職自由、工資支配自由、休息時間支配自由、結社自由等本身都具有自由權的屬性,其實現以國家和用人單位的不干預和不設定障礙因素為前提條件。

所以說簡單將勞動權歸為社會權無視其中的私權屬性在理論與具體實踐中都是不妥的。

另外承認勞動權是私權與社會權的綜合體也有其巨大現實意義。

首先,在觀念層面上,有助於轉變勞動者過分的「等、靠、要」的依賴思想,激發勞動者的主體自覺性,這無疑有助於在勞動工作領域充分調動起國家、社會和勞動者多方面的積極性,對於促進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早日走出困境,步入健康發展軌道具有深遠的理論意義。勞動權的自由權屬性昭示著勞動者作為乙個獨立的法律主體,應該具有一種自立自強、開拓進取的時代精神,通過個人的努力和奮鬥,去實現和維護個人的角色獨立和勞動法益。同時勞動權的社會權屬性也警示國家對於社會個體的生存與發展所具有的促進和保障的角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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