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礦區位置、隸屬關係和企業性質。如為改擴建礦山,應說明礦山現狀、特點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2、編制依據
⑴ 簡述專案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及有關方面對專案的意向性協議情況。
⑵列出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所依據的主要基礎性資料的名稱。如經儲量管理部門認定的礦區地質勘探報告、選礦試驗報告、加工利用試驗報告、工程地質初評資料、礦區水文資料和供水資料等。對改、擴建礦山應有生產實際資料,如礦山總平面現狀圖、礦床開拓系統圖、採場現狀圖和主要採選裝置清單等。
二、礦產品需求現狀和**
1、該礦產在國內外需求情況和市場**情況。
⑴ 礦產品現狀及加工利用趨向。
⑵ 國內外近、遠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銷向**。
2、產品**分析。
⑴ 國內外產品**現狀。
⑵ 礦產品**穩定性及變化趨勢。
三、礦產資源
1、礦區總體概況
⑴ 礦區總體規劃。
⑵ 礦區礦產資源概況。
⑶ 該設計與礦區總體開發的關係。
2、該設計專案的資源概況
⑴ 礦床地質及構造特徵。
⑵ 礦床開採技術條件及水文地質條件。
⑶ 設計利用礦產資源儲量。
⑷ 對地質勘探報告的評述。
四、主要建設方案的確定
1、開採方案
⑴ 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
――可能的建設規模(兩個以上方案比較);
――推薦規模方案的簡要論證;
――可供選擇的產品方案;
――推薦產品方案簡要論證。
⑵ 確定開採儲量
――採礦權人在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的礦區範圍內,根據礦床賦存條件、勘探程度,並考慮產品方案及建設規模的要求,結合礦石品位變化,對開採品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開採礦體的最低品位,在此基礎上,圈定礦體,並確定開採物件。有共、伴生的礦產的,必須體現綜合開採、綜合利用的原則。
⑶ 礦床的開採方式
――根據礦體賦存情況及開採技術條件等因素,對礦床的開採方式進行分析研究。對於採用露天開採或地下開採優勢不明顯的礦床,應進行開採方式的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最佳方案。當採用露天和地下聯合開採時,應確定二者的合理分布界線及闡明其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互相關係。
⑷ 開拓運輸方案及廠址選擇
――根據地形、礦床賦存條件、備選廠址工程地質條件及環保要求,對各種可供比較選擇的開拓運輸系統及廠址配套方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推薦方案。
2、防治水方案
當礦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徑流大量滲漏時,需採取地下和地表的防治水措施,以確保安全生產,應進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綜合性比較,並提出推薦方案。
五、礦床開採
1、露天開採
⑴ 露天開採境界:闡明圈定露天開採境界的原則、方法及所採用的經濟合理剝採比;
⑵ 確定露天採場最終邊坡要素;
⑶ 工作面階段回採率;
⑷ 圈定露天開採境界,應進行不同境界方案的比較,確定最優境界。
2、地下開採
⑴ 確定礦區開採總順序並闡明首採地段選擇的原則和依據。
⑵ 推薦的生產能力及能力驗證。
⑶ 利用遠景儲量擴大生產能力或延長礦山生產年限的可能性。
⑷ 開採崩落範圍的確定。
⑸ 簡述開採技術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對採礦方法選擇的影響。
⑹ 採礦方法選擇和比較,論證推薦採礦方法對資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
⑺ 礦塊的結構引數及礦井、採區、礦塊(工作面)的採礦回採率。
六、選礦及尾礦設施
1、選礦方案
⑴ 選礦試驗研究及評價。
――選礦試驗研究主要成果,並對其作出技術經濟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及今後工作意見;
――大、中型礦山應進行工業或半工業實驗並有結果,應有加工評價試驗結論;
⑵ 根據選礦試驗研究結果及評價資料提出推薦的選礦方案。
⑶ 對難選礦種,根據已掌握的技術確定是否需建中間試驗廠。並提出擬建規模、工藝流程和主要裝置選擇。
2、尾礦設施
⑴ 初步確定尾礦量並簡述尾礦品位及其他特性。對於目前因技術或市場原因暫不能利用的礦產,應有保護的措施。
⑵ 尾礦庫址選擇(應具有壩址選擇階段的工程地質資料)。
⑶ 尾礦綜合利用設想。
⑷ 尾礦水的處理利用。
七、環境保護
1、礦山地質環境報告
⑴ 對採礦引起的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尾礦垮壩等應做出評價,並提出切實可行的監測預防措施。
⑵ 對採礦引起的區域地質條件做出影響評價。
⑶ 露天開採,應作邊坡穩定性評價;坑採的,應作採空塌陷範圍**。
⑷ 礦山閉坑時對造成的地質災害提出處理措施。
2、礦山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和土地復墾方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寫相應的內容。
八、開發利用方案簡要結論
1、設計利用礦產資源儲量和根據礦床規模確定的設計生產規模及礦山服務年限。
2、產品方案。
3、廠址及開拓運輸方案。
4、採、選工藝方案。
5、綜合**、綜合利用方案。
6、對工程專案扼要綜合評價。
7、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九、附圖
1、開拓系統縱投影圖。
2、帶有礦區範圍、崩落範圍的地形地質圖。
3、礦區總平面圖。
4、露天採礦最終境界圖。
5、採礦方法標準圖。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大綱
採礦權申請人依據批准的礦區範圍,申請取得採礦許可證時,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報送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方案編寫的資格審查
開採下列礦山、礦區和礦種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由具有國家批准礦山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編寫:
1、開採海域礦產資源;
2、外商投資礦山企業;
3、開採能源和金屬礦產;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礦山。
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的開發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編寫。
二、開採儲量確定的合理性的審查
設計所依據的地質資料必須由具有資格的地勘單位提供,並依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進行認定,滿足相應的設計要求。在經濟合理和技術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貧富兼採、綜合**為原則,確定合理的經濟開採品位,並以此圈定礦體(礦床)。確定的工業指標應充分考慮礦產品市場等方面的要求。
對於目前暫時不宜開採的貧礦,應制定「採富保貧」的技術措施和後續回採方案,以利於今後可能進行的開採活動。
三、礦山建設規模的審查
在儲量有保障、適合大規模開採的礦區,必須實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方針,避免大礦小開、整礦零開。依據開採技術條件、市場需求等因素,在總體規劃之後 ,可採取分期建設、滾動發展,逐步擴大生產規模的方式,使企業(礦區)持續、穩定地發展生產。
礦山設計服務年限參考礦山設計規範。
四、開採方案的審查
開採方案應遵循「安全、高效、經濟和充分利用資源」的原則來確定。做到貧富兼採、採剝(掘)並舉、剝離(掘進)先行。採礦回採率、礦石貧化率和選礦**率等技術指標應比照國內同類礦山的平均先進水平。
在經濟合理的情況下,首先考慮採取先進的開採技術。
採礦方式依據礦體賦存狀況和地質地形條件,通過計算和論證確定。
確定開拓系統要有利於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盡量不留或少留永久性礦柱,提公升運輸系統應減少運輸過程中礦石的損失、貧化。礦山的開拓系統也需通過方案比較確定。
採礦方法依據地質條件和開採技術,考慮採掘工程量、回採效率、出礦品位和資源**率等方面的指標,通過方案比較,確定適宜的採礦方法。
五、選礦加工方案的審查
依據礦石的性質、構造、結構等特點,經過充分的選礦試驗工作和方案比較,選定合理的選礦方法、工藝條件和先進的產品技術指標。入選的原礦中含其他具利用價值的共、伴生的礦產時,應進行充分的綜合**、綜合利用試驗研究工作,進行方案論證,確定合理的分選**流程。對目前暫不能**利用的部分,要提出可行的保護性處理措施。
設計的選礦工藝流程,應採用先進技術和高效裝備,精礦品位、產率指標得到保障,尾礦品位有效控制,選礦加工的總體水平達到優質、高產、低消耗的要求。
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等方案的審查
重點審查廢石場的建設、礦井水的排放、選礦廠粉塵處理、廢水處理和迴圈利用、尾礦壩的建設,尾礦水排放的方式各影響、土地(草原、林地)復墾利用以及其他在關專案。
礦山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程式上報並經有關高度重視部門批准;
礦山的開發利用方案中,應有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並按規定已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礦山地質環境報告,對礦山開採可能引起的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以及對土地資源的破壞應採取預防措施。
七、礦山安全的審查
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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