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告的主體資格

2023-01-09 15:57:03 字數 5307 閱讀 2607

摘要:實際辦案工作中,經常遇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企業法人(本文具體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工商行政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由於目前立法對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法人資格是否存在,對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都沒有具體規定,審判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不一。那麼公司登出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該告誰?

針對此問題,我們對此展開敘述。並提出一定的建議:企業在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股東應該主動進行清算活動,否則就要承擔無限責任。

關鍵詞:企業法人、吊銷營業執照、清算責任、訴訟主體

正文:由於目前立法對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法人資格是否存在,對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都沒有具體規定,審判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不一。

企業法人(本文具體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工商行政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法人主體資格是否消滅?對此問題多在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中有很多論述。

一、有學說上之論述分析:

在學說層面上,主要有以下幾種:1、清算法人說,[i]此說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出現了解散事由,應當進行清算,那麼在此過程企業本身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也隨之喪失,但為避免其財產會因此而成為無主財產,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法律專門規定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成立清算組,學理上認為這樣成立的清算組可以視為一種清算法人,這種法人是特設的獨立存在的新法人,但不再享有原法人(即被吊銷營業資格的企業)的能力,依法只在清算範圍內享有一定的權利;2、人格消滅說,此說認為,公司一經解散即喪失其獨立人格,原被吊銷營業資格的企業法人不復存在,其財產歸股東共有,那麼訴訟的主體資格也轉移給股東; 3、同一人格說,此說認為,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與解散事由出現前的公司法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只是其權利能力範圍有所縮小,不再享有從事生產經營的能力,但在清算目的範圍內仍然享有權利能力。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並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登出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ii]因此,此時被吊銷營業資格的企業還是具有原來的法人資格,只是生產經營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實踐中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主體的確定理解不一,主要有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組織為訴訟主體,理由是: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其後果是企業法人經營資格被強行剝奪,從而喪失了其民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但為避免其財產會因此而成為無主財產,必須找到乙個組織承繼原先的債權債務,所以成立乙個清算組承擔相關債權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法人立即消滅。如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進行清算,則以該公司的全體股東為被告,承擔清算責任。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下簡稱《執行意見》)第十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終止。

」依據上述規定,從性質上講,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乃是公司獨立人格被全面永久的剝奪,公司自此消滅,它是國家公權力作用的結果。法人資格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同時已終止,而法人終止則意味著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已消滅,不能也不應再以適格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法人消滅,但是產生了一種新的法人,即清算法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出現了解散事由,應當進行清算,那麼在此過程企業本身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也隨之喪失,但為避免其財產會因此而成為無主財產,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法律專門規定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成立清算組,學理上認為這樣成立的清算組可以視為一種清算法人,這種法人是特設的獨立存在的新法人,但不再享有原法人(即被吊銷營業資格的企業)的能力,依法只在清算範圍內享有一定的權利。

三、針對最高院司法解釋得出的結論

筆者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2023年1月29日法經[2000]24號函):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並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登出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准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由此可見,最高院認為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還是有法人資格的,同時,出資人如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所以,只有在公司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我們才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四、我們的觀點

法人是一種擬制的相對於自然人的獨立人格,自然人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同樣,對於法人來講,其登出公司登記與吊銷營業執照猶如自然人之自然死亡與非自然死亡。當法人完備一切手續,去工商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時,就是法人相對於自然人的自然死亡。

當法人由於受到工商局的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對公司而言猶如自然人遇到意外的非自然死亡。所以,我們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就相當於是自然人的非自然死亡,沒有了法人的主體資格,法人的行為能力也同樣喪失。對此,我們也有法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下簡稱《執行意見》)第十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終止。

依據上述規定,從性質上講,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乃是公司獨立人格被全面永久的剝奪,公司自此消滅,它是國家公權力作用的結果。法人資格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同時已終止,而法人終止則意味著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已消滅,不能也不應再以適格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

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

(1)因註冊資金不實被吊銷營業執照。《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被撤銷登記,則表明公司自始不存在,公司之債權人自然可要求股東承擔註冊資本不實的責任,股東在其應出資而未出資的額度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根據《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該種情況股東的責任與註冊資本不實一樣,在應出資而未出資的額度內承擔清償責任。

(3)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根據《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對於前一種情形,公司成立後未開業,則表明其未從事商業活動,自然無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對於後一種情形,營業執照吊銷後,如果股東未對公司進行清算,那麼其就有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不按規定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實踐中,公司不參加年檢,多為故意為之,主要是因負債較多,故意不參加年檢,坐等營業執照被吊銷,進而逃避債務。在此情形下,債權人對於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不年檢的,可以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被吊銷營業資格主要都是股東的個人行為造成的,立法應該規定,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資格,就應該主動進行清算,否則就推定為惡意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公司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鑑於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企業法人資格歸於消滅,企業應該依法進行清算。

如若股東不積極進行清算,則有逃避債務或者轉移資產的嫌疑,則股東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立法司法上進行完善的幾點建議

實踐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現象在生活中比較普遍,但其中許多公司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故意被吊銷營業執照(如故意不按規定年檢),所以公司在吊銷營業執照以後,根本不會主動去進行清算,甚至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們應該有相應的手段來規制股東的行為。《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如若公司沒有進行相關清算活動,應該推定公司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以股東為被告,提出相關的訴訟請求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規制股東行為的幾點建議:

1、「揭開公司的神秘面紗」,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之利益

法律創設公司法人,並將之作為乙個與自然人並列的民事主體而存在,意味著其應當具有獨立性。有限責任的發明使公司創辦人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已成為乙個世界性的普遍原則,然而該原則卻被一些商人濫用,公司一旦虧損或破產,商人們以「有限責任」為保護傘而逃避責任和債務,使債權人蒙受巨大損失。鑑於此,為保護債權利益,依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揭開公司面紗」[iii]。

該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公司作為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而,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層面紗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在特定的情況下,法院應直接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

因此,引入「揭開公司神秘面紗」的理論,強化公司股東的責任,即《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將更加強有力地保護債權人之利益。

2、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筆者建議在此設立乙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後,如若公司沒有進行相關清算活動,應該推定公司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給公司股東設定舉證義務,更有利於實踐的操作。雖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解讀該條,可以得知,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但是對於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來講,這類公司經營不規範、財務不完整、股東法制觀念淡薄、避債意識強,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不能正常生產,留下一些搬不走的抵押財產,即使法院對其進行強制清算,也未必能真正查明案件真相,所以,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有利於強化股東的舉證責任,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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