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世紀英國莊園法庭的性質

2023-01-08 05:48:03 字數 877 閱讀 5418

作者:劉璐

**:《學理論·下》2023年第06期

摘要:中世紀英國的莊園法庭在英國歷史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封建領主維護自己權益、控制剝削農民的手段,又是農民之間處理日常瑣事的工具。雖帶有濃厚地強制性和奴役性,但又延續了習慣法的慣例和古代馬爾克公社的民主成分,因而我們可以看到中世紀英國的莊園法庭的性質具有明顯的雙重性,它不僅僅只是為封建領主服務,農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它維護自身的利益。

為此,我們可以透過莊園法庭的職能、參與者、法律依據等方面來具體了解一下中世紀英國莊園法庭性質的雙重性。

關鍵詞:中世紀;英國;莊園法庭;雙重性

英國在鄉村公社瓦解和自由農破產的過程中產生了莊園。具體來講是諾曼征服後,威廉將英格蘭的土地按照諾曼第的封建方式進行分封,使接受土地的貴族們與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農民組成莊園,並且使莊園這一封建經濟形態在英國的封建社會中佔據重要地位。為了更好地管理統治莊園裡的農民、維護領主的封建利益,莊園法庭這一封建機構在中世紀的英國盛行起來。

它的職能主要是維護封建主的各種權益,同時處理農民間的各種紛爭,維護整個莊園的秩序。

歷史上,莊園曾產生存在過兩種法庭,分別是領地法庭和莊園法庭。雖然領地法庭出現得更早,但是由於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使得國王法庭接受了自由人的訴訟案件,因此領地法庭名存實亡,莊園法庭便成為莊園內部重要的司法審理中心。關於對莊園法庭性質的考察,國內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莊園法庭主要維護領主的利益,是領主統治剝削農民的工具,主要代表人物有馬克先生,他主要傾向強調莊園法庭對領主權益維護的一面,認為我們不能想當然的因為農民是莊園案件的決裁者就把莊園法庭誤認為是農民的法庭[1]。

而侯建新先生則提出中世紀英國的莊園法庭具有明顯的二重性,一方面莊園法庭是封建主對佃戶統治和剝削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不能無視農民利用莊園法庭來保護自己權益的事實[2]93。這一說法看似矛盾,卻有據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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