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貸款劃轉

2023-01-06 08:12:05 字數 4650 閱讀 7919

1.業務簡介

貸款劃轉是指由於經營管理需要,將系統內營業機構間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業務資料進行合併的業務行為。貸款劃轉處理公司貸款、個人貸款、質押貸款、貼現、透支、準貸記卡透支等業務。

2.相關規定

2.1.貸款劃轉時,貸款本金、貸款欠息、表內應收利息、表外應收利息、質押貸款的質押物登記簿及表外餘額一併劃轉劃入行;貸款賬戶主檔資訊、相關登記簿資訊一併轉劃入行,同時劃出行保留劃轉之前的貸款本息處理明細、登記簿。

已核銷貸款本息劃轉時,同時劃轉已核銷貸款的本息登記簿。

2.2.貸款劃轉日必須大於執行貸款劃轉錄入處理的會計日期,且劃轉日期不能為定期結息日(20日)或月底。

2.3.進行貸款劃轉時需要劃出行先進行錄入,接收行進行確認。

系統在劃轉日期前日日終進行批處理賬務處理,貸款劃轉的資金清算通過通存通兌資金往來系統自動完成,次日列印批處理劃轉清單。

拆出行應在拆並日前完成資產業務劃轉工作,通過貸款劃轉聯機交易登記劃轉業務情況,當天批處理時自動移入併入行,拆出行、併入行在劃轉日期次日列印相關貸款劃轉清單,並檢查報表相關貸款科目資料及系統內資料是否正確。

2.4.按照《中國農業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和有關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的要求,拆出行應整理、核對交接資料,根據需要抄列移交清冊一式多份:

2.4.1.拆並業務科目劃轉清單及其拆並賬戶清單(拆並後生成)。

2.4.2.借款借據、應收未收利息卡片(表內、表外應收利息登記簿)、代保管的質押存單等移交清冊。

2.4.3.《質押賬戶清單》及其質押通知書(影印件)。

2.4.4.其他手工記載的賬務或需要移交的專案。

2.5.貸款劃轉後的資料核對

在拆並日次日,拆出行和併入行應及時接收列印各類報表,共同對拆並業務的正確性進行核對。

2.5.1.併入行核對。

2.5.1.1.「系統內機構拆並業務科目劃轉清單」各科目發生額是否與拆並賬戶餘額合計數相等。

2.5.1.2.根據拆並前準備的屏打資料,在系統中查詢核對拆並前後相關賬戶的主檔資訊是否正確。

2.5.1.3.依據質押登記簿,抽查核對質押狀態是否正確。

2.5.2.拆出行核對。

2.5.2.1.檢查拆並賬戶是否按要求全部拆並。

2.5.2.2.「系統內機構拆並業務科目劃轉清單」各科目發生額是否與拆並前的餘額相等。

2.5.3.資金清算批處理記賬憑證的處理。

由於拆並業務資金不通過通存通兌業務處理,所以次日列印的通存通兌業務清單上不包含拆並業務內容,但次日列印的清算批處理記賬憑證上包含拆並業務的清算資金,所以拆出行、併入行還應在資金清算批處理記賬憑證上註明所有拆並業務清算資金數。

2.6.拆入行在處理拆出行資產業務的賬務一律應輸入新賬號。

2.7.對於系統內資金往來、同業拆借、一般委託貸款暫不提供劃轉功能,應在機構拆並前清理完畢;對於公積金委託貸款只能在同一公積金中心內劃轉;對於個別開辦理財卡自助貸款的分行,在進行該類貸款劃轉時應保證貸款劃入行與該理財卡主賬戶劃入行一致,否則會影響拆並後客戶日間的正常自助還款。

2.8.對於系統無法劃轉的通過手工劃轉完成。

3.業務流程

劃出行櫃員根據貸款劃轉依據,根據存量貸款情況編制貸款劃轉清單進行貸款劃轉錄入,劃入行櫃員根據貸款劃轉清單進行貸款劃轉確認,系統在指定的劃轉日日終進行貸款劃轉處理。在貸款劃轉日次日,劃出行和劃入行列印貸款劃轉成功與失敗清單進行貸款資料核對。

3.1.劃出行處理

3.1.1.貸款劃轉準備

3.1.1.1.總分賬務核對

(1)全面核對總分賬務。在劃轉前對賬務進行全面核對,劃出行確保賬證、賬實、賬簿(卡)相符。劃出行應認真檢查總分核對表和業務狀況**表,確保總分核對一致,對不一致的,應在劃轉前查明原因,及時調整。

(2)賬證、賬據(卡)、賬實、賬簿核對

劃出行會計部門根據貸款劃轉依據,抽出對應的借款憑證,按有關規定將符合劃轉條件的信貸資產按科目逐筆填寫《貸款劃轉清單》一式四份,列明接收行行名、貸款賬號、戶名、餘額、形態、表內外應收利息等,並與系統中貸款主檔資訊、利息明細、利息登記簿、抵(質)押物登記簿進行核對,確保賬務正確;同時,劃出行應核對借款憑證、應收利息卡片、貼現票據、代保管抵(質)押物,確保賬據、賬實相符。核對無誤後,在貸款劃轉清單上加蓋行名業務公章及經辦人名章。

同時,劃出行應編制借款憑證、應收未收利息卡片(表內、表外應收利息登記簿)、貼現票據、代保管抵(質)押物等移交清冊。

(3)客戶對賬

劃出行應按要求完成對貸款分戶賬的客戶對賬工作,及時發出並收回對賬單。

3.1.1.2.對於涉及營業機構撤併的,應根據營業機構撤併中會計檔案移交要求,對貸款分戶賬、應收利息登記簿等進行全面清查、核對,抄列清冊。

3.1.2.業務審核

會計主管根據櫃員核對完畢後提交的貸款劃轉清單,與相關報表進行核對,確認資料一致後,在貸款劃轉清單上簽章交經辦櫃員。

3.1.3.交易處理

3.1.3.1.櫃員根據貸款劃轉清單,選擇「貸款批量劃轉錄入(劃轉行)」交易,錄入相關要素。

3.1.3.2.輸入說明

(1)「接收行行號」為貸款接收行的6位abis行號。

(2)「劃轉日期」根據貸款應劃轉日期輸入,劃轉日期應大於當前會計日期,且不能為定期結息日(20日)或月底。

(3)貸款劃轉可分為未核銷貸款本息劃轉和已核銷貸款本息劃轉。當劃轉未核銷貸款本息時,「劃轉種類」選擇「0劃轉貸款本息」;當劃轉已核銷貸款本息時,「劃轉種類」選擇「1劃轉已核銷本息」;對已核銷貸款本息進行劃轉前,必須先進行貸款本息劃轉;對於同一筆貸款的已核銷貸款本息的接收行與未核銷貸款本息的接收行必須為同乙個貸款賬務接收行。

(4)「劃轉方式」可按「00業務**劃轉」,也可按「01貸款賬號劃轉」。已核銷貸款本息必須按賬號劃轉。

(5)「業務**」,根據實際劃轉資產類別資料。

3.1.3.

3.交易成功後,櫃員列印一式兩聯記賬憑證,加蓋業務處理訖章和經辦員名章。貸款劃轉清單乙份作貸款劃轉錄入記賬憑證附件,三份加蓋業務處理訖章和經辦員名章後將其中兩份交客戶部門,另乙份與移交的會計資料一併交劃入行會計部門。

客戶部門將乙份貸款劃轉清單提交接收行客戶部門,乙份貸款劃轉清單留存備查。

3.1.4.賬務核對

3.1.4.1.貸款劃轉狀態查詢。在貸款劃出錄入後,櫃員應通過「貸款批量劃轉查詢」及時查詢貸款劃轉處理狀態。

3.1.4.

2.貸款劃轉賬務核對。櫃員於貸款劃轉日次日列印「貸款本息劃轉清單」、「個人質押貸款質押物劃轉清單」、「已核銷貸款劃轉清單」和「貸款劃轉未成功清單」,與貸款劃轉清單、借款憑證會計保管聯影印件進行核對。

3.1.5.貸款劃轉資料移交

3.1.5.1.劃出行、劃入行客戶部門貸款資料移交

劃出行客戶部門與劃入行客戶部門按客戶部門資料移交要求進行貸款資料移交,同時,劃出行客戶部門將貸款劃轉清單移交劃入行客戶部門。

3.1.5.2.劃出行、劃入行會計部門貸款資料移交

劃出行會計部門按會計檔案移交要求,移交借款憑證會計保管聯、貸款劃轉核對清單等會計資料給劃入行會計部門,並做好核對和相互交接簽章手續,借款憑證會計保管聯影印件劃出行留存備查。

3.2.劃入行處理

3.2.1.業務受理

劃入行客戶部門對劃出行客戶部門移交的貸款劃轉清單、借款憑證會計保管聯核對無誤後,加蓋客戶部門業務公章和經辦員名章,提交會計部門。

3.2.2.業務審核

櫃員根據客戶部門提交的貸款劃轉清單,審查以下內容:

3.2.2.1.貸款劃轉清單記錄要素與借款憑證相關要素核對一致;

3.2.2.2.貸款劃轉清單上的劃出行及劃入行的業務處理訖章、負責人及經辦人簽章是否齊全;

3.2.2.3.劃出行會計部門提交的貸款劃轉清單與本行客戶部門提交的貸款劃轉清單核對一致。

3.2.3.交易處理

櫃員根據貸款劃轉清單,選擇「貸款批量劃轉確認(轉入行)」交易,輸入相關要素(除劃出行行號外,其他輸入說明與錄入相同)。交易成功後,櫃員列印記賬憑證,並加蓋經辦員名章。貸款劃轉清單和劃出行移交的錄入記賬憑證作貸款劃轉的記賬憑證附件。

3.2.4.賬務核對

3.2.4.1.貸款劃轉狀態查詢。在貸款劃出錄入和確認前後,櫃員通過「貸款批量劃轉查詢」交易,及時查詢貸款劃轉處理的狀態。

3.2.4.

2.貸款劃轉賬務核對。櫃員於貸款劃轉日次日列印「貸款本息劃轉清單」、「個人質押貸款質押物劃轉清單」、「已核銷貸款劃轉清單」和「貸款劃轉未成功清單」,與貸款劃轉清單、借款憑證會計保管聯進行核對。

3.3.差錯處理

3.3.1.貸款劃轉未確認前的差錯處理

對於貸款劃轉錄入有誤的記錄,在貸款劃轉接收行未確認前,劃出行可選擇「貸款批量劃轉刪除(劃轉行)」交易進行記錄刪除,相關要素比照貸款劃轉錄入輸入。對部分核銷的貸款本息進行記錄刪除時,必須先刪除已核銷貸款本息記錄,再刪除未核銷貸款本息記錄。

3.3.2.貸款劃轉確認後的差錯處理

對於劃入行已確認的貸款劃轉記錄,劃出行不能進行刪除處理,只能在貸款劃轉成功後,由劃入行將貸款划回原劃出行。

4.風險提示

4.1.貸款劃轉錄入。櫃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劃轉相關資料,確保貸款劃轉清單所列資料與借款憑證、利息登記簿、抵(質)押品代保管清單和實物相符。

4.2.貸款劃轉確認。

櫃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劃轉核對清單,並通過「貸款批量劃轉查詢」及時查詢貸款劃轉記錄和處理狀態,確保資料一致,狀態相符;櫃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劃轉相關資料,確保貸款劃轉核對清單所列資料與借款憑證、利息登記簿、抵(質)押品代保管清單和實物相符。

5.檔案依據

5.1.資料集中版abis教材

5.2.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機構拆並會計業務操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農業銀行營業機構拆並會計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農銀髮[2007]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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