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課後習題解答

2023-01-06 05:30:02 字數 5381 閱讀 4265

習題與解答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理論

二、單項選題

1、 答:b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2、 答:a.

3、答:b

解析: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法律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以對社會產生積極的效果為主的法律事實。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以對社會產生消極作用為主的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由於自然原因而發生的火災、水災、風災、**等均屬法律事件的自然事件。

4、答:a

5、答:d

a中不當得利者為債務消滅的甲;b中乙的得利並無不當;c中貨幣占有即所有,該貨幣的支付為正當的履行,非不當得利。

6、答:c

7、答:c

8、答:c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和居住權。

9、答:b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0、答:c

應始於2023年5月14日,屆滿於2023年7月1日。寄存貨物毀損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中止從時效的最後6個月開始,所以此題訴訟時效屆滿應為抗洪救災結束後(2023年1月1日)再加6個月。

三、多項選擇題

1、 答:abcd

ab選項所述屬於巨集觀管理關係;c選項屬於維護公平競爭關係;d選項屬於組織內容的經濟關係。

2、答:bcd

選項a「陽光」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選項b屬於物的範疇,選項c屬於行為的範疇,選項d屬於智力成果的範疇。

3、 答案acd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點:(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行為內容合法;(4)行為的形式合法.本案中,不滿l0周歲的丫丫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c、d選項行為的內容不合法,為無效民事行為。選項c: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選項d: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選項b:李某只有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不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李某為其兒子買鞋、劉某因學習成績突出被學校獎勵500元是有效民事行為。故正確的選項為acd。

4、答:abcd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四種行為不適用**:(1)意思表示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2)履行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債務行為,如商業演出、約稿;(3)事實行為 (4)違法行為不得**。因此,正確的選項為abcd。

5、答:bcd

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2)侵權行為;(3)不當得利;(4)無因管理;(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在本題選項中,b項企業屬於不當得利,c項企業為侵權行為,d項建設單位行為屬於無因管理,均可以引起債的關係的發生。

a項中的招標公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要約邀請,不是合同,因而一般不會直接引起債的發生。

6、答案:abd 見p19

四、案例分析題

1、答:法律事實一般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因此,本案件引起法律關係發生的法律行為包含:撞死人的行為引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王某的死亡引起繼承法律關係產生。

2、答:法院認為,房屋抵押後,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好房屋,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抵押權人為保全抵押物而整修房屋,所花費用應由房屋所有人張某支付,據此判決張某支付修繕費。

法律分析:本案中,張某與該村設定的抵押權有效成立。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還依法履行了抵押物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生效後,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即4間土瓦房,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完整,有義務採取各種必須措施來防止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如果抵押人未盡此義務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將威脅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抵押人有權保全其抵押權。《擔保法》第51條規定: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提供擔保。

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保全視不同情況而定。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權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但在緊急情勢下,抵押權人有權自己實施保全行為應對4間土瓦房盡心照料和保管,使其價值不致減損,但張某並未盡此義務,此時,抵押權人為避免更大損失,自己維護抵押物,所花費用應由張某負擔,抵押權人有權請求返還。

3、答:法院對尹某的請求不予支援。理由是,雙方在借款合同中關於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訴訟時效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對其作任何修改);而尹某此時對該債權提起訴訟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4、 答:(1)是。《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民事權利一般在兩年後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案中,胡某於2023年12月向張某借錢,2023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近三年,胡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

因此,當時胡某如果表示不願償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索回他的錢款。

(2)重新承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援。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僅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也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

本案中,胡某2023年10月在字據上的註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張某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但不是因為時效沒有屆滿,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諾。

第十二章仲裁法與經濟司法

二、單項選擇題

1、 答案:a 繼承權爭議為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爭議範圍

2、 答案:a 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 答案:a 《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因而,本題應該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4、 答案:d 依仲裁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則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依仲裁法第62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的是仲裁裁決。而不是和解協議。

5、 答案:a 根據《仲裁法》第10條以及第16條的規定,該題幹中約定的仲裁協議因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不存在而無效,而a、b、d三市雖然設有仲裁委員會,但因當事人未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上述三個仲裁委員會,根據地域管轄原則,因合同提起的訴訟,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符合題意的選項只能是選項a。

6、 答案:b 《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1v(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該法條認為,只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等情形的,都應該提出抗訴,而不論該法官審理該案是不是公正。

7、 答案:d

8、 答案:b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bc

2、 答案:abcd

3、 答案:bcd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4、 答案:ad

5、 答案:abcd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須具備如下條件:(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九十九條 :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6、 答案:abd c錯,督促程式中沒有設定「申報權利」的程式。

三、案例分析題

1、 答案:共有7處錯誤: (1)繼承糾紛不能仲裁;(2)當事人必須達成仲裁協議才能仲裁,無仲裁協議的不能申請仲裁;(3)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商選定,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4)仲裁庭形不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是報仲裁委員會決定;(5)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問題;(6)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依法撤銷裁決;(7)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

2、 答案:

(1)仲裁協議同時約定了仲裁管轄和訴訟管轄,這種仲裁協議屬於約定不明確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沒有補充協議,則該協議無效。

(2)該仲裁協議不明確,仲裁委員會本應待該協議明確或當事人雙方重新簽訂協議後,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員會直接受理了修配廠的申請,這是違反仲裁法規定的。

(3)本案中雙方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理由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只能共同委託指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員的情形只發生在雙方當事人超過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而沒有約定仲裁員的情況下。

(4)仲裁員某甲的迴避問題,由首席仲裁員某丙決定是錯誤的,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某丁決定。

(5)仲裁庭根據修配廠的要求,曾經決定公開審理是錯誤的,因為仲裁原則上不應當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並且不涉及國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請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曾經作出中止的決定,這是不妥當的,因為仲裁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進行缺席裁判。

(7)仲裁庭不將技術鑑定結論在**時出示是錯誤的,這實際上剝奪了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的權利。

3、 答案:

(1)不正確。因為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可見,申請強制執行條件之一必須是執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或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義務。該案中,豐收農機公司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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